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2015年 11月12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金牛府辦發〔2015〕45號印發《金牛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的申報、項目的決策及組織保障、項目的實施、項目資金管理、土地利用、附則7章23條,由金牛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牛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金牛府辦發〔2015〕45號印
  • 印發時間:2015年 11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 11月12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牛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金牛府辦發〔2015〕45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產業功能區,區屬各國有公司:
《金牛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六屆第8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 11月12日

管理辦法

金牛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棚戶區改造是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為進一步加大棚戶區改造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力度,健全決策機制,提升運作效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14﹞6號)和《關於印發成都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4﹞127號)精神為依據。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範圍按照實際情況分為以下四類:
Ⅰ類:項目地塊為綠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塊內現有房屋經鑑定為影響安全必須拆除的危房居住區及其他建築物。
Ⅱ類:項目地塊內房屋系平房或低層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損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設施不齊全,衛生環境差,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的居住區(含城市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築物。
Ⅲ類:項目地塊內房屋建築標準較低,配套設施不完善,基礎設施落後,居住環境差的場鎮舊住宅區及其他建築物。
Ⅳ類: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改造範圍。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應當按照“科學規劃,分步實施、政府主導,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注重實效、依法搬遷”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
第五條 棚戶區改造實行計畫管理。按照《成都市2013—2017棚戶區改造實施規劃》,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區分輕重緩急,統籌安排貸款資金實施改造。
對未納入《成都市2013—2017棚戶區改造實施規劃》,確有改造需求且具備改造條件的區域,由街道辦事處向區棚改中心報送改造申請,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牽頭對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成本分析進行研究論證,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同意,納入改造計畫。
第三章 項目的決策及組織保障
第六條 項目的啟動,需在項目取得貸款批覆後,由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報區政府常務會研究審定。
第七條 成立金牛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棚改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分管副區長任副組長,區目督辦、區北改辦、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建交局、規劃金牛分局、國土金牛分局、區上市辦、公安金牛分局、區地稅局、區安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區衛計局、區教育局、區城管園林局、區信訪局、區統建辦、區屬各國有公司及各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區政府授權區棚改領導小組,負責審定項目計畫和方案,統籌協調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各成員單位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棚改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區棚改中心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第八條 重大棚改項目,經區棚改領導小組批准,成立由所在功能區分管區領導任指揮長,相關部門和街道為成員單位的項目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具體工作,研究解決項目具體問題,綜合協調項目推進。
第九條 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為棚戶區改造的牽頭部門,負責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督促落實區棚改領導小組決策、協調和檢查各項工作推進情況。
項目業主由領導小組指定區屬國有公司或區統建辦擔任,負責項目立項、規劃調整、資金使用、土地出讓等工作。
項目實施單位由區棚改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擔任,負責項目搬遷安置、徵收系統錄入、拆除打圍、安置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工作。
區棚改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四章 項目的實施
第十條 《補償安置方案》由項目業主和項目實施單位參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共同制定。經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初審並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後,報市房管局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項目採取附條件協定搬遷模式實施改造。即在規定簽約期內,達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簽約率,則《附條件協定搬遷改造項目補償安置契約》生效,簽約未達到規定比例,則項目終止。項目範圍內房屋騰退完畢並移交後,對被搬遷人實施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項目簽約生效後,由項目業主報區發改局申請立項,區發改局根據區政府相關會議紀要辦理立項手續,並出具立項批覆。
第十三條 區記憶體量房源的權屬單位提供房源明細資料,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對房源使用實施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區“四改六治理”棚戶區改造推進小組《關於印發成都市金牛區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房屋搬遷工作勞務外包單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金棚推發〔2015〕1號)要求,公開選取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外包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改造實施工作實行同步管理,項目檔案資料管理參照市、區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執行。項目業主單位和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工作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確保檔案資料系統完整。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原則上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實施改造。貸款資金的申請、使用、償還、監督管理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4〕127號)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根據貸款資金額度,統一申報項目。項目業主、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協助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配合做好貸款資金申報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於每季度最後一月向區棚改中心報送下一季度用款申請,經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審核並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上報市房管局。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負責土地上市相關工作,核算項目成本,明確宗地出讓起始價,上報區土地綜合管理和城鄉規劃協調小組工作會審定。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負責,規劃金牛分局配合,按照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充分考慮公建配套設施等實際需求,做好項目規劃調整和最佳化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業主負責項目宗地達到淨用地出讓條件,經營性用地依法公開出讓,非經營性用地按有關規定移交實施建設。土地出讓後,項目業主應及時向區政府申報對項目土地整理成本進行決算審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房管局(區棚改中心)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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