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

《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經015年7月31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公布。該《條例》共35條,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公告,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查意見,修改意見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6號
《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31日
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稅收保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具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稅收徵收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稅收保障職責和義務的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稅收保障工作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和獎懲。
財政、稅務、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全省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單位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建設。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和單位掌握的市場主體資格、專業資質、市場交易、產權登記等與徵稅有關的涉稅信息。涉稅信息交換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法通過信息交換平台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的,應當與同級稅務機關商定交換方式或者提供公開查詢渠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收集、交換、使用和保管納稅人涉稅信息時,應當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協助制度。
稅務機關因履行稅收徵收管理職責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時,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需要其協助執行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在稅務機關依法委託拍賣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不動產時,應當依法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時,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依法納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應當核查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辦理定期檢驗時,應當核查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 出入境管理機關應當根據省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八條 科技、民政部門發現虛報研究開發費用、偽造技術契約、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福利企業資格等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通報,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制止暴力抗稅行為,查處涉嫌稅收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辦理涉稅案件時,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請求其協助征繳稅款。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和協作,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並應當對委託代征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徵稅,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得違法提前或者延緩徵稅,不得越權減稅、免稅。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外省企業在本省註冊成立獨立法人企業。
稅務機關應當採取有效稅源監控措施,加強稅收徵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接到稅收違法行為檢舉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對檢舉人的情況嚴格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採集和納稅信用評定、發布、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稅務公開制度,實行涉稅信息公開標準化,公開職責許可權、徵收依據、減免稅規定、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征繳異議和解、調解機制,及時化解納稅爭議。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簡化申報徵收程式,降低稅收征繳成本。
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宣傳、納稅預約、政策諮詢、納稅輔導、納稅提醒等服務,降低納稅人的涉稅風險。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公開改進措施,反饋改進結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代理行業的指導和監管,規範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鑑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不得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或者為其指定稅務代理機構。
稅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涉稅信息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收取費用或者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負擔,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現行稅收管理體制下,稅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稅種多,需要得到社會各方面的協助。特別是我省主要稅源房地產、建築安裝、股權轉讓、車船等大量的涉稅信息掌握在有關經濟主管部門等第三方手中,由於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要加強稅收征管需要從第三方獲取涉稅信息,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收協助和第三方信息傳遞方面雖有明確規定,但都比較原則,導致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難以得到稅收協助和全面、及時、準確地從第三方獲取涉稅信息,難以實現依法徵稅、應收盡收的目標。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推進依法治稅和信息管稅,規範稅收征管,強化綜合治稅,保障財政收入,制定一部保障稅收的地方性法規,十分緊迫和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2015年立法計畫後,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在2013年以來深入調研、起草工作的基礎上,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省法制辦在吸收和協調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4月24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查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草案》。
三、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稅收協助。《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草案》將這一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稅收協助義務。
(二)關於涉稅信息交換。《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全省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同時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涉稅信息交換平台的建設,並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
(三)關於稅收委託代征。《草案》在我省首次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了稅收委託代征的範圍、委託代征的對象、委託代征協定應具備的內容、委託代征的管理,實踐性和可操作性較強。
(四)關於納稅服務與納稅信用。《草案》在納稅服務方面規定稅務機關應建立納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公開工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等事項,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關於稅收監督與法律責任。為保障《草案》的執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必不可少。《草案》明確規定,對違反《草案》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懲處。
