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建築風貌管理辦法

《三亞市建築風貌管理辦法》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8月2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建築風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8月22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三亞市建築風貌管理辦法
(2014年8月22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三府〔2016〕279號)發布根據2019年8月13日(三府規〔2019〕5號)《關於修改<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我市城鄉總體規劃,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和諧、有序的城市建築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鄉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已建項目的建築風貌應符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建築風貌前期審批管理與建成後的規劃核實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及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築風貌管控工作。
第四條 建築風貌應體現地方自然與人文特色,形成與自然環境協調的城市景觀,滿足所在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風格:應根據地域風貌、民俗特色、時代特徵、生態節能等因素確定,並綜合考慮所在地區的功能定位與周邊環境。
(二)建築形態:應與周邊環境搭配協調,形成優美的城市天際線。在海邊、河邊、山邊以及商業街道兩側等區域鼓勵採用退台式設計。
(三)建築形體組合:一般以點式建築為主,海邊、河邊、山邊等重點區域禁止採用大面寬的高層板式建築,儘量做到顯山露水。
(四)建築色彩:總體以清新淡雅的白色和淺暖色係為基調色,建築局部可適當使用深色、亮色為輔助色。基調色與輔助色之間的搭配應當和諧、平衡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建築材質:應符合熱帶濱海城市清新淡雅的風格,採用淺色系的塗料、板材等材質,適當使用玻璃材質。禁止使用高反射係數的材料,鼓勵運用體現地方特色的木材、石材等材料。
(六)建築元素:鼓勵採用騎樓、柱廊、陽台、遮陽板、垂直綠化等體現熱帶濱海特色的建築構建形式。現代風格建築頂板應採用飄板、廊架等建築元素;傳統風格建築鼓勵採用坡屋頂;鼓勵採用綠色生態屋頂形式。
(七)文物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建築:應依法加強保護,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對周邊建設控制區內建築的高度、體量、形式和色彩應嚴格控制,延續傳統建築及街區的風貌特色。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風貌規劃和建築風貌技術導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中落實建築風格、風貌特色等建築風貌的內容,重點區域應增加城市風貌規劃圖則。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中提出建築風貌控制的設計要求。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設計機構根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建築設計方案,其中體現建築風貌的內容應包括:
(一)鳥瞰圖及彩色總平面圖;
(二)真實反映項目自身和周邊建築空間關係的實景效果圖和三維數字模型;
(三)建築單體效果圖;
(四)重點區域項目以及高層建築需提供街景視線分析圖、人視效果圖;
(五)夜景燈光設計效果圖;
(六)標明建築色彩、材質等的建築立面分析圖;
(七)標明位置、尺寸、材質等的建築戶外廣告牌匾設定分析圖;
(八)重要區域、重大項目應提供至少三個方案進行比選。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建築設計方案中建築空間形態、建築風格、建築色彩、立面效果等有關建築風貌內容進行諮詢或評審;特殊地段、重要區域、重大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應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建築外立面及色彩效果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築風貌控制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建築風貌相關圖紙進行施工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應在項目現場設立包含建築風貌內容的公示牌;需改變項目建築風貌的,應提交變更申請,按以上規定程式取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十二條 已建建築外立面應當定期清洗、粉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損的,建築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及時按照原外立面色彩進行塗裝、修復。若需修改已建建築外立面的,建築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按以上規定向規劃、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未按照批准的建築風貌進行建設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四條 擅自變更建築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三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