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2016年2月3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都辦發〔2016〕2號印發《都江堰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資金申報程式和撥付、監督和管理、附則6章23條,由都江堰市危改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都江堰市棚改項目實施完成為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江堰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都辦發〔2016〕2號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3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都江堰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都辦發〔2016〕2號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
《都江堰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

管理辦法

都江堰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項目各類資金依法依規、安全高效使用,根據住建部、國開行《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用好棚戶區改造貸款資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4〕127號)等檔案規定和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與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簽訂的《2014年都江堰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實施協定》、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與都江堰市危舊房改造中心簽訂的《各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改造實施協定》及都江堰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會議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棚改項目國開行專項貸款資金(以下簡稱“貸款資金”)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為支持成都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同意向都江堰市棚改項目發放的專項貸款資金。
第三條 貸款資金按照“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跟蹤問效”的原則進行管理,資金使用實行集體會審下的“一支筆”報賬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是貸款資金使用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批工作。
第五條 市危改中心等市政府確定的國開行專項貸款棚改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負責貸款資金的申報和使用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收集編制全市需使用貸款資金棚改項目相關資料,向成都市統一申報棚戶區改造項目。
(二)負責聯繫成都市有關部門和國開行四川省分行,協調辦理貸款資金報賬事宜。
(三)設立市棚戶區改造國開行貸款專項資金專戶(在國開行設立棚戶區改造貸款資金賬戶和自籌資金賬戶,在國開行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監管賬戶),專門用於棚改貸款資金報賬。
(四)負責對部門、鄉鎮(街道)等用款單位貸款資金使用計畫及項目決算進行審查,負責對項目報賬資料進行初審。
(五)根據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計畫和進度,及時撥付資金並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做好貸款資金的核算。
(七)負責組織協調貸款資金償還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貸款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管工作;負責國開行專項貸款棚改項目自籌資金和滾動推進資金的籌集工作;負責按照還款計畫,將還貸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配合實施單位做好棚改項目國開行貸款申報工作。
第七條 市房管局負責監督實施單位按程式實施棚改項目徵收,並及時收集上報棚改項目實施進度、用款計畫等。
第八條 市審計局負責貸款資金使用的審計工作,並加強對貸款資金使用工作的指導。
第九條 市紀委(監察局)負責對貸款資金使用管理單位和責任人的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第十條 部門、鄉鎮(街道)等相關用款單位,負責制定用款計畫,按本辦法要求向實施單位報送相關用款資料及決算資料,並對報送的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 貸款資金使用具體包括棚改項目涉及的搬遷安置補償費、新建安置房建設資金、基礎設施配套資金等各類棚改項目改造資金。
第十二條 搬遷安置補償費
(一)搬遷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用於對棚改項目範圍內被徵收房屋進行搬遷補償。標準按《關於印發〈都江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都辦發〔2015〕31號)和棚改項目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工作經費
工作經費僅作為實施單位在開展棚改項目房屋徵收工作過程中,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工資、補貼和績效獎勵,以及各類辦公經費。主要包含參與棚改項目改造的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工資、補助、補貼和績效獎勵;工作人員培訓學習費用;聘請專業法律服務隊伍支付費用;辦公設備採購、項目使用車輛租用費用、項目宣傳、會務支出、信息系統研發、可研編制等棚改工作各類辦公經費。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1.項目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含退休返聘人員)工資、補助、補貼、績效獎勵:工資按2100元/人·月的標準發放。加班補助按115元/人·天的標準考核發放(累計加班8小時計算1天);交通補貼按500元/人·月的標準包乾發放;通訊補貼按200元/人·月的標準包乾發放;誤餐補貼按40元/人·天的標準具實發放。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含退休返聘人員)績效獎勵,發放標準由實施單位按具體情況自行制定,報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培訓學習費用:因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前往異地考察學習棚改工作先進經驗和因工作需要而適時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產生的相關費用,按成都市和我市現行相關標準執行。
3.辦公經費:包括辦公經費、項目使用車輛租用費用和辦公設備採購費用,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4.會務支出:按相關標準執行。
5.購買第三方服務費:聘請專業法律服務隊伍、項目宣傳、信息系統研發、可研編制等採購第三方服務費,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式與服務方簽署契約執行。
