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5月23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5.23 實施時間 1989.05.23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監督,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實施法律監督。第三...
第三條 依據法律的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的對象是:(一)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及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監督法第九條的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於...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執行憲法、法律、政策、法令、規定的正確實施;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或...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條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克勤所作的《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全省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深入貫徹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李向武檢察長所作的《關於法紀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我省檢察機關發揮了法紀檢察職能作用,履行了法律監督職責,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反腐敗...
(十三)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十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聽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
第三條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部分和常設的專門機構,行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第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根據需要,吉林市...
(三)貫徹實施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四)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的事項;(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事項;(六)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監督的事項;...
(六)依法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七)依法書面或口頭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政治、...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
第十五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必須簽署。主任會議提請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省人民政府提請的,由省長簽署;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的,分別由院長、檢察長簽署;專門委員會提請的,由主任委員簽署...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依靠人大代表以及廣大民眾,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執行本決定的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切實保證本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1] 參考資料 1.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查處經濟犯罪案件...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之一是: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第五條 享有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權的機關,應在每年1...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分別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應當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綜合情況向省...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進行視察、檢查或者專項評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組織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人員給予表彰;對辦理不...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均可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長春市和吉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於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中不是常務委員會委員的組成...
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提出的審議意見不執行、不辦理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監督...
吉林省監察委員會是由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2018年2月10日,吉林省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這標誌著吉林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分別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應當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綜合情況向省人...
第一條 為保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院)的工作,支持兩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對兩院的下列工作實施監督:...
檢察機關的法院監督權是國家通過憲法賦予的,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
第一條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為保證全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本規定的司法機關是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