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海南省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加強建築施工現場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建築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生產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13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質電53號)和《海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海南省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1-3-24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海南省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安國安
瓊建質60號
海南省政府
2011-3-24

法規內容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為加強建築施工現場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建築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生產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13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質電53號)和《海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海南省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與省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聯繫。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施工現場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建築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13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質電53號)、《海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以及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有關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實施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契約中應當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
第四條建築施工單位應做到:
(一)建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健全消防工作責任制和相關各項消防管理制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崗位防火職責;
(二)加強對施工現場一線操作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演練,切實提高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結合建築工程規模、火災危險性、不同施工階段和氣候條件特點制定針對性的現場消防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消防設施平面圖、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施工現場作業區、生活區及倉庫等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各種建、構築物及臨時設施之間應合理布局並並保持安全距離,要設定足夠的消防水源忽然加壓泵,加壓泵應保證其揚程和射程能夠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要求。
要合理設定消防通道並確保消防通道暢通,配備合適的消防設施、器材和足夠的義務消防人員;
對高度超過3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應當安裝直徑不小於2吋的臨時消防豎管,每層設消火栓口,並配備足夠的消防水帶、消防水槍,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
施工單位應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提供處置火災突發事件所需的消防用電;
(五)選用符合行業標準的阻燃型安全網,切實加強對木料堆場、木材加工場所、電氣焊割場所、油漆作業場所、用電場所及臨時宿舍等火災易發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嚴格用電管理和用火管理,認真執行施工現場“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七)電工、電焊工、氣焊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保管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八)合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落實現場監督管理,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做到:
(一)督促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及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二)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協同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並予以督促、檢查;
(三)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
第六條監理單位應做到:
(一)檢查落實建築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的要求;
(二)對建築工程選用的消防產品進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市場準入制度及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三)安排監理技術人員參與並做好施工現場防火工作;
(四)審查施工現場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監督建設單位按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六)檢查施工現場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隱患整改,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
(七)審查施工單位的技術交底,對沒有做好技術交底的工序和分項工程,應嚴格把關。
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做到:
(一)加強對轄區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尤其是高層建築和大型建築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
(二)在對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保障安全的具體措施進行審查;
(三)督促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特別是施工單位建立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四)指導督促建築施工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五)把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納入安全監督內容之一,與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同檢查、同督促,配合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做好建築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選用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消防產品、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
第九條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築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築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不得在在建建築物內設定宿舍;
(三)嚴禁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禁止使用電熱器具。
辦公場所、臨時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禁止搭建木板房;
(四)應設定應急照明和緊急疏散指示標誌。
第十條建築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施工現場平面圖,並標明各臨時建築物的使用性質;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四)施工進度計畫;
(五)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並迅速組織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三)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並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四)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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