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仁壽縣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是仁壽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壽縣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仁壽縣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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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城鎮棚戶區改造、城區危舊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切實解決民眾住房困難,有效促進經濟成長,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和城鄉危舊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住建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1號),《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川財綜〔2015〕63號)和眉山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眉山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眉府辦發〔2016〕24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鎮棚戶區改造、城鄉危舊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服務事項,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按照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有序推進。統籌考慮全縣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要求等因素,科學確定年度棚戶區改造規模。
(二)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向社會公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項目及相關事項,通過公開、公平的競爭方式,擇優選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四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的確定
第五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為政府授權的政府職能部門。
第六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為符合縣政府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的棚改項目服務供應商,包括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若為政府融資平台,必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市場化運營,在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承接棚改任務。原融資平台公司轉型改造後舉借的債務實行市場化運作,不納入政府債務。政府在出資範圍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對原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依法取得相關資質並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六)具備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標的相匹配的資產規模或融資能力。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購買內容
第七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範圍,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戶區改造征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購買內容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願入戶調查。
(二)棚改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三)棚改項目的徵收拆遷服務。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籌集,包括:新建、購買、租賃、改擴建、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的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安置住房小區“紅線內”的道路、供水、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礎設施;與棚改項目直接相關,直接服務於安置住房小區的“紅線外”城市基礎設施。
第四章 購買程式
第八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編制購買預算。購買主體根據縣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年度規模,在測算擬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項目成本後,將年度資金需求編入部門年初預算,並報送縣財政部門審核;預算按有關規定批准後,購買主體制定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項目實施方案。方案包括: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數量、估算價格、服務目標、評價標準、擬實施採購時間、購買方式等內容。
(二)公示購買信息。購買主體將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內容、標準、要求、預算安排、購買方式、承接主體條件等信息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三)確定承接主體。購買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對符合政府採購競爭性條件的,統一納入採購程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於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由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監督。
(四)簽訂購買契約。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所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和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嚴禁轉包。購買契約應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購買契約簽訂報縣財政備案。
(五)監督管理。購買主體要加強對服務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有序開展執行監控,發現偏離契約目標的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確保承接主體按照契約約定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六)評價驗收。承接主體完成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對契約履行情況進行評價和驗收,並出具評價驗收報告,驗收結果作為服務費用結算依據,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資金來源和資金管理
第九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所需資金納入縣財政年度預算管理。如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可爭取省政府代發地方債券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的支付,按照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明確職責
第十一條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各部門加強協調配合,明確職責分工。
(一)縣財政部門負責牽頭推進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體系建設,做好購買服務的採購管理、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等。
(二)縣民政、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建立完善信用記錄和套用制度,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三)縣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的廉政監督等。
(四)縣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的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等。
(五)縣發改、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支持和配合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積極辦理項目立項、可研、規劃、土地、環評、核准等行政審批相關檔案。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和實施細則,公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信息,考核、跟蹤、監督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對項目的評價驗收並按規定支付和結算資金。
第十三條 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契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二年。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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