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規則。

2023年6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第八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體(擴大)會議通過印發,2019年1月21日省政府印發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規則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瓊府〔2023〕2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第八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體(擴大)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則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深入落實省第八次黨代會提出的“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戰略框架和省委各項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海南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而團結奮鬥。
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踐行省委各項決策部署,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省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及各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組成。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緊緊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三區一中心”戰略定位,聚焦發展四大主導產業,構建“三極一帶一區”區域協調發展新格局,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一流營商環境,牢牢守住風險防控底線,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讓海南成為新時代中國改革開放的示範。
七、省政府實行領導工作缺位代理制度。省長離瓊出差或者出訪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八、省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決定,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九、堅持黨的領導。在省委領導下,以黨的政治建設為引領,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各項決策部署;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當好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決策部署的執行者、行動派、實幹家。
十、堅持人民至上。認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辦好民生實事,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讓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民眾,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一、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二、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決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三、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牢固樹立發展意識、服務意識,最佳化辦成事的機制,打造好辦事的環境,形成辦好事的生態。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四、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五、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落實聯繫民主黨派制度。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的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九、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二十、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及省政府各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每年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市縣政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通報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報告;
(四)研究其他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
二十一、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受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也可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3次,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市縣政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委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研究部署省政府系統落實措施和意見;
(二)研究向國務院請示或者報告的重要事項,提請省委審定或者向省委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任務分解、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和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省級財政預決算、全省經濟運行分析、政府立法工作計畫、重點項目投資計畫、為民辦實事等重要事項;
(四)審議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
(五)審定有關經濟調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金融改革、社會管理、重大民生、科技創新、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審議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七)聽取安全生產、信訪、鄉村振興、糧食生產、耕地保護、統計監督、環保督察和海洋督察整改、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法治政府建設、營商環境、風險防控等重要專項工作匯報,定期聽取《政府工作報告》任務落實等重大事項進展情況,研究部署下階段工作;
(八)定期開展法治學習;
(九)研究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二、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或者由分管副省長審核後提出,報省長批准上會;法律法規或者上級要求上會的,從其規定。需經合法性審查的議題應當在上會前進行審查,審查不通過不予上會。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負責起草,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檔案應當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三、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省長簽發。會議討論通過並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四、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或者委託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省長審定。
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的議題,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議事規則》執行。
二十五、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省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本部門會議的除外。
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七、省政府建立學習制度,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省政府定期開展專題學習,採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同志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在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上開展;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相關單位和市縣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學習,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八、各市縣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者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當先按程式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者審批程式。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市縣或者相關單位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輿情風險評估並做好相關應對預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提交審議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當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三十、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後,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或者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者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一、對各市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按“七個要件、八個對標”嚴格把關,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請省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省政府辦公廳應對文稿內容及檔案起草部門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徵求意見、是否具備合法性審查要件等進行審核,由省司法廳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者提出傾向性建議。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當根據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三十二、向國務院報送請示、報告、意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和報告,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和事關全省經濟發展大局、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副省長按分工簽發;如有必要,報省長簽發。屬於履行手續的公文,經省政府領導授權,可由秘書長或者分管副秘書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或者經授權的副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報分管副省長或者省長簽發。
三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等,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合法性審查。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徵求宣傳、網信等部門意見並請示省政府。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省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徵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未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市縣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縣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省政府規章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省司法廳備案。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發文篇幅,提高辦文效率和質量。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者聯合發文。凡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檔案。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當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對標對表,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為根本遵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各項決策部署,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部門,加強協調,推進分管領域工作,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七、省政府辦公廳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強化統籌規範,充分發揮“網上督查室”作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高質量落實;進一步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採取“四不兩直”形式開展督查和調研,深入了解工作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減輕基層負擔。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有關規定。省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民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多聽企業和基層一線聲音,多拿第一手資料,多從實際出發謀劃事業和工作,使政府各項舉措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要求。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省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省委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等,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事項應向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報告,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應向省政府秘書長報告,分管副省長應向省長報告。
對突發性事件,要做到即發即報,及時妥善處置;報告突發性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持續加強執行力建設。把貫徹落實決策的精準度、推進實施的進度、民眾的滿意度作為執行力建設的衡量標準,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履職、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和容錯糾錯機制。
四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不得有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省政府秘書長年休假和離省外出,報省長審批,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年休假和離省外出,報省長和分管副省長審批。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和國家利益。
四十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發揚敢闖敢試、敢為人先、埋頭苦幹的特區精神。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四十四、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省屬法定機構適用本規則。
四十五、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21日省政府印發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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