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3.07.14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7.14
  • 實施時間:1993.07.1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施工現場規定,第三章 施工現場環境管理,第四章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第五章 安全生產管理,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在本市內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裝飾裝修等施工活動,以及經批准占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局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現場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施工現場規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取得市城市建設局的《施工任務通知書》,及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後,其用地範圍總平面布置、地面標高、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層高、給排水方式等設計要求。建設、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不得擅自改變。
施工單位應指定負責人(經理),按施工程式做好施工準備。建設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總代表,互相協作,建立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總體布置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實行總包和分包的,要按總包與分包的責任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隸屬關係,實行分級審批,報市城市建設局審定,作為日後施工技術實施的依據。
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建設工程,一律不許開工。
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變更或修改的須報原批准部門同意。
第七條 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內容應按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海南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取得《施工任務通知書》後,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施工或停止施工二個月以上的,必須向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超過二個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其《施工任務通知書》自行失效。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掛牌圍欄施工制度。要具“五牌一圖”;場地圍欄應按照防火、防風、防盜等要求進行,外牆應砌磚牆或標準材料,高度不小於2.1米,並刷上大白灰水或塗料以予美化。
施工單位項目名稱牌,應標明施工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工、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施工任務通知書)批准文號,以備檢查。

第三章 施工現場環境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合理規劃,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保證現場交通道路和排水系統暢通。
未經批准,不得在現場任意占用場地。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臨時生活設施要齊全。符合衛生要求,做到通風、防暑、防潮、防風、防火。
施工現場應設有處理污水的排放設施,泥漿水要妥善處理或沉澱後再行排放,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單位、居民區的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第十二條 市區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要採取低噪聲、防污染措施,加強對建築材料、土石方、混凝土、石灰膏、砂漿等在生產和運輸管理,以免造成揚塵、滴漏污染。
第十三條 在市區施工打樁工程(灌注樁)和拆除建築物等噪聲大的作業,要按環保部門有關規定,儘量避免夜間施工;確需連續施工的,要報有關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在開工前,按有關規定,向城市環境衛生部門,辦理建築垃圾的排放手續。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將所有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理完畢。
第十五條 在市區施工的市政配套工程,包括上下水道、供電、通訊、煤氣等管線(網)工程,除辦妥申請開工手續外,要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備案,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施工現場協調和工程進度的統籌安排,並按時竣工,清理好場地。
第十六條 在市區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施工單位要組織專人負責對受影響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管線等進行定期觀察檢查,發現險情,應提前進行加固和防範;設計單位應協助提出加固和防範措施(方案)。受其影響而造成損壞或移位的,除臨時加固外,建設單位應按原來標準進行修繕。
第十七條 在市區內進行高空施工作業的工程、機械迴轉半徑範圍內,應採取切實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生產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四章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要建立健全現場質量管理保證體系,實行質量責任制,對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的質量實施控制和管理。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會同施工、設計單位完善質量管理制度,並參加圖紙會審,對規程、規範、工藝標準、技術措施方面進行技術交底,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施工單位要逐級進行施工交底工作。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認真貫徹國家現行的施工規程、規範、工藝標準,組織好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定。嚴格控制原材料質量規格,做好測試、材質證明、施工試驗報告、隱檢記錄、暖衛檢查、電氣資料、施工日誌、砼配合比自檢預檢等質量評定記錄,對結構驗收、質量事故、回防記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安全交底等資料要真實、準確、齊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檔案管理制度進行歸檔工作。
第二十條 凡屬本市管理的建設工程,由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按照國家《建築安裝、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進行質量檢驗評定。對施工現場工程質量實施全面監督,實行基礎、主體結構、竣工核驗“三部到位”。嚴格實施“三不”;即基礎工程質量不合格,不準施工上部結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準進行裝飾;竣工工程質量不合格,不準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時,要按照有關部門專業規定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勞動保護。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建築、市政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監督,按國家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及《海南省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要按《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及時上報,並組織力量查清原因,查明責任,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要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建立施工機械設備管理責任制。從設備造型到安裝驗收、調試、投產都要有專人負責。必須按《建築機械技術試驗規程》進行檢驗,禁止不安全和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的機械設備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實行機械操作持證上崗制度,嚴格執行定機、定人、定崗位的規定。無操作證者,不得上機操作和進行維修。操作班組要實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造成機械事故者,應按機械事故處理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針對施工現場的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
第二十六條 各施工現場的施工組織設計,必須有專項電氣安全設計,包括輸電線路走向,固定配電裝置及其配電容量,大型電氣集中用電設備等,以及針對性的電氣安裝措施。
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嚴格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簽注使用期限。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腳手架搭設,必須建立嚴格的分階段檢查驗收和專人維修、養護制度。基礎部分,未經驗收不準搭設腳手架,並應建立檔案。
在舊街或居民密集區搭設的腳手架,應設定全封團圍護設施,臨近高壓線的腳手架,必須在高壓線水平上方,全部張設安全護網。水平安全網要從二樓設定,每隔四層樓設定一道,同時要設定一道隨施工高度提升的垂直安全網。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三寶”及“四口”和坑、溝等危險處,要做好臨邊防護設施及顯示警標誌。夜間應設紅燈示警。施工現場的勞動保護器具,安全帽、安全帶等要經常檢查,各類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按規定戴不同顏色的安全帽和佩帶不同顏色的袖章,以示區別。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全面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主要職責。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施工現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設備,指定專人管理維護,定期更新,保證完好使用。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施工企業違反國家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勞動保護法規而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提請有關部門降低或吊銷資質等級、施工許可證的處分。
發生重大傷亡(死亡一人以上)事故,一律停止施工企業三至六個月以上承領施工任務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或技術規範、規程,以及無設計(含無證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的行為,由質量監督機構除對責任單位發出“質量整改”通知,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工整頓直至提請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級證書或進市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企業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一)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管理不善或工程質量低劣,不按有關規程、規範施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
(三)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制度不健全,場容、場貌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的材料管理混亂的;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自本規定頒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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