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該《工作規則》經2011年3月24日經海口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1年4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以海府〔2011〕33號印發。《工作規則》分總則、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審批、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執行督查、紀律和作風、附則14章88條,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所屬部門:政府
  • 類別:通知
  • 通過:2011年3月24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六章 規範行政審批,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九章 加強廉政建設,第十章 會議制度,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第十二章 執行督查,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第十四章 附 則,

海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海府〔2011〕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於2011年3月24日經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通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在市委的領導下,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充分聽取市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副市長工作。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市政府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九、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
十、各局、各委辦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並向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報告工作。審計部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十一、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實行領導互為替補的工作分工與協調製度。替補雙方互通情況,在一方出差或因其他原因離崗不能處理其分管工作時,由對方及時代行處理。替補雙方一般不同時外出。
十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各負其責。一項工作原則上由一個部門主辦,實行主辦部門責任制。主辦部門應主動溝通協調,認真組織辦理。各部門之間應密切配合,同心協力,顧全大局,維護政令統一,確保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四、健全巨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五、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六、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公共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十七、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努力為人民民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級預算、全市重大經濟決策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大型項目和重大財政資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並決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出台各類部門規章、規劃計畫、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意見採納情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市政府可成立咨政專家委員會,聘請有關行業專家直接參與政府決策過程。
二十二、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市政府及各部門應建立完善研究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實行重大項目和重大政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十三、加強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門應注重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並及時反饋,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規定,造成重大決策失誤或重大損失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五、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以及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應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市政府的行政規章實施後應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或報請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並報市政府備案登記。備案登記的具體工作由市法制局負責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七、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法制局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法制局負責。
二十八、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或者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要求,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牴觸、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及時修改或者廢止。清理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十九、強化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登記、公布、情況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
三十、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市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或被告)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辦部門應代表市政府做好行政複議答覆(或行政應訴)工作,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原具體行政行為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並引起行政賠償的,應視情依法追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十一、落實領導幹部學法制度。組織法制專題講座,重點學習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與會議審定、討論的議題相關的法律知識。

第六章 規範行政審批

三十二、深化行政審批改革,依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必須明確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式、期限,減少行政執法主體的自由裁量權。
三十三、凡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均不再設定行政許可。
三十四、實行行政許可審批集中辦理制度,市政府直屬各單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其收費項目,除特殊情況外,均應進入市政府服務中心辦理。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應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市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市檔案局(館)、圖書館等公眾場合應設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行政機關除將政府主動公開信息資料報送市信息中心的政府網站外,同時給檔案局(館)、圖書館各送一套資料,方便民眾查取。
三十八、實行市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進展成果以及社會普遍關心的有關信息。強化輿情監測分析,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三十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由市政府服務中心依法認真受理,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後答覆。
四十、健全並執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決策公示、徵詢意見和聽證制度,在土地供應、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交易等方面按規定嚴格實行公開招標、拍賣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章;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四十三、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市政府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親自接待人民民眾,親自包案處理重大信訪事項;市政府各級工作人員要主動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第九章 加強廉政建設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社會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和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大審議的重要報告;
(四)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分析形勢;
(五)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六)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五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三)討論通過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等;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規章及政策規定;
(五)討論決定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重要請示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區負責人列席會議。
五十二、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協調、落實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做出的決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需要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五十三、市政府每季度召開一次全市經濟形勢分析會議,專題研究全市經濟運行情況,部署下階段經濟工作。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請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相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五十四、受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委託,副秘書長可主持召開市政府辦公廳專題協調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五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或者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提出,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確定。副秘書長受委託召開市政府辦公廳專題協調會議的,議題由委託人確定。
五十六、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應材料齊備,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認真研究,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出具書面意見;重大決策事項、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會前經市法制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涉及到多個部門,經協調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說明理由,提出多個解決方案。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在上會之前,須經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
五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全市經濟形勢分析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議題上會前,相關部門應將領導批示、議題材料、匯報說明連同解讀材料、宣傳方案等一併及時印送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一般應提前1~2天將會議材料傳送與會人員。
五十八、議題匯報單位和參會單位要認真做好參會準備。匯報人應簡明扼要,突出重點,匯報時間在10~15分鐘;其他與會人員發言應緊扣主題,直陳觀點,時間一般不超過3分鐘。沒有重大原則性意見的,會上可以不發言。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原則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
五十九、參會單位應嚴格按會議通知要求及時報名,並準時參加會議。收到通知後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同時報告市政府辦公廳。
市政府領導、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的,須向市長請假。
六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簽發;副秘書長受委託主持召開市政府辦公廳專題協調會議的,由主持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後,呈委託人簽署,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
市政府辦公廳應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會議紀錄和資料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會議各項內容,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傳達和擴散。傳達貫徹會議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會議紀要在會議召開後3個工作日內印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要求須公開報導的,新聞稿需經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審核,報會議召集和主持人審定。市政府專題會議一般不作新聞報導,如需報導的,新聞稿須經會議召集和主持人審核。
六十一、貫徹精簡、務實、高效、節約的原則,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確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報批;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不得要求其他部門和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出席會議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大會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便捷、節約、高效的會議形式召開。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六十二、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海南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海南省黨政機關電子公文和信息交換管理暫行規定》、《海口市人民政府電子公文處理試行辦法》、《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辦理規程》的規定和要求處理公文。
六十三、市政府收到上級單位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市長閱批。市政府收到各廳局委辦、有關機構、單位和各市(縣)人民政府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送分管市政府領導閱批;重大問題報送市長閱批。
各區政府和各部門的請示、報告,一般通過黨政辦公網採用電子公文形式傳送,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職責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六十四、各部門、各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報市政府的請示件必須一文一事;不能把請示的問題夾雜在情況報告、紀要或簡報中。請示件只能主送一個單位,不得抄送其他單位和領導個人。
對未按辦文程式報批的公文、越級呈文、多頭呈文、應會簽而未經會簽的公文以及已經進入市政府服務中心的許可項目受理件,市政府辦公廳不再收文。
六十五、市政府辦公廳應高度重視並不斷提高公文處理的效率和質量,制訂公文限時辦理制度;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向市政府領導呈報檔案時,需有明確的擬辦意見。
建立國家、省、市領導批示件回告制度,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領導批示件辦理情況向市政府報告。要求特急件當日回告,急件3個工作日回告,平件7個工作日回告;領導批示有明確要求的,按領導批示時限回告。
公文審批,應在辦文卡上批示。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審批人應簽署明確意見,如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六十六、各區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事項,由各區和各部門之間直接協調,不得再行文至市政府辦公廳。涉及到兩個以上部門,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調;如有分歧意見的,主辦、協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認真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確需由市政府領導協調的,主辦單位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和辦理建議,附上相關單位的會簽意見後再送市政府辦公廳轉呈。
六十七、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也可由市長委託主持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或委託副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市政府領導簽發或由市長簽發。
六十八、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
六十九、市政府辦公廳應建立經濟和社會發展資料庫,內容包含歷年的國家、省、市的政策和方針性檔案,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主要數據等內容,以便市政府領導需要時可快速查閱。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提倡少發文、發短文。推行發文計畫管理,控制檔案數量。凡是可以用函、電方式辦理的,一律不發檔案。提高公文質量,壓縮公文篇幅,行文要觀點鮮明、簡明扼要、準確得當。加強公文質量管理,開展公文質量考核與評比,加強公文培訓。完善電子政務,加快推進無紙化辦公進程,提高辦文效率。

