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萬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萬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9年4月14日,重新修訂後的《萬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十五屆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寧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時間:2019年04月16日 
  • 發布機構: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萬府〔2019〕13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第十五屆萬寧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學習型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誠信政府、實幹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解放思想、大膽創新,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工作本領,提高執行力,以求真務實的作風堅決把習近平總書記對海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實處,加快推進美好新的“濱海花園城市、清新度假勝地”建設,扛起建設海南自貿區(港)的萬寧擔當。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有: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於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政策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應同有關副市長協商。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六、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行領導工作缺位遞補制度。市長出市執行公務或休假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出市執行公務或休假期間,其工作由向後順位的副市長遞補代辦,依此類推形成循環。
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並向市長和分管的副市長請示報告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章

政府工作原則
八、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堅持科學民主,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不斷提高政府規範性檔案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九、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責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出台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把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十、強化督查督辦。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工作落實的質量和效率意識,強化督查工作統籌,創新督查工作方式,充分發揮市政府“網上督查室”作用,健全責任傳導、限期報告、跟蹤督辦、第三方評估和督查結果共享制度,推動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市政府各階段的重點工作以及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
十一、推進政務公開。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健全新聞發布會和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加強政策解讀,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二、自覺接受監督。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市政協的民主監督。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化解行政爭議;要重視信訪工作,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四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深化市場化改革、擴大高水平開放,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著力激發微觀主體活力,統籌推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工作。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取得重要進展,加快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不斷增強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
十四、全面融入自貿區(港)建設。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檔案精神,把海南自貿區(港)建設各項政策落地生效,創新國際旅遊消費中心的體制機制。積極培育和拓展旅遊消費新熱點,提升旅遊消費水平和服務質量,推動旅遊消費提質升級。深化“放管服”改革、創新服務方式,加快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開放、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
十五、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鄉融合發展,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環境等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走在全省前列;健全改善民生長效機制,打贏精準脫貧攻堅戰,積極開展社會文明大行動,深化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做好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工作,使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使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十六、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長效機制,深入推進生態環境六大專項整治,全面實施河長制、灣長制、湖長制、林長制,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完善主功能區配套政策,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建立健全形式多樣、績效導向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使萬寧逐步成為宜居宜業宜游宜養的勝地。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七、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鎮區負責人列席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重要會議、檔案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報告;
(五)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議定的事項。
十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協領導根據分管工作和議題需要出席,市人武部部長或政委出席,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受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也可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二次。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新聞辦、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鎮政府、興隆管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和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檔案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的有關議案;
(四)討論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和各鎮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五)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審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發放與會人員。
二十一、常務會議議題在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前,呈報單位應按市政府辦公室要求,報送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審議檔案。包括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議案、法規和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等。
(二)議題起草或審查說明,起草說明原則上不超過2000字。
(三)議題附屬檔案。包括法核意見、徵求意見表、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專家論證報告或公開聽證報告、風險評估、起草審查人員名單、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等。
二十二、原則上由議題呈報單位或市政府指定負責人作起草說明匯報,匯報應緊扣主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分鐘。
二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應完成以下工作,方可上會:
(一)充分徵求有關部門、單位、鎮政府意見;
(二)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或法核的,應由市法務部門出具書面意見;
(三)市政府分管領導應召集專題會議充分研究協調,達成基本一致意見;
(四)涉及全局性規劃、產業發展、重點民生、價格變動等專業性較強、涉及面較大的議題,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諮詢論證或公開聽證。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
(一)會前未經認真調查研究、未經充分論證協調的事項;
(二)市政府領導分管的非全局性日常工作事項;
(三)通過專題會議可以解決的事項;
(四)其他不宜提交審議的事項。
二十五、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議題時,提請審議的市政府分管領導應當到會,確無法到會的,應提交書面意見。
二十六、常務會議列席人員必須明確表態,所發表意見代表單位意見。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不發表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二十七、根據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由主持人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審議議題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或其他決定。
二十八、議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通過或暫不作出決定:
(一)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二)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二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應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不能出席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的,應當在接到會議通知當時書面向市政府請假並委託有關負責人參會,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匯總後報會議主持人批准;無故不參加會議的,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或批評。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嚴格的請假制度,除以下情形外,參加會議人員一般不得請假:
(一)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的出境、出省、公休;
(二)在省內參加國家、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及活動;
(三)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四)身體健康原因。
三十、市長、副市長根據工作需要可主持召開或委託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解決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與問題。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參加專題會議的部門、單位和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主要研究處理以下方面工作:
(一) 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等重要會
議審議的議題和意見;
(二) 研究處理市長、副市長分管的工作事項;
(三) 研究處理市政府決定需要組織實施的事項;
(四) 研究處理上級領導需要貫徹落實的批示意見;
(五) 其他需要專題會議研究處理的具體事項。
市政府領導和各部門應積極主動,勇於承擔,按照層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認真負責地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推諉扯皮,不將矛盾上交。屬於市政府已經明確的各副市長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各副市長通過專題會議決策,並部署有關部門落實。各副市長對各自召集的專題會議作出的議定事項負責。
三十一、專題會議的召開應本著確有必要、講究實效的原則,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一律不開,能合開或套開的專題會議一律不單獨召開。有下列形式之一的事項,不召開專題會議討論:
(一) 市政府各職能部門職權範圍內能夠解決的;
(二) 可通過徵求意見等形式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 可通過電話溝通解決的。
三十二、專題會議參會人員須是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或分管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同意後方可安排分管負責人或本單位其他熟悉會議內容的領導代替參會。參會人員重點圍繞存在問題提出可行性的措施或辦法,參會人員意見代表本單位意見。
三十三、市政府辦公室應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對出席會議人員的發言要記錄在案,詳細、準確記錄與會人員不同意見和會議最後決定。
三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會議討論通過並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議定事項在一個月內落實。發現難以執行的情形時,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市政府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視情況給予繼續執行、暫緩執行或按新的辦法執行的明確回復。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修改,10個工作日內印發;需要重新組織調查研究的,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工作,跟蹤反饋,將進展和完成情況在下次市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
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承辦人員負責起草,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副市長主持的專題會議,涉及以下重大決策的紀要須報常務副市長和市長簽發。
(一) 涉及有關民生事項、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生態保護、科技教育、公共運輸、價格管理等重大決策;
(二) 涉及使用財政資金或關於緩交土地出讓金、免收滯納金等重大財政問題;
(三) 涉及重大項目審批。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市政府辦公室承辦人員和協助副市長工作的副主任負責市政府專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工作並進行通報。
會議紀要屬內部檔案,不作為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不對外公開。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能不開的會堅決不開,對於關聯度比較高的會議,儘可能合併召開並嚴格壓縮控制會議時間;經書面徵求意見無異議的事項,不再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應由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部門性會議,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確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需於年初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報批;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邀請市政府和鎮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
三十六、對屬於重大決策落實、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的議題,由市政府牽頭部門按照規定程式提出並呈報市政府,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按照分工,通過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或議事協調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核定;重大事項按程式報市長審定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六章

