《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在1998.12.1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18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在1998.12.1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在1998.12.1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12.18 實施時間 1998.12.18 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阻礙、干涉監督工作的;(二)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對《監督意見書》逾期不提出意見又拒不辦理的。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監督,適用於《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5.23 實施時間 1989.05.23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
第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行使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權。第三條 依據法律的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的對象是:(一)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二)本級人民代表...
第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監督法第九條的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於每年十一月下旬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題建議。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6.12.01 實施時間 2006.12.01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廢止《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詞條標籤: 公文 V百科往期回顧 詞...
八、行政執法部門應嚴格執行案件分級管理的規定,不得壓低違法犯罪的數額,隱匿應當上報的案件。對本級管轄範圍的經濟違法犯罪案件,超過三個月不查處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直接查處。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積極宣傳和落實本決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依靠人大代表以及廣大民眾,...
吉林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於2020年6月5日由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暢通糾紛解決渠道,完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促...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3.09.19 實施時間 1983.09.19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
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克勤所作的《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全省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深入貫徹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切實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工作機制、加大監督力度,為促進公正司法...
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公安、司法、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審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的本省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執行憲法、法律、政策、法令、規定的正確實施;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地方...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01年2月16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的規定 (2001年2月16日省九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立法程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頒發的決定、命令、規章;(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定、意見以及對案件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四)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五)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由常務委員會實施法律監督的其他事項。第...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充分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執法責任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支持和促進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把這項工作抓好,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我省民主與法制建設健康發展。...
1989年9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加強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切實保障地方性法規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
省外司法機關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活動,應當接受執法所在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第四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監督職權範圍內,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違法案件行使檢察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結果。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下級司法機關和司法...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提出的審議意見不執行、不辦理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監督。 依照本規定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8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議事效率,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省...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的日常工作,由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法制)委員會辦理;人民代表大會未設和不設內務司法(法制)委員會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工作機構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和不直接處...
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條例全文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
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個案監督的規定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9.01.29 實施時間 1999.04.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辦理的個案的監督,督促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公正司法,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
1 規定全文 2 修改情況的說明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實行監督的規定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監督,推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促進司法機關秉公辦案、嚴格執法,維護公民、法...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地方立法活動,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