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萬寧市規範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興隆華僑旅遊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萬寧市規範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萬寧市規範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是指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單位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搭建、臨時使用簡易結構的建設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 在我市城市、鎮(區)內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設項目的臨時建設,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臨時建設的具體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及市政府批准建設項目的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後需臨時建設的,應向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交申請,並附相關部門的許可材料,經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按照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
未經批准擅自進行臨時建設的,一律不予補辦審批手續。
第六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受理臨時建設申請後,應書面徵求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逾期不回復視為無意見;對在三年內影響我市城市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臨時建設,市駝烏享舟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回覆意見時提供相關材料。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臨時建設批准後,應及時抄送臨時建設所在地的鎮(區)人民政懂承府。
第七條 臨時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 臨時建設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得超過七米。
(二) 臨時建設的單體面積不得超出一千五百平方米。
(三) 臨時建設除必要的基礎,其它結構不得採用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材料。
(四)臨時建設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批臨時建設:
(一)壓占耕地、農田;
(二) 壓占道路紅線、河道藍線或者機場、鐵路、公路建設控制範圍內土地的;
(三) 占用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範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四) 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近期管線敷設的;
(五雄蜜端企) 影響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
(六)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
(七) 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紅線劃定範圍內的。
第九條 因社會經濟發展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建設如超越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限制的,經市政府批准後可由市綜合執法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應當對臨時建設的用途、位置、建築面積、結構形式、高度、色彩、使用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進行施工建設,確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因施工需要等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使用期滿三十日前,向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延期,經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在取得臨時建設批准後三個月內未進行建設的,其批准檔案自行失束多葛效。
第十三條 臨時建設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驗;核驗合格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發臨時建設核驗合格檔案。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自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發的核驗合格檔案之日起計
第十四條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未屆滿,因城市、鎮(區)規劃的實施或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拆除的,應依法予以補償。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後使用人應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依法進行強制拆除,拆除費用應當由臨時建設使用人支付。
第十五條 各鎮(區)人民政府每年局酷地要開展一次臨時建設專項整治工作,對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臨時建設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依法拆除,屬地鎮邀恥墊(區)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 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 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七條 用於搶險救災緊急任務的臨時建設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內容解讀
為加強萬寧市城鄉規劃管理,加快推進臨時建設的規範,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結合萬寧市實際,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研究起草了《萬寧市規範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為便於市政府審議和法制機構審核,確保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堅持牢固樹立和全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刻不容緩。當前,萬寧市臨時建設管理工作矛盾突出,擅自進行臨時建設現象屢禁不止,主要原因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導致臨時建設管理工作出現審批和監管未能有效銜接的局面,造成各類項目建設單位因生產生活需要地合理臨時建設不合法的問題難以解決。為全面融入海南自由貿區(港)建設以及加快推進萬寧市“濱海花園城市 清新度假勝地”建設,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臨時建設合法化,切實保障各類項目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及時制定臨時建設管理規定能有效解決萬寧市臨時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更好地維護人民政府公信力。
二、起草過程
根據王三防常務副市長指示,2020年3月初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政策法規股研究起草了《萬寧市規範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王三防常務副市長的指導下,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參加起草人員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以及到部分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實地調研,而且主動聯繫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交流臨時建設管理經驗,並參考三亞市政府制定的《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草擬了“規定”初稿。經多次組織專家、法律顧問討論修改後,書面徵求了市各鎮(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水務局、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21個單位部門意見, 同時通過萬寧市人民政府網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部分單位部門反饋了一些意見或建議,其餘單位部門及社會各方均無反饋意見。起草人員根據反饋的意見建議再次討論修改形成了“規定”送審稿,2020年4月1日下午王三防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對“規定”送審稿進行了審議,根據部分與會單位的建議再次完善形成了本“規定”。
三、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三)《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四、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九條內容。分為臨時建設的適用範圍、審批和監管、專項整治、行政處罰等環節;同時,對臨時建設的申報條件、審批程式、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比如,“規定”第3條:在萬寧市城市、鎮(區)內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設項目的臨時建設,適用本規定;第4條: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臨時建設的具體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第7條:臨時建設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得超過七米;
