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情況的報告》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5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0月14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情況的報告》的決議 頒布時間 1995年10月14日 實施時間 1995年10月14日...
依照本規定第二條應當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自行作出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要求其將決定的事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第...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5.23 實施時間 1989.05.23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
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決議》。該《決議》分進一步增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吉林重大意義的認識;加強地方立法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決議》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2014年9月25日...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第五條 享有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權的機關,應在每年1...
2012年4月5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正式出台。背景介紹 強化法官的辦案責任意識,1998年8月26日和1999年9月,最高法出台了《審判人員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省高院出台了相關實施意見,...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中不是常務委員會委員的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各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均可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長春市和吉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
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請示報告,特做如下規定:...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反不正當競爭...
一、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2.10.19 實施時間 1982.10.19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
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錯案責任有關人員予以追究。三、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責成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調查追究錯案責任人的責任。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將調查追究結果報告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均可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提出的議案,一般先交常委會有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第九條常委會要定期...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進行視察、檢查或者專項評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組織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人員給予表彰;對辦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