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工作規則

《海南省政府工作規則》是一份由海南省政府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日期:1990-04-28 
  • 生效日期:1990-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1990年4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的工作、會議、檔案審批和民主協商等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決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加強廉政建設,特制訂本規則。
一、省政府職權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二)向省人民代表會議或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省政府序列的廳、委、辦、局的工作職責,統一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門和各市、縣的全省性的行政工作。
(四)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指示和命令。
(五)編制並執行經省人民代表會議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領導和管理全省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七)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八)保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九)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等事業。
(十)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十一)管理對外事務工作。
(十二)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四)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五)省人民代表會議和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六)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省長、副省長的職責和工作制度
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長、副省長的職責如下:
(一)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二)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
(三)省政府發布的決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規章,向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和報告,向省人民代表會議或者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人事任免事項,由省長或省長授權分工的副省長簽署。
(四)副省長按照各自分工或受省長的委託,做好工作。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省長報告。對於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五)省長、副省長既要有明確的分工,又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遇到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副省長分工的工作,要主動協商處理。
(六)省長、副省長在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務院的決定、指示、命令及法規;接受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檢查監督;充分發揮省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作用。
(七)省長、副省長要注重調查研究,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每年到基層調查研究和檢查工作的時間不少於兩個月;要密切聯繫民眾,傾聽民眾的意見,發揚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進機關作風,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義;自覺地接受人民民眾的批評和監督,艱苦奮鬥,克已奉公,廉潔從政。
(八)省長與常務副省長一般不要同時外出。省長外出時,由常務副省長主持工作。其他副省長外出時,其工作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臨時指定其他副省長接替,並搞好銜接。副省長外出時,應向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報告。省長、副省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和情況,隨行人員要及時報告省政府辦公廳總值班室。
三、會議制度
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辦公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廳廳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局長、人民銀行行長組成。視會議內容,吸收有關人員列席。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要指示和決議;
2.通報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重要工作情況,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3.部署和總結省政府的一個階段的重要工作;
4.研究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視會議內容,吸收有關人員列席。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人代的決定、指示、決議等;
2.聽取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部門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3.審定向國務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大問題的請示或報告;
4.討論通過提請省人代常委會審定的議案;
5.討論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
6.審議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等;
7.討論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計畫和由省政府發布的行政規章和政策規定;
8.討論市、縣區劃調整和建設規劃、省政府部門和直屬單位機構設定以及全省重大工程項目安排的意見;
9.討論決定省政府部門和各市、縣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10.討論決定需要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三)省政府辦公會議由省長或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省政府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或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確定,辦公會議的議題由主持人確定。
省長、副省長在職權範圍內能夠決定的問題,不要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凡需提交省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事先必須由分工的副省長或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提出明確意見,形成簡明的文字材料。