臨時建設的單體面積不得超出一千五百平方米;第10條: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期使用的,經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14條:對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臨時建設報市綜合執法局予以依法拆除。
五、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規定”初稿徵求意見後部分單位部門提出了一些意見或建議, 合法合理的意見建議進行了採納規範,意見存在分歧方面進行了協調;並根據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規定”送審稿時部分與會單位的建議再次進行了完善,各單位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的具體採納修改情況見附表。
(四)臨時建設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批臨時建設:
(一)壓占耕地、農田;
(二) 壓占道路紅線、河道藍線或者機場、鐵路、公路建設控制範圍內土地的;
(三) 占用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範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四) 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近期管線敷設的;
(五) 影響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
(六)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
(七) 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紅線劃定範圍內的。
第九條 因社會經濟發展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建設如超越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限制的,經市政府批准後可由市綜合執法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應當對臨時建設的用途、位置、建築面積、結構形式、高度、色彩、使用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進行施工建設,確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因施工需要等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使用期滿三十日前,向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延期,經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在取得臨時建設批准後三個月內未進行建設的,其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臨時建設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驗;核驗合格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發臨時建設核驗合格檔案。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自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發的核驗合格檔案之日起計
第十四條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未屆滿,因城市、鎮(區)規劃的實施或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拆除的,應依法予以補償。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後使用人應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依法進行強制拆除,拆除費用應當由臨時建設使用人支付。
第十五條 各鎮(區)人民政府每年要開展一次臨時建設專項整治工作,對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臨時建設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依法拆除,屬地鎮(區)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 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 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七條 用於搶險救災緊急任務的臨時建設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內容解讀
為加強萬寧市城鄉規劃管理,加快推進臨時建設的規範,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結合萬寧市實際,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研究起草了《萬寧市規範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為便於市政府審議和法制機構審核,確保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堅持牢固樹立和全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刻不容緩。當前,萬寧市臨時建設管理工作矛盾突出,擅自進行臨時建設現象屢禁不止,主要原因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導致臨時建設管理工作出現審批和監管未能有效銜接的局面,造成各類項目建設單位因生產生活需要地合理臨時建設不合法的問題難以解決。為全面融入海南自由貿區(港)建設以及加快推進萬寧市“濱海花園城市 清新度假勝地”建設,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臨時建設合法化,切實保障各類項目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及時制定臨時建設管理規定能有效解決萬寧市臨時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更好地維護人民政府公信力。
二、起草過程
根據王三防常務副市長指示,2020年3月初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政策法規股研究起草了《萬寧市規範臨時建設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王三防常務副市長的指導下,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參加起草人員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以及到部分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實地調研,而且主動聯繫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交流臨時建設管理經驗,並參考三亞市政府制定的《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草擬了“規定”初稿。經多次組織專家、法律顧問討論修改後,書面徵求了市各鎮(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水務局、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21個單位部門意見, 同時通過萬寧市人民政府網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部分單位部門反饋了一些意見或建議,其餘單位部門及社會各方均無反饋意見。起草人員根據反饋的意見建議再次討論修改形成了“規定”送審稿,2020年4月1日下午王三防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對“規定”送審稿進行了審議,根據部分與會單位的建議再次完善形成了本“規定”。
三、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三)《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四、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九條內容。分為臨時建設的適用範圍、審批和監管、專項整治、行政處罰等環節;同時,對臨時建設的申報條件、審批程式、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比如,“規定”第3條:在萬寧市城市、鎮(區)內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設項目的臨時建設,適用本規定;第4條: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臨時建設的具體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第7條:臨時建設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得超過七米;
臨時建設的單體面積不得超出一千五百平方米;第10條: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期使用的,經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14條:對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臨時建設報市綜合執法局予以依法拆除。
五、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規定”初稿徵求意見後部分單位部門提出了一些意見或建議, 合法合理的意見建議進行了採納規範,意見存在分歧方面進行了協調;並根據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規定”送審稿時部分與會單位的建議再次進行了完善,各單位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的具體採納修改情況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