以上說明和《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安排,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的立法有關工作,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通過召開人大立法溝通會、參與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到兄弟省市專題調研等形式,了解掌握條例起草進展情況和有關立法問題,多數修改意見已被採納到草案中。
現將財經工委對《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財經工委認為,從政府治理上看,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是現代國家治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涉稅信息共享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針對政府信息孤島的突出現象,以地方立法形式率先從一個方面推動部門間信息共享具有十分現實和積極的意義。從經濟形勢上看,在經濟新常態和新《預算法》頒布實施背景下,稅收增速趨緩,稅收任務不再下達,既不得徵收“過頭稅”,也不得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稅收收入。這樣,調動各方力量協稅護稅,通過提高稅源信息利用率保障財政收入的實現,顯得更為必要和緊迫。從法律保障上看,新的稅收征管法尚未出台,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收協助和第三方信息傳遞雖有規定,但較為原則;海南省政府於2009年印發了《關於建立涉稅信息交換制度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規定了涉稅信息交換的時限、格式和方式,但由於未上升到法律層級,信息共享渠道不暢,綜合治稅考核和監管機制不健全等現象仍普遍存在。從外省實踐上看,山東省和青島市、西安市相繼出台了稅收保障條例,法律實施效果較為明顯,值得借鑑。
財經工委認為,條例草案貫徹了國家上位法的原則和規定,借鑑了兄弟省市相關地方性立法的經驗,符合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符合我省稅源特色、信息分布和部門職責實際,基本可行,擬同意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和保障。同時,財經工委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委託代征
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委託代征事項、委託協定、委託公示、雙方權責等相關內容,由於委託代征屬於部門間可商議的協作事項,有關內容在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頒布的《委託代征管理辦法》有更全面的規定,建議除保留第十八條外,可以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二、關於依法徵稅
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徵稅,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得違法提前或延緩徵稅,不得越權減稅、免稅,由於相關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更具體的規定,建議刪除此條。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會議於7月29日下午對《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吸收了一審時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較為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7月30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省法制辦、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等單位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對涉稅信息範圍的規定有些分散,宜作概括性描述。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和單位掌握的市場主體資格、專業資質、市場交易、產權登記等與徵稅有關的涉稅信息。涉稅信息交換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修改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時,應當予以協助。”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二款“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稅收犯罪案件應當依法辦理”的規定與稅收協助的關聯度不強。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該款規定。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規定:“價格認證機構在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稅款核定、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稅收管理需要進行價格認定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價格認證機構屬於社會中介服務組織,不屬於條例規定的應當提供稅收協助的部門和單位範圍。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該條規定。
五、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欠稅和重大稅務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六、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收取費用或者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負擔,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關於法規的施行時間。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法規的頒布實施需要有一定時間的宣傳和準備,建議該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解讀

《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今年7月31日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全國第一部保障國稅、地稅稅收征管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是我省稅收法治建設的重大突破,也標誌著我省依法治稅工作將進入新的階段。隨著《條例》進入實施階段,為了便於公眾更好地了解《條例》,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通過本期《地稅周刊》以“一問一答”形式為您解讀。
1.《條例》的制定背景和指導思想?
答: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法治中國的建設繪就了新的藍圖,2015年修改並已經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更明確了“稅收法定”的立法原則,在依法治國、依法治稅的大背景下,《條例》是以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思想,按照《立法法》立法原則,以促進海南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為落腳點而制定實施的。
2.《條例》的立法地位?
答:《條例》的立法層次較高,是全國範圍內第一個保障國稅、地稅稅收征管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就目前全國情況來看,除我省《條例》外,僅有《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青島市稅收協助條例》等屬於地方性法規,其餘省市出台的“稅收保障辦法”、“稅收徵收保障辦法”、“稅收協助條例”等均屬於地方性規章。
3.《條例》的實施時間和基本內容?
答:《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採用條款式體例,全文總計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稅收協助、稅收征管、稅收服務、稅收監督、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
4.《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條例》作為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其空間效力及於我省全省範圍,全省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以及與稅收相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5.《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為何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答:從目前我省稅款徵收的實際工作來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政府派出機構掌握大量的基礎性涉稅信息。本條例在結合我省實際並參照外省立法先例,設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稅收協助義務,能更好的協助稅務機關征繳稅款,保障稅收收入。
6.《條例》為何規定要建立全省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單位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
答:在現行稅收徵收體制下,稅種多,稅源分散,征管難度大,大量的涉稅信息掌握在包括經濟主管部門在內的第三方手中,稅務機關在需要相關部門提供協助時也缺乏法律依據,難以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稅信息,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影響了稅收征管和納稅遵從。通過《條例》明確規定建立全省涉稅信息交換平台,使稅務機關在獲取涉稅信息方面有了制度保障,充分取得稅源信息,將涉稅信息用於稅收征管過程,將大大提高稅源管控力度,提升稅收征管能力,保障稅收收入。同時,其他單位和部門也可以通過涉稅信息傳遞交換,獲取稅務機關掌握的相關信息,也為其開展本職工作起到促進作用。
7.《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有關的涉稅信息具體包括那些內容?