(三)勞務派遣費
勞務派遣費作為具體負責棚改項目徵收工作的有關鄉鎮(街道)等責任單位(以下簡稱“徵收工作責任單位”),在開展房屋徵收工作過程中支付參與棚戶區改造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工資、補貼和績效獎勵,棚戶區改造項目開支的辦公經費,以及為推進項目順利實施而開支的有關費用。主要包含徵收工作責任單位在項目徵收工作過程中,支付項目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工資、補助、補貼和績效獎勵;工作人員培訓學習費用;徵收工作責任單位用於項目徵收工作的辦公經費、會務支出等;徵收工作責任單位為加快項目實施,支付的提前簽約獎勵費用以及項目推進中涉及遺留問題開支的有關處置費用。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1.項目臨時聘用人員(含退休返聘人員)工資、補助、補貼和績效獎勵:工資按2100元/人·月的標準包乾發放,自行購買醫保、社保;組長津貼按1000元/人·月的標準發放;加班補助按115元/人·天的標準考核發放(累計加班8小時計算1天);交通補貼按500元/人·月的標準包乾發放;通訊補貼按100元/人·月的標準包乾發放;誤餐補貼按40元/人·天的標準具實發放。項目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含退休返聘人員)績效獎勵,發放標準由各徵收工作責任單位按具體項目情況自行制定,報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培訓學習費用:因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前往異地考察學習棚改工作先進經驗和因工作需要而適時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產生的相關費用,按成都市和我市現行相關標準執行。
3.辦公費:包括辦公經費、項目使用車輛租用費用和辦公設備採購費用,為維護棚戶區改造範圍內被搬遷戶的財產安全而聘請綜治巡邏隊員及裝備費用開支;因棚改工作需要,組建棚戶區改造項目一伙食團費用。一伙食費用按20元/人·天的標準(含早餐和午餐)執行,其餘費用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4.會務支出:按相關標準執行。
5.購買第三方服務費:邀請有資質的房屋搬遷公司實施房屋搬遷等項目徵收工作的費用,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式與服務方簽署契約執行。
(四)採購安置房資金
採購安置房資金用於棚改項目產權調換安置房採購使用。標準和使用程式嚴格按照《都江堰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採購實施辦法》(都辦發〔2015〕30號)執行。
(五)評估、測繪等其他費用
評估費、測繪及地籍調查費等其他費用主要用於棚改項目徵收過程中,開展房屋雙向評估、項目測繪及地籍調查等聘請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項目徵收工作所產生的費用,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式與服務方簽署契約執行。
(六)舊房管理拆除等費用
舊房管理拆除等費用主要用於棚改項目徵收過程中,對舊房實施騰退、看管、拆除、清場及打圍等,聘請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項目徵收工作所產生的費用,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式與服務方簽署契約執行。
(七)不可預見費用
實施單位在棚改項目徵收工作中,處置突發事件、遺留問題等不可預見情況所開支的費用。標準由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審議後,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新建安置房建設資金
用於棚改項目新建安置房的直接工程費,以及工程諮詢、工程造價、地勘、設計、建築安裝、場地平整、紅線內基礎設施配套、工程管理、預備費等各類間接工程費,標準按照基建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基礎設施配套資金
基礎設施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新建安置房建設用地紅線外及棚改區域水、電、氣、訊、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標準按照基建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申報程式和撥付
第十五條 搬遷補償費按照國開行要求,由徵收工作責任單位收集匯總報賬資料,經實施單位初審,並報經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議後,由實施單位報國開行指定的監管銀行審查。相關費用按照徵收安置補償協定和自主購房協定約定,由國開行直接劃入被徵收人賬戶或自主購房對應房產公司賬戶。
第十六條 工作經費中涉及的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工資,由實施單位根據工作人員到崗的出勤天數和工作效率等實際情況進行造冊,經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發放;辦公經費和購買第三方服務經費,由實施單位收集匯總相關資料,經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國開行審查,按契約約定支付。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費
(一)由鄉鎮(街道)等作為徵收工作責任單位實施的棚改項目,待項目模擬搬遷協定生效後,勞務派遣費按協定約定報國開行報帳給付。如項目模擬搬遷協定無法達到生效條件而中止,則徵收工作責任單位前期用於項目徵收所開支費用與實施單位據實結算,以本級財政資金支付。
(二)聘請專業拆遷服務隊伍實施的棚改項目,鄉鎮(街道)等作為協助單位參與工作,涉及相關費用可以用勞務派遣費支付。鄉鎮(街道)等協辦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經實施單位初審、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議後撥付。
第十八條 不可預見費由具體負責棚改項目徵收工作的有關鄉鎮(街道)等責任單位書面申請,實施單位收集匯總資料,報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查並經市政府確定後,報國開行四川省分行審查支付。
第十九條 新建安置房、購買安置房、基礎設施配套、評估、測繪及地籍調查等工作涉及的費用,由實施單位收集匯總報賬資料,經市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報國開行四川省分行審查,按照實施單位與服務提供方簽訂的契約約定支付。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市財政、房管、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對貸款資金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指出、糾正。對在貸款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由市紀委(監察局)追究相應責任,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棚改項目實施單位及徵收工作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專項貸款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標準、申報程式和撥付要求使用管理資金,確保貸款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我市棚改項目實施完成為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危改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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