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

《萬寧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是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1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寧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萬寧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興隆華僑旅遊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萬寧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萬寧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棚戶區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環境,改變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2014〕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房屋建築密度大、結構簡陋、質量差、年久失修、防災減災能力弱、安全隱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設施不完善的住宅區域,包括國有土地上棚戶區和集體土地上棚戶區(城中村)。
本暫行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是指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法規,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對棚戶區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積極推進,統籌兼顧、分類實施,依法徵收、安置先行”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棚戶區改造的實施主體,負責制定全市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審定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全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市人民政府成立萬寧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棚戶區改造的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工作,解決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棚改辦),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督辦落實領導小組決定,協調成員單位及各職能部門解決棚戶區改造工作遇到的問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劃分一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包括棚戶區實地調查,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項目計畫申報和建設過程的跟蹤協調等。
第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應當配合、支持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七條 棚戶區改造應當實行多渠道投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結合我市實際,棚戶區改造實行招商改造、政府改造等方式進行。招商改造模式引入社會資本作為投資主體的,由市人民政府應投資主體簽訂協定。
第二章 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
第八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計畫管理。市棚改辦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財政承受能力等,擬定本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認定程式。
(一)棚戶區改造屬地鎮人民政府(區管理委員會)開展實地調查,掌握房屋狀況、權屬、土地性質等基本情況,了解民眾意願,分析項目的可行性,充分論證資金籌措方案,將項目材料分別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發展和改革等職能部門審核。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通過審查相關資料、實地核查等方式,對上報的項目進行核查,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規模範圍認定、財政承受能力評估論證、規劃及土地利用方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並分別作出回覆意見。公布
(三)屬地鎮人民政府(區管理委員會)將符合認定標準的項目、有關認定依據資料報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即可列入我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
第十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申報材料。
(一)屬地鎮人民政府(區管理委員會)關於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的申請;
(二)項目概況,包括棚戶區改造用地面積、拆遷面積和戶數、安置區域、面積和套數;
(三)規劃及土地利用方案;
(四)建設方案與實施計畫;
(五)資金籌措方案;
(六)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八)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已認定為棚戶區改造的項目,屬地鎮人民政府(區管理委員會)要及時錄入重點項目建設庫。
第十二條 已經批准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原則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列入市棚戶區改造的項目,屬地鎮人民政府(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向市棚改辦報送項目進度。
第三章 集體土地棚戶區改造
第十四條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造是指集體土地上棚戶區列入改造項目計畫後,對經濟組織形式、管理體制和土地性質進行轉變的行為。
第十五條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造,應當實行整村調查登記,一次性集中改造或分期改造。
第十六條 依法撤銷村民委員會的,應當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立、人員組成和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制後,村民的入學、就業、養老、醫療、低保等統一納入城市保障體系。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制後,其原有的基礎設施納入市政統一管理,原有環衛基礎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納入城市管理體系統一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應當優先納入年度用地計畫。安置用地以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經營性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條 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批准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土地資料進行審核,並依法對土地權屬進行確認或者按程式報批徵收為國有土地。
第二十一條 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少量非棚戶區土地可以統一規劃,合併改造。
第五章 規劃建設
第二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涉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用地符合城市規劃用地性質,且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優先列入城市建設年度計畫,與棚戶區改造同步進行;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配套設施應當與安置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儘量提高棚戶區改造項目容積率。棚戶區改造項目鼓勵採取連片或整村改造方式,原則上城市更新單元(片區)或項目內拆建比不應大於2,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主要歷史街區、文物景點周邊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規劃,應按照文物保護部門要求編制規劃,並符合相關專項規劃要求,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六章 回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在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二十五條 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被徵收人可以自主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工作完成後,應當優先建設安置房,確保按期回遷。安置房屋的交房條件和標準應與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約定內容一致。
第二十七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達到協定約定條件後,業主單位發布回遷安置公告,告知被徵收人選取產權調換房屋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回遷安置房的分配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選房細則,按照徵收補償安置協定有序分配。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應及時為被徵收人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房項目的物業管理按照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業主單位負責區域內棚戶區改造項目工程建設、回遷安置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以及被改造村的歷史沿革、人文狀況和村域風貌的影像錄製、相關資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七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項目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電力、通訊、有線電視及從事供水、供氣等市政公用事業的企業按照相關政策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適當予以減免。
第八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對鎮政府(區管委會)及萬寧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實行月檢查排名、季點評通報、年度考核獎懲。
第三十四條 對未按進度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責任部門,市人民政府將按照有關程式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
第三十五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社會資本作為投資主體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因投資主體自身原因,嚴重影響被徵收人按期回遷,不能保證改造項目正常運行,造成違約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協定約定另行選擇投資主體。
第三十七條 棚戶區改造實施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對弄虛作假,侵占、私分集體資產,違反土地、建設、規劃等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棚戶區改造業主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計畫進行改造,未按計畫進行改造,或者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擅自改變計畫的,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前,已實施徵收安置補償或已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已辦理審批手續,尚未實施徵收安置補償的項目,按本暫行辦法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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