公文審批
三十七、各鎮區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短實新的文風,檔案內容要符合實際,具備可操作性,公文格式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規定;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發文篇幅,提高辦文效率和質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送公文;上級重要檔案要在3天內布置落實。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再報送市委按程式辦理。
三十八、各鎮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可酌情延長時限,但延期不能超過3個工作日,逾期不回復視為無意見。
三十九、各鎮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辦副主任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和規定程式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必須報送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或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十、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報告、意見,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和報告,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和事關全市經濟發展大局、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範性公文,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長按分工簽發;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應經有關副市長審核;重要事項由市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其授權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在提請審議前需經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在印發前需辦理規範性檔案備案登記。

第七章

加強自身建設
四十一、推進學習型政府建設。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等一系列關於海南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全面增強“八種本領”,用足用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措施。
四十二、加強政府執行力建設。把貫徹落實決策的精準度、推進實施的進度、民眾的滿意度作為執行力建設的衡量標準,從抓決策、協調、督查、考核四個環節入手,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和容錯糾錯機制。
四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點工作,認真履職、勇於擔當,廉潔從政、勤勉務實。市政府辦主任、副主任要落實好市長、副市長交辦的每一項工作,協助市長、副市長處理好日常事務,堅決維護市政府的形象和權威。
四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四十五、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充分認識意識形態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增強憂患意識,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乎國計民生等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四十六、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加強請示與報告,對於重大事項,應向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市長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應向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報告,分管副市長應向市長報告。除情況危急外,一般不得越級報告。
對突發性事件要做到即發即報,及時妥善處置;報告突發性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四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離瓊離市出差、出訪和休養,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出差、休假、因私等離省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書面請示或報告,並註明外出事由、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等內容,獲準後出行。市外省內出差、休假的,報告分管副市長,獲準後出行。
四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和國家利益。
四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加強廉政、紀律和作風建設,持之以恆反對“四風”,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第八章

附則
五十、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五十一、本規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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