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

《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3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1〕28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已經12月18日七屆市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臨時建設監督和管理,規範臨時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是指單位或個人因臨時需要,在本市行政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規劃和土地利用現狀均為建設用地)或經批准的臨時用地上,臨時搭建、臨時使用並限期拆除的結構簡易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臨時建設的審批、管理、監督,應堅持“規劃管控、功能控制、屬地監管、嚴明執法”的原則,臨時建設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和竣工核實,受委託單位(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中央商務區管理局以及其他依法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依法負責臨時建設審批和竣工核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臨時建設的批後監管及違法查處工作。
發改、旅遊文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健、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臨時建設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申請人根據項目屬地管理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委託單位的政務服務視窗或網路平台申請臨時建設,應當按照下列清單提交申請材料(所有材料應當加蓋申請人公章):
(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一式一份);
(二)申請書(項目背景說明)(一式一份);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式一份);
(四)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一份,原件核對後當場返還);
(五)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的土地來源手續證明材料(已取得臨時用地批覆的無需提供該項)(一式一份,原件核對後當場返還);
(六)提供有建築設計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方案(文本及電子版):內含①臨建項目區點陣圖、效果圖(彩色)和總平面圖②臨建項目單體平面圖、立面圖和剖面圖③方案每頁須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首頁須加蓋主要設計師資質章及申請單位公章)(文本兩份,電子版光碟一份);
(七)數位化地形圖(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紙質圖;海南三亞平面坐標系和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電子版光碟),須在圖上標明臨時建設工程所在位置及拐點坐標(紙質圖和電子版光碟各一份);
(八)臨時建設項目報建承諾書(一式一份)。
第五條臨時建築主要適用於以下使用性質:
(一)經審批許可的在建項目需要配套的臨時工棚、庫房、管理用房等;
(二)出讓取得的經營性用地上建設的樣板房、售樓處等臨時性用房;
(三)關乎民生的臨時設施及臨時用房;
(四)在符合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的用地內,確因城鄉生產生活配套需要建設的臨時性建築和設施;
(五)土地手續齊全的經營性建設用地,符合用地和規劃條件,臨時建設或配套的商業娛樂建築和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建設的臨時建築。
第六條臨時建設工程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建築物高度≤12米;
(二)建築物不得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
(三)建築物的高度、規模、間距、結構設計、消防等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四)構築物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五)不得建設地下室。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建臨時建設:
(一)壓占道路紅線、河道藍線或者機場、鐵路、公路、五網建設控制範圍內以及生態保護區、核心功能保護區範圍內的;
(二)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
(三)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四)占用城市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範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近期管線敷設的;
(六)已有建築上加建臨時建築;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委託單位在受理當事人臨時建設申請後,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核項目合法性、現場踏勘並徵求涉及的相關部門和利害關係人意見,作出是否準予臨建的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臨時建設涉及消防、林業、交通、文旅、環保、水務、住建等部門的,應滿足相關條件和要求。各相關部門應在接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覆。
臨時建設的消防設計、方案圖等必須符合相關規範要求。設計、施工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設計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委託單位審核並依法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技術論證和專家評審。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技術論證和專家評審費用,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本辦法第五條第四、第五款的臨時建設審批需經公示七個工作日無爭議並報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委託單位頒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臨時建設的用途、位置、建築面積、結構形式、高度、使用期限等作出規定。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委託單位作出臨建的行政決定後,應及時抄送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監管和動態執法。
臨時建設在建設和使用期間,應在顯著位置放置含審批檔案、平面圖和效果圖的公示牌,公示牌格式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公布統一的樣式。
臨時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和使用,不得超規模建設,並對臨時建築的使用安全、工程質量負責。
臨時建設竣工後應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委託單位進行規劃核實,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臨建項目不得改變批准使用性質或變相出租,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臨時建設不得影響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履行,不得影響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國有已出讓土地是否按期開(竣)工、是否涉嫌土地閒置等情形的認定與處理。
第九條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從頒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計算)。臨時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委託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按臨時用地需要審批的臨時建設,屆滿期限可按臨時用地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條臨時建設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屆滿後,臨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並負責清理建築廢棄物及整理場地。費用由臨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未經批准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期限屆滿逾期不拆除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臨時建設申請材料作假的,臨時建設審批部門依法將臨時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誠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有不按要求建設造成重大影響、拒不拆除等嚴重情節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將臨時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誠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
臨時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及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積極配合拆除。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未屆滿,因我市規劃實施或省市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在本辦法施行前,有關契約對於補償事宜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未屆滿,但已不再承擔審批功用或已閒置,臨時建設申請人應立即拆除恢復原貌,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市政府上報實施情況的評估結論和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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