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和配售管理暫行辦法

《萬寧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和配售管理暫行辦法》是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25日印發的辦法。

《萬寧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和配售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框架為九部分。一是房屋定義,二是規劃,三是建設,四是價格及產權,五是配售對象,六是購房資格確認,七是房屋轉讓管理,八是物業管理,九是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寧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和配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25日
  • 發布單位: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萬寧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和配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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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興隆華僑旅遊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萬寧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和配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萬寧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和配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海南自貿港建設總體部署,為了更好地解決我市城市居民和落地人才的住房問題,以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創造更優的創業和發展環境,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0〕2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統一規劃,限定住房面積、限定配售對象、限定銷售價格、限定轉讓條件的商品性住房。
第三條  全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規劃建設、配售及轉讓管理工作由市政府領導,市住建部門牽頭,市資規、發改、財政、稅務、審批、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門實施。
第二章  規劃
第四條  全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發改、資規部門研究並結合五年規劃提出,明確規劃規模、用地選址及每年建設計畫。
第五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規劃要充分考慮全市的規劃建設用地、供而未建的住宅用地、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進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  建設
第六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採取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市政府可以指定市城投公司按計畫建設;也可以出讓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並限定條件公開拍掛建設;鼓勵企業利用存量住宅建設用地建設;在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中可以配套建設。市政府可以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轉化為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七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方案必須經專家論證後報市政府審批。安居型商品住房不受年度商品性住房建設指標限制。
第八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必須採取裝配式方式建設,並實行全裝修售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面積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九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應當同步建設綠化、水、電、氣、光、充電樁等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文化等配套服務設施,而且應當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章  價格核定與產權
第十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根據樓面地價(按項目土地出讓價格或市政府審定的樓面地價計算)、房屋建設成本、公共設施分攤、稅金、利潤(不超過8%)等因素確定,每個樓盤在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將建設方案和銷售價格報市住建部門備案,由市審計部門審定後,因建設材料價格變動影響,銷售價格可在房屋建造成本的5%範圍內浮動。
第十一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由購房人持有全部產權,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第五章  配售對象及條件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配售對象為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城鎮戶口企業人員、城鎮戶口無業人員)及引進人才,每個家庭只能購買1套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三條  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及引進人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一)在本市沒有分配過保障性住房且沒有自建住房的家庭。
(二)現有住房(不含商品住房)不超過175平方米的家庭,子女結婚另立家庭的。
(三)本辦法實施後在我市落戶的城鎮戶口人員在我市工作並繳納社保5年以上,在本省未購買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型商品住房且已登記結婚人員家庭。
第十四條  本市引進人才,由市委人才發展局審核確認資格,符合《萬寧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萬委辦發〔2019〕2號)檔案規定條件的可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  本市村委會“兩委”幹部在任職期間被評為優秀,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的,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後,可以申請購買1套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六條  本市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全省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0〕22號)檔案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榮獲省、部級以上獎勵和部隊立功人員,榮獲本市特殊嘉獎(傑出人才、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感動人物等)和立功獎勵人員家庭優先獲得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六章  購房資格確認
第十八條  符合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家庭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市住建局組織對申請人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列為公布安居房小區的購房對象。
第十九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認購實行輪候制度。市住建局
將具備購房資格的購房家庭進行輪候登錄管理,在當期房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採取搖號方式確定認購對象。已經取得購買安居房資格又擅自放棄購買的家庭5年內不得再申請購買安居型住房。
第七章  轉讓出售
第二十條  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安居型商品住房,自購房契約網簽備案之日起5年後可全產權轉讓出售,依法繳納相關稅款,在同等條件下市住建局有優先回購的權利。
第八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沒有業主大會的,由建設單位採用招投標方式選聘。對新建成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小區,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最長期限不超過3年。安居型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九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二條  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審批實行極簡容缺承諾制,實施裝配式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實施現房銷售網簽備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住建、發改、資規、環保、財政、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或在重大衛生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履職不到位的,依照《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列入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物業服務契約期屆滿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費等理由拒絕辦理移交手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虛報、隱報瞞報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市住建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並自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已認購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責令其騰退住房並繳清水電、物業等相關費用,市政府出資由市住建局按照原購房價格以及考慮折舊等因素進行回購重新配售,因騙購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禁止私下轉讓未經權屬登記發放不動產權證書且契約網簽備案未滿5年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市住建局不得為該行為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公證機關對違規轉讓安居型商品住房行為進行公證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0〕21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全省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0〕22 號)檔案精神,結合萬寧實際,起草了本辦法。
二、起草目的
通過市政府正式印發本辦法,妥善解決好本地居民、本地工作人員、引進人才住房困難問題。
三、起草過程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0〕2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全省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0〕22號)精神,結合萬寧市實際,萬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萬寧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和配售管理暫行辦法》,向各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後,經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常務會議審議以及市司法局法核,進一步修改完善,於2021年2月19日呈報市政府審定印發。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主要框架為九部分。一是房屋定義。明確了安居型商品住房是由市政府統一規劃,限定住房面積、配售對象、銷售價格、轉讓條件的商品性住房。由市政府領導,各部門實施。二是規劃。明確了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結合五年規劃,明確規模、用地及每年建設計畫。三是建設。安居型商品住房採取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明確了建設方式,住房面積,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要求。四是價格及產權。明確了房屋價格構成,以及產權年限為全產權,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五是配售對象。主要為符合條件的本地居民、本地工作人員、引進人才,並對獲得榮譽的對象優先安排。六是購房資格確認,明確購房資格確認程式以及輪候的方式。七是房屋轉讓管理。明確了安居型商品住房轉讓的相關要求。八是物業管理。明確安居型商品住房物業進入方式和年限。九是監督管理。對各部門的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同時明確了辦法的實施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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