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三亞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三亞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30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三亞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5/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推動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批准公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原崖城鎮)、中國歷史文化名村(保平村)的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施行後,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活動,可以結合實際,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範圍內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和崖州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工作,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設立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及崖州區人民政府組成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委員會,負責研究解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其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
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房產、建築、園林綠化、國土資源、文化、歷史、文物、旅遊、交通、水利、林業、消防、環境保護、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保護規劃、保護內容、保護措施等事項進行論證或者評審,為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委員會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崖州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設立相應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實施工作,組織申報歷史文化街區,制定並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風貌整治方案,依法管理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的建設等活動。
旅遊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範圍內文物、古蹟遺址、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管理和歷史文化資源的挖掘整理、宣傳推介、開發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林業、水務、交通、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的大社區綜合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引導居民遵守保護規劃,愛護文物、歷史建築,支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築登記、報告工作,收集、保護坍塌、散落的歷史建築構件,對保護性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服務;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對違反保護規劃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市和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的資金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保障機制。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性開發利用的部分收益;
(四)境內外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八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工作。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對本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資源實施保護性開發利用,發展旅遊業及相關產業。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二章 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保護規劃的編制、報批、備案、修改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保護規劃應當與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根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保存情況,劃定核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等保護範圍。
保護規劃期限屆滿,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續編。新保護規劃生效前,原保護規劃應當繼續實施。
保護規劃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內容包括:
(一)崖州古城;
(二)崖城學宮、迎旺塔、大小洞天摩崖石刻等文物;
(三)保平歷史文化名村,水南村、保港村、梅西村、黎族村落群等歷史村落;
(四)東門街、打鐵街、保港騎樓街、牌坊街、轎夫街等歷史街巷;
(五)黎茂萱宅、廖家聰宅等經批准公布的歷史建築;
(六)歷史遺址、革命史跡、古墓葬;
(七)古河湖水系、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八)崖州民歌、打柴舞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保護規劃確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第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規劃許可時,應當提交歷史文化保護方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擴建活動;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十三條 具有特定歷史風貌或者地方特色的騎樓街區、建築群等,應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省人民政府申報歷史文化街區。
東門街、打鐵街、保港騎樓街的沿街建築應當以民國時期騎樓建築風貌為主,嚴格保持歷史街巷的格局、風貌、尺度,控制其高度、體量、色彩,門、窗、牆體、屋頂等應當延續對應歷史時期的風貌。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範圍內古墓葬、碑刻、城牆、古橋樑、古人類遺址等古蹟遺址,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依法登記,制定保護措施並公布。
第十五條 根據保護規劃實施要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整體風貌遭到破壞的,應當進行風貌整治。對保護範圍內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破壞嚴重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逐步改造;廣告、店牌店招、顯示牌等戶外設施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整體風貌不協調的,應當進行整治。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制定風貌整治方案時,應當組織論證會、聽證會,徵求專家、公眾的意見,並經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委員會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風貌整治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崖州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和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人居、消防、交通、教育、文化、衛生等公共服務功能,疏解和合理控制人口密度。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根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要求,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範圍內河湖水系、園林綠化、山體、海域等自然環境與風貌的保護,完善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系統,防止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維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良好環境。
第十八條 市和崖州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對崖州古城等特定區域內的土地、房屋進行徵收,實行統一修繕、整體保護。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統籌安排安置土地和補償資金,對被徵收人依法給予安置和補償。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安置區房屋風貌管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崖州區人民政府做好居民搬遷和安置工作;財政、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章 歷史建築保護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範圍內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崖州區人民政府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歷史建築建議名錄,徵求利害關係人和公眾、專家的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和歷史建築檔案,對歷史建築予以掛牌保護,並進行定期巡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歷史建築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需要撤銷的,按照原申報程式核定公布。
第二十條 對歷史建築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分類保護:
(一)歷史文化價值高或者科學、藝術價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歷史建築,認定為一類歷史建築,不得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飾;
(二)歷史文化價值較高或者科學、藝術價值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歷史建築,認定為二類歷史建築,不得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和主要平面布局;
(三)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或者科學、藝術價值的歷史建築,認定為三類歷史建築,不得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和色調。
歷史建築分類保護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 歷史建築保護實行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國有歷史建築,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無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由崖州區人民政府負責保護;
(二)非國有歷史建築,其所有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人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由崖州區人民政府確定保護責任人。
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責任人的確定結果以及歷史建築的保護和使用要求書面告知保護責任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保護責任人的確定提出異議的,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崖州區人民政府可以與保護責任人簽訂歷史建築保護協定,對歷史建築的保護義務、資金補助、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消防設施;
(二)保障歷史建築結構安全,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向崖州區人民政府報告;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保護規劃的要求對歷史建築進行修繕;
(四)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合理使用歷史建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歷史建築日常保養維護以及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的輕微修繕,保護責任人可以按照保護規劃或者保護協定的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繕。
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及時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崖州區人民政府、歷史建築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性開發利用的投資者,通過租賃、收購、置換等方式依法流轉歷史建築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崖州區人民政府,在保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和整體風格的前提下,制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性開發利用方案,統籌大小洞天風景區、南山文化旅遊區及本地鄉村旅遊等資源,發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文化旅遊等產業,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崖州區人民政府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方誌編纂,挖掘鑒真、黃道婆等人文歷史資源,加強宣傳推介,推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性開發利用和文化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 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歷史建築的活化利用。支持和引導保護責任人依託歷史建築開展以旅遊業、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為主的經營活動,促進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提倡歷史建築整體、統一開發利用,統籌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資金與社會資本,在保護原有風貌的前提下,開展與傳統文化相協調的文化旅遊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開展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並制訂歷史文化保護方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開設店鋪;
(二)從事住宿、餐飲、娛樂業;
(三)開辦博物館、展覽館、民俗傳習館所;
(四)舉辦大型表演活動;
(五)拍攝電影、電視;
(六)設定廣告、標牌;
(七)其他可能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經營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崖州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將有關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 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崖州區人民政府建設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地理信息平台,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並向社會公開,系統展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對象的歷史沿革、藝術特徵、建設技術、人文價值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保護責任人落實歷史建築保護協定約定的保護措施。達到保護管理要求的,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協定的約定給予資金補助;未達到保護管理要求的,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護協定的約定進行處理。
崖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修繕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管,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技術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崖州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性開發利用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經營者落實歷史文化保護方案,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地方性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已設定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或者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保護規劃審批建設項目的;
(三)對歷史建築保護、修繕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予以包庇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查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旅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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