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海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法》在2012.11.05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1.05
  • 實施時間:2013.01.01
《海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9月10日第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5日
第一條 為規範政務服務活動,推行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是指進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依法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其他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政務服務應當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服務工作應當按照政務服務事項向行政審批機構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向行政審批機構負責人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機構向政務服務場所相對集中的要求,統一在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受理、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因特殊情況不進入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受理、辦理的,經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已進入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未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隨意調整或者變更。
第五條 行政審批實行目錄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行政機關應當將面向個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政審批事項向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提出列入目錄。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根據調整或者變更情況及時更新。
第六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統一名稱、統一場所標識、統一運行模式,並向社會公開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進駐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部門(以下簡稱進駐部門)和辦理事項,推進政務服務規範化建設。
進駐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設定政務服務視窗並派駐工作人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政務服務事項的登記備案、統計分析、事項評價等實施管理;
(二)負責組織、監督、指導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三)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負責對政務服務視窗及其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服務和考核;
(五)負責規劃、建設和管理統一的政務服務信息平台和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六)負責對進入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招標投標平台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平台管理服務和協助監督;
(七)負責受理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在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招標投標平台開展的招標投標活動和政府採購活動的投訴,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八)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職責。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市、縣、自治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工作。
第八條 進駐部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將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集中受理、辦理;
(二)授權政務服務視窗受理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具備現場辦理條件的政務服務事項;
(三)按規定選派政務服務視窗工作人員;
(四)督促部門內設機構做好現場勘驗、專家論證、聽證等工作;
(五)辦理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第九條 政務服務視窗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操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求,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審批和服務指南,並對外公開;
(三)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四)辦理本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交辦的其它政務服務事項;
(五)遵守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各項管理規定,接受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發出的督辦事項和回復,協助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處理當事人的諮詢、投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監察機關應當在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派駐機構並配備工作人員,負責對政務服務視窗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政務服務視窗及其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負責監督檢查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情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等活動;
(三)負責受理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視窗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廉政規定和影響行政效能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負責調查處理政務服務視窗及其工作人員在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索賄、受賄、違規收費或者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資料庫、企業電子檔案信息庫,開發完善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政務公開、網際網路辦事、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等網上管理服務平台,推進網上審批,實行電子全程監控。
進駐部門應當逐步推進業務系統與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批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推進網上聯合審批、網上委託審批和網際網路辦事,最佳化審批流程。
進駐部門政務服務視窗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網上操作、網上辦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對涉及多個部門辦理的或者涉及本部門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聯合審批或者並聯審批。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設立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建立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並聯審批,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政府採購項目的投資總額和採購總額達到省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應當在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集中規範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統一設立招標投標平台,逐步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以及計算機輔助評標,完善招標投標平台建設,建立適應各行業的招標投標管理系統,督促並指導招標投標當事人依法做好招標投標工作。
在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招標投標平台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同時,向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管理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作好評標專家庫專家的更換、補充和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全省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由省相關部門的評標專家子庫組成。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全省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可以根據評標工作需要,申請在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開設抽取評標專家網路終端,異地網上抽取評標專家。
項目招標投標需要從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省外評標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的,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協調配合。
第十五條 進駐部門應當按照素質高、能力強、業務精的要求,根據政務服務視窗業務量選派工作人員到政務服務視窗工作,並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進駐部門應當委任一名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有審批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政務服務視窗負責人。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視窗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文明服務,使用禮貌用語。
政務服務視窗工作人員因不能勝任工作或者有違紀行為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向進駐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或者更換工作人員的要求,進駐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進駐部門調換政務服務視窗工作人員或者臨時派人頂崗的,應當書面告知政務服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政務服務視窗工作不滿意的,可以向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投訴。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進行調查,督促政務服務視窗改進工作,並將調查結果向進駐部門和投訴人進行反饋。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擔任政務服務行風監督員,加強政務服務監督,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對在政務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進駐部門、政務服務視窗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本辦法規定進駐當地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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