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築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海南省建築市場管理若干規定》在1989.06.24由海南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建築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6.24
  • 實施時間:1989.06.24
全文
第一章 工程報建
第一條 凡在本省新建、擴建或改建工廠、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橋樑、郵電通訊、房屋等建設工程及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包括“三資”企業、農場、部隊(保密工程除外)等所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都必須按照本規定辦理報建手續,取得《施工任務通知書》後,方能動工興建。
第二條 凡中央、省審批的工程項目,在省建設廳報建,或者到省建設廳委託的工程所在地市、縣建委(城建局)報建。
凡市、縣審批的工程項目,在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建委(城建局)報建。
第三條 辦理工程報建必須持有下列檔案、資料:
(一)計畫部門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檔案);
(二)城市規劃部門發給的《建築許可證》;
(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設計項目審批表》;
(四)建設工程承包契約書和工程預算;
(五)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還必須持有建設主管部門的《中標通知書》;
(六)落實建設資金的證明。
符合上述規定者才發給《施工任務通知書》。
第二章 技術資質審查
第四條 施工企業必須取得技術資質等級證書或施工許可證,才能參加建築市場活動。嚴禁無證施工。
(一)凡在本省承包建設工程、房屋建築、設備安裝、構件生產、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和各種專業施工的施工企業、建設工程總承包公司(集團),都必須持有海南省建設廳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省內施工企業必須持有海南省建設廳頒發的《技術資質等級證書》),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辦理銀行開戶,方能承領工程施工任務。
(二)省外持證施工企業,進省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務的,須持有省建設廳頒發的《單項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港澳地區及國外施工企業,在本省承包工程任務,按有關規定到省建設廳辦理《單項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 施工企業進入省內各市、縣承包工程施工,必須到當地市、縣建委(城建局)交驗證件,辦理登記手續。各市、縣不再發《施工許可證》和《資質等級證書》。
第六條 省內施工企業出省承包工程,由省建設廳辦理跨省施工審批手續;出國承包工程,由省建設廳審核,上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七條 施工企業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底須持《技術資質等級證書》、《施工許可證》和有關資料到省建設廳進行年審。逾期未經年審蓋章的證件無效。
第三章 工程承發包
第八條 工程承發包必須按《海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行。
第九條 承發包工程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規定,港澳地區及國外施工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的規定,簽訂承包契約,辦理有關擔保手續,並嚴格履行。
第十條 港澳地區及國外、中外合資施工企業承包工程的範圍是:
(一)實行國際公開招標(或者有限招標)的中外合資或者向國外貸款的工程;
(二)外資企業獨資興建的工程;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
第十一條 建築安裝工程實行總分包。發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分別簽訂總包契約和分包契約。總包單位應對工期、質量、造價、保修向發包單位負責,總、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規定。
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工程項目(或者單項、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者專業性較強的分項工程,可分包給具有相應技術資質證照的施工單位。技術要求和結構相同的群體,總包單位必須完成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特殊專業技術部分除外),嚴禁轉包。三級以下(含三級)的施工企業,必須自行完成任務,不得分包。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承包的工作量必須同企業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適應,一般不得超過年施工總值的一點五倍。
第十三條 工程承發包造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省建設標準定額和有關規定,不準高估冒算,不準擅自變更收費標準和任意壓價發包。
第四章 建工管理費
第十四條 凡在本省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不分省內外、國內外,不分何種所有制,均應接受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管理,並繳納建工管理費。
繳納建工管理費的辦法是,施工企業在領取《施工任務通知書》的同時,向建設主管部門以契約所規定的結算貨幣繳納。
第十五條 繳納建工管理費標準。
(一)包工包料工程:土建、安裝工程、裝飾工程按工程總造價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土建、安裝工程、裝飾工程按人工費及間接費總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第五章 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必須確保工程質量。
(一)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基建程式,會同施工單位抓好工程質量;施工單位必須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部《關於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和《關於保證工程質量的若干實施細則》,確保工程質量。
(二)工程質量由各級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按《海南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監督。
(三)工程質量達不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的,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外,還要視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直至降低企業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制定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安全質量事故報告處理制度。施工企業發生工程質量或者工傷事故,要及時逐級上報。重大質量、傷亡事故,如房屋倒塌、橋樑斷裂、井巷塌冒、設備爆炸、大面積滑坡、堤壩潰決等,以及因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必須及時搶救並在二十四小時內上報當地建委(城建局)和省建設廳,同時立即組織力量調查處理。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按章辦事,利用職權受賄、索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一)不辦理報建手續而施工的,建設主管部門先令其停止施工,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然後責令建設單位補辦報建手續,並處以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一的罰款,才能準予繼續施工。因停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施工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建工管理費的,除追繳外,並處以二倍以上應繳管理費的罰款。同時視情節輕重,取消其承包工程資格,直至吊銷其施工證照。
(三)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時,假報從業人員、資金,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資質等級的,除取消資質等級、收回資質等級證書外,並給予一年內不得申請資質等級的處罰。
(四)企業越級承包工程的,由施工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並沒收非法所得。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企業負責。
(五)對轉賣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為他人提供帳戶,以及進行非法經營的,沒收其非法所得。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者負責。情節嚴重者吊銷其證照。
(六)在承發包工程中,有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者,除對責任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還視情節輕重,對施工企業給予三個月到半年內不準參加投標承攬工程任務的處罰。
(七)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中索取回扣的,除所得回扣款全部沒收上交國庫外,對直接責任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八)施工單位非法轉包工程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因轉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轉包單位承擔工程的全部經濟損失,嚴重者並給予企業降級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企業領導的法律責任。
(九)因企業管理不善,造成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十五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除追究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外,對企業進行降級處分。由於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低劣或者重大質量事故的,由責任方賠償經濟損失。嚴重的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證照。
(十)有偷稅、漏稅行為的企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外,要限期整頓企業的財務管理。對不建帳,不核算的企業,收回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施工許可證,停止其承包活動。
(十一)因嚴重違反本規定,被責令離省的省外施工企業,吊銷施工許可證,限期清理債權、債務以及其他遺留問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離省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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