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辦法

河源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服務,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棚戶區改造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制度,履行完整、合規、有效的政府採購手續,由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實施,採用政府購買主體向承接主體購買住房保障服務的模式。承接主體主要依託政府採購資金回收投資成本和獲取合理收益,承接主體可向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開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爭取貸款支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購買主體是指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實施棚改服務採購的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要求和程式選擇合格的承接主體。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
第五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棚改徵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建設或籌集、貨幣化安置、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二章 規劃及財政承受能力評估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辦負責制定本地區棚戶區改造未來3—5年目標及行動綱要;負責審核各地棚戶區改造項目性質、規模以及是否納入本地區棚戶區改造規劃,並向省級相關部門上報。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本地區城市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需求,綜合確定本地區分年度棚戶區改造實施計畫。
第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棚改建設資金需求情況,分析測算本地區財政購買棚改服務的承受能力。購買棚改服務的總量應與整體財政實力相匹配。
第九條 關於目標、行動綱要以及財政能力測算等具體內容,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函件形式單獨向國開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具。
財政承受能力不滿足要求的縣區,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報省代為開展採購。
第三章 政策準備
第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棚改列入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十二條 承接主體向國開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且還款資金來源於政府採購資金的,購買主體所屬的本級政府應與國開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備忘錄,或向國開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函承諾明確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嚴格按照購買棚改服務協定約定及時、足額向承接主體支付採購資金,並協調承接主體按時償還國開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
第十三條 如項目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的,可向省政府申請由省政府以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予以支持。
第四章 實施採購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確定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實施相關項目後,授權確定購買主體。
第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會同本級政府棚改主管部門切實做好棚改年度建設計畫擬訂等前期準備工作,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確保棚改服務事項如期實施。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報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政府採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後開展採購活動。
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就本級政府具體購買服務事項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反饋至貸款銀行。
第二十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規定,結合購買棚改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程式確定承接主體後,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棚改購買服務契約(或協定,下同),並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採取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
契約應當明確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契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購買棚改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契約執行進度支付款項,並根據實際需求和契約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第二十三條 承接主體可向國開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承接主體可以棚改購買服務契約項下權益向國開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十四條 承接主體要確保按照監管部門及國開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管理規定依法合規使用貸款,積極主動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五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契約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棚改項目的拆遷安置工作中應發揮主導作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接主體完成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五章 預算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安排及列入預算支出管理、中期財政預算等事項,在開展採購前應按程式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獲得其書面認可。
第二十九條 購買主體所屬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並按購買棚改服務契約要求,及時、足額向提供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支付。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用於城市棚改的財政資金來源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土地出讓收入等。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城市棚改資金總體需要、相關資金來源狀況、政府資金需求、上級補助等因素,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採購資金。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棚改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表,並將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採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併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二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台賬,記錄相關檔案、工作計畫方案、項目和資金批覆、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它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三十八條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騙取貸款、不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第四十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涉及銀行貸款,要對貸款資金的借、用、管、還進行全流程監督。對截留、挪用、滯留建設資金或者不及時足額安排採購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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