第十二章 執行督查

七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代表市政府,對各部門落實上級行政機關和市政府決定事項、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及交辦事項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七十二、督查工作應實事求是,講求時效,注重實效,防止形式主義,不做表面文章。市政府辦公廳要及時掌握會議議定、檔案部署、領導批辦等事項的辦理情況,定期督辦,適時以函報、專報、值班信息、督辦情況表等進行報告。將重要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幹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七十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將貫徹落實市政府重大部署、履行工作職責、進行行政審批、執行財經紀律等情況納入行政問責範圍,定期進行定性、定量考核。
七十四、市政府各部門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檢查制度,加大督促檢查工作的力度,確保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市政府各階段的重點工作,以及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七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七十七、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九、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公務出訪管理規定,因公臨時出國(境)應遵循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由市外事僑務辦提出出訪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八十、規範和簡化接待工作。接待國家部委、省廳領導檢查工作以及外省市來訪活動,由市政府接待辦提出方案,報批後統籌安排。
八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學習培訓,自覺學習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前沿理論,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以及熱點、難點問題,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水平。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營造學習氛圍,制定完善學習培訓制度,創造條件鼓勵支持工作人員充實新知識,積累新經驗,切實提高業務水平和履職能力。
八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向民眾學習,掌握第一手資料,總結基層經驗,想方設法解決民眾、基層突出困難和問題。各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結合部門工作實際,每年提交至少一份有質量的調研報告。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八十三、市政府安排的會議和活動,市政府領導應準時參加,如不能參加時,應按照對等原則,自己協調有關領導參加,並提前告知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參加的會議和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廳協調安排,不需上報市政府領導決定。
除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會議和活動以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接見、照相、頒獎、開工、剪彩、竣工、年會、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確需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須報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
八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各區、各部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八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出差(出訪)或休假,指定一位副市長主持工作,並按規定向市委、省政府請假。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出差(出訪)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或休假,應事先向分管市政府領導和市長書面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各部門副職出差(出訪)或休假,應事先向分管市政府領導書面請假。

第十四章 附 則

八十六、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八十七、本規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八十八、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則或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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