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查處經濟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決定》是1990年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查處經濟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0年4月28日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查處經濟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決定》是1990年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政府發布的檔案。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查處經濟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決定 (1990年4月2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我省打擊經濟犯罪鬥爭,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經過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廣大民眾的共...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5.20 實施時間 1989.05.20 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檢察院杜兆清副檢察長《關於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打擊貪污、受賄犯罪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2.10.19 實施時間 1982.10.19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根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01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2001年9月29日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
自去年開展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在黨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指示、通知和決定,積極查處了一批貪污受賄和上級交辦的走私、販私、投機詐欺等經濟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一、關於貪污罪的幾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共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深入監管改造場所,同公安機關一起,在未決犯、勞改犯、勞教人員和留場(廠)就業人員中,進一步宣講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先後發布的關於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決定,開展法制教育。同時注意調查了解監管改造場所...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補充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5)高檢會(研)字第3號《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關於如何處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投機倒把罪的...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全省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情況的報告,在第十二次常委會上省人民檢察院又書面報告了關於貫徹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意見的情況。大家認為,今年(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