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主城區個人建房管理辦法

《東方市主城區個人建房管理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12月2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市主城區個人建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方市主城區個人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華僑經濟區管委會,東方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東方市主城區個人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東方市主城區個人建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主城區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規範個人建房行為,改善城市居住環境和加強城市風貌管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東方市城鄉建築風貌管控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主城區內,個人建房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規定。
主城區範圍東至西線高速公路,南至羅帶河,北至馬嶺,規劃面積為75.97平方公里。具體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覆的《東方市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所確定的範圍為準。
個人建房系指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建設用地上,依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個人住宅和其它公共建築。
第三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建房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建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國土、綜合執法、工商、公安消防及派出所、八所鎮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個人建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主要部門職能分工如下:
市國土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歷史遺留的個人宅基地問題,閒置宅基地涉及占用規劃公共設施用地的部分不得變更過戶。
市工商管理部門對未依法獲得商服性質調整批准的個人住宅不得辦理營業許可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供電、供水部門進一步規範對個人建房的服務,對未取得報建手續的,不得供電、供水。
市公安消防部門依法依規對個人建房消防安全進行督查管理。
各轄區公安邊防派出所按轄區加強對出租屋、家庭旅館等涉及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
八所鎮人民政府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管理,配合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個人建房及規劃報建的相關手續。
第四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與八所鎮人民政府應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改善環境的原則,有計畫地組織編制城中村、城邊村或成片居民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建設規劃,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五條 個人在本市主城區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符合規劃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可申請個人建房,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凡是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市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第六條 個人建房應結合我市的棚戶區改造計畫,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畫範圍的,須按照棚戶區改造規劃執行。
第七條 個人建房設計應當符合有關規劃、消防技術等相關規定,滿足城市景觀要求。
位於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範圍內個人建房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和規定。
第八條 個人建房應當符合規劃並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 個人建房高度限制:道路紅線寬度為40米(含40米)以上的街道兩側建築層數不超過8層,道路紅線寬度在40至20米(含20米)以內的街道兩側建築層數不超過6層,道路紅線寬度在20至10米(含10米)以內的街道兩側建築層數不超過4層,道路紅線寬度在10米(不包含10米)以內的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建築物首層層高不超過4.5米,個人住宅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7米(含27米),建築高度按首層室外自然地面至頂層女兒牆檐口高度計算。
(二) 個人建房用地使用性質的限制:個人建房用地申請建設住宅的按本規定執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住宅使用功能,不得將個人住宅直接改為家庭旅館、娛樂、餐飲、旅租、商業鋪面等涉及的公共使用功能。
(三) 個人建房建築退道路紅線的限制:新建住宅符合規劃退線要求的可按本辦法執行。
(四) 個人建房建築退“四線”的限制: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個人住房應符合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控制線(紫線),綠地範圍控制線(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線(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線(黃線)的退線要求。
(五) 個人建房空間使用的限制:建築物(含基礎)不得占壓和超出建設用地界線,不得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綠地、水系河道、公共空間、鄰里通道、市政管線埋設區域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
(六) 個人建房建築風貌的限制:建築物的立面和整體設計風格必須符合城市景觀風貌要求,列入重要景觀風貌控制區的建築,嚴格按城市設計導則控制要求進行設計;鼓勵聯合報建,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七) 個人建房街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限制:個人建房不得侵占其所在街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及影響供水、排水、排污管道及各種市政管網,相鄰建築須處理好供水、排水、通風、排氣(煙)、採光等關係。
(八) 城區特殊地段或特殊情況的個人建房報建,其建築設計方案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後,方可辦理。
第九條 個人建房實行“一書兩證”管理。“一書”為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兩證”分別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個人建房應當 按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個人建房在規劃報建前需先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並按規定進行建築方案設計。未申請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的設計方案,市規劃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個人建房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個人建房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築面積大於2000平方米的應辦理人防報建。
第十一條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 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件和建房申請;
(二) 市國土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三) 用地地形圖(1:500或 1:1000);
(四) 有設計資質單位簽章的設計圖紙和文本;
(五) 危房拆除重建的需提供法定機構檢測的危房鑑定證明;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收到必備材料後,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即進行現場公示,徵求相鄰產權人或相關利益方的意見。
公示時間應當不少於7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如前款所述人員無異議的,按程式批准建設;如有異議的,即暫停審批, 待協調處理後再予作出行政審批意見。
第十三條 任何個人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
第十四條 個人建房在開工前,業主應當申請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放線情況實施現場核驗,未經核驗並獲得同意的不得動工建設。
第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個人建房施工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和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辦理個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填寫建築工程施工報建審批表一份(原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份(複印件,驗看原件);
(三) 質量安全監督;
(四) 施工契約;
(五) 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項目 經理建造師證(複印件,驗看原件);
(六) 簽訂《建築工地文明施工責任書》;
(七) 四層以上或大於等於2000平方米的建築提供《圖審合格證》(驗看原件);
(八) 大於等於2000平方米的建築提供抗震、人防及消防手續。
第十七條 個人建房竣工後,業主按規定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併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按批准圖紙實施的不得通過驗收,違反規劃的依法依規處。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其它相關手續。
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檔案;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檔案;
(四) 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證書;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 個人建房投資額大於3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大於300平方米的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場所進行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第十九條 個人建房存在違法建設的,由市綜合執法、市國土和八所鎮政府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主城區城中村、城邊村內取得集體土地的村民個人建房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東方市城區私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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