答:《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涉稅信息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市場主體資格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等市場主體的信息;專業資質信息,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資質、房地產開發資質、各類教育、醫療資質等需要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才能進行相關活動的專有領域或業務方面的信息;市場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土地權屬交易、出讓金繳納、新建商品房銷售、公共資源交易等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行政審批、備案等需報送行業主管部門掌握的信息;產權登記信息,主要包括股權變更登記、房地產權屬登記、專利權等財產、權益登記、變更等信息。
8.《條例》對稅收協助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對稅收協助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及稅務機關管轄的稅收違法行為或案件的,應該如何處置的規定,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層級的稅收協助制度,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稅務機關予以協助的原則性規定,同時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不動產登記部門、金融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入境管理機關、科技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部門的協助義務內容。
9.《條例》為何規定“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和協作,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
答: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屬於兩個獨立的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在分工和管轄範圍上雖有不相同,但都執行統一的稅收法律和法規,都是依法履行稅收征管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採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範(1.0版)》也對合作的內容和具體事項提出了要求。加強國稅、地稅機關溝通、協作,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有利於共享涉稅信息,提高涉稅信息利用率,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部門信息共享規定的內在要求。
10.《條例》規定的委託代征是什麼?為何規定的比較原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委託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進行代征,即受託單位和人員需按照委託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條例》規定委託代征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委託代征的重申,同時由於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委託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對委託代征的內容、方式、法律責任等予以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因此《條例》對委託代征予以比較原則性的規定。
11.《條例》第二十三條制定的目的是什麼?
答:《條例》第二十三條是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培植稅源以及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控的規定。經濟決定稅收,稅收促進發展,發展改善民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海南國際旅遊島政策和資源優勢,通過招商引資,引導和鼓勵外省企業在本省註冊成立獨立法人企業,積極培植稅源,促進經濟發展。同時,稅務機關作為稅源監控的主體,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強化稅源監控,提高稅收徵收管理水平。
12.《條例》對納稅服務都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條例》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條對納稅服務的相應內容作出了規定,主要明確了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明確了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採集和納稅信用評定、發布、使用等工作;明確了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建立健全稅務公開制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利;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和解、調解機制,化解納稅爭議。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宣傳、納稅預約、政策諮詢、納稅輔導、納稅提醒等服務,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應當是無償的,不得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
13.《條例》為何強調了對稅收執法的社會監督?
答:《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稅務機關應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強調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即社會監督,是因為社會監督具有反應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影響大等特點,稅務機關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有助於發現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規範稅收執法行為,及時解決征納過程出現的矛盾,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14.《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都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涉稅信息或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涉稅信息保密義務或濫用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稅收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情形,《條例》對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此舉一方面增加了《條例》的威懾作用,有利於稅收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條例》明確了相關稅收保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使得《條例》的可操作性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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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海南省稅收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這是海南省稅收法制建設的重要突破,也是全國第一個由國稅、地稅部門聯合起草,保障國稅、地稅稅收征管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建設政府部門協同治稅、社會主體共同治稅的體制機制,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標誌著海南省稅收共治將進入新的階段。
《條例》對涉稅信息的提供和使用作了明確規定。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全省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單位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和單位掌握的市場主體資格、專業資質、市場交易、產權登記等與徵稅有關的信息。《條例》對稅收徵收協助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金融機構、不動產登記管理、科技、民政、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履行自身職責或應稅務機關請求進行稅收協助的義務。對各級人民政府的稅收監督、保障職責也進行了規定,特別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稅收保障義務的部門和單位進行考核和獎懲,使得稅收保障工作成為相關部門、單位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同時,《條例》對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涉稅信息交換和保密義務、未按規定使用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服務時收取納稅人費用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做到既依法徵稅,又嚴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對稅務機關依法徵稅、建立稅務公開制度、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納稅信用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通過信息披露和廣泛監督,倒逼稅務部門依法徵稅和最佳化納稅服務,促使廣大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法,實現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收遵從度“雙提高”。
與其他省市相比,海南省出台的《條例》立法層次較高,是全國範圍內第一個保障國稅、地稅稅收征管的省級地方性法規。而全國其他已出台稅收保障法規、規章的省區市中,除山東是以省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頒布保障地方稅收的條例外,其餘省區市均以省級政府規章的形式頒布稅收保障辦法。同時 《條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綜合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信息共享,符合大數據、網際網路+的時代特徵。並且明確要求省政府制定涉稅信息交換的具體辦法,這就在保持《條例》穩定性的基礎上,能夠保證根據時代的發展,適時調整涉稅信息交換的範圍、內容,使信息交換工作更加靈活、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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