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按所確定的議題,由辦公廳提前印發每周會議安排、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
省政府會議均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人或秘書長簽發。
(五)省長、副省長要服從省政府的集體活動安排。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時,會議組成人員一般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要向會議召集人請假。通知出席或列席省政府會議的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一般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要向辦公廳請假。
(六)省長召開並主持全省市、縣長會議,研究部署政府工作,並就一些重大問題徵求市、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全省市、縣長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3次。
(七)省政府實行“無會日”制度,無特殊情況,每周一不召開會議。
四、檔案審批制度
(一)審批檔案、電報要嚴格按照分工、許可權進行。具體按以下原則辦理:屬於綜合、全面、重大問題的,由省長審簽,或經省政府有關會議討論決定。屬於某個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長審簽。如涉及二位或二位以上副省長分管的工作,應送有關副省長審查後由主管副省長簽發。屬於省委、省政府已經確定的方針、政策、原則、計畫範圍內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省長或秘書長負責處理。緊急重要事項,處理後應報告省長。對檔案的審批,一般都要做到廳、局領導不提意見或部門之間未經協商的,副省長不受理;主管副省長不提意見的,省長不受理。以便建立各級嚴格的工作責任制。
(二)省政府各部門、各市、縣政府等報省政府審批的有關投資、物資、財政、信貸、外匯、出國、人事、機構編制、全省性會議等方面的問題,根據分工或省長的授權,由分管的副省長一支筆審批。
(三)呈報檔案要嚴格遵守辦文程式。部門和市、縣等呈報省政府的檔案,由省政府辦公廳按領導分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審核、把關、注辦和送批。注辦時,除重要的檔案報請省領導閱示外,一般都要首先分給有關部門辦理,並填發辦文辦事責任卡;有的則由秘書長直接批示辦理。部門和市、縣等不要將檔案直接向省長、副省長送批。不進入辦公廳辦文程式的“過天橋”檔案,一律作為無效檔案處理。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檔案,應逕送有關部門處理,不要送省政府。
(四)部門代省政府擬的文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由主辦部門組織會簽。部門之間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經協商解決不了的問題,要把不同意見如實寫清楚,報省政府決定。應協商而未協商的檔案代擬稿,省政府不予審理。
(五)加強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事情,都要主動進行協調。部門提交省領導批示的檔案,都應該是經過協調的。應協調而沒有事先主動協調的,省領導一般不予受理。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協商一致時,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要堅決糾正“檔案打架”的現象。
(六)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問題,需要發文時,應以部門名義行文,一般不要以省政府名義行文或批轉;涉及幾個部門業務範圍的問題,可由有關部門聯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項經送省政府有關領導審簽後,可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單獨或聯合行文。
五、社會民主協商制度
(一)通過宣傳工具,加強對政務活動的報導,使民眾了解情況,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支持民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二)政務工作的重大問題,在省政府作出決定之前,要通過適當渠道進行民主協商,聽取民眾和民主黨派、民眾團體等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省政府的檔案和省政府會議的內容適於公布的,經省長、副省長或秘書長批准,可以向社會公布,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建立新聞發布制度,由省政府發言人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及時向全省人民通報經濟發展和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五)加強民主舉報和人民來信、來訪工作,鼓勵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人士對政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歡迎各方面對政府工作實行監督,並揭發政府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附屬檔案一:省政府秘書長工作規則
附屬檔案二:關於省政府會議組織工作的規定
附屬檔案三:關於各部門、各單位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活動的規定
附屬檔案一省政府秘書長工作規則
省政府正副秘書長在省長、副省長領導下進行工作。秘書長要以主要精力,協助省長考慮省政府的重大問題;正副秘書長受省長、副省長的委託處理省政府具體事務,領導省政府辦公廳的工作。正副秘書長的工作規則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並協助省政府領導組織實施省政府會議的決定事項。
(二)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檔案,其中省政府檔案和省政府辦公廳的重要檔案,提請省長、副省長簽發。
(三)研究審核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請示省政府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省長、副省長審批。
(四)協助省長、副省長協調省政府部門的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省長、副省長審定。
(五)協助省長、副省長組織處理需由省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及重大事故;及時向省長、副省長報告人民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要問題。
(六)協助省長、副省長做好重要內外賓的接待工作。
(七)督促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對省政府檔案、省政府會議決定事項及省長、副省長重要批示的執行情況,並向省長、副省長報告。
(八)組織調查研究,為省政府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實際情況,提出政策性建議。
(九)組織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省長、副省長報告重要情況,並協助處理部門和地方向省政府反映的有關問題。
(十)組織和領導做好機關事務工作,為省政府領導同志和省政府機關職工服務。
(十一)指導全省政府系統辦公室的工作,組織培訓工作。
(十二)辦理省長、副省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建立秘書長辦公會議制度
(一)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
2.研究需向省政府領導提出的重要情況和建議;
3.研究省政府決定事項的傳達實施意見和情況;
4.聽取和討論辦公廳各處(室)的工作匯報,部署辦公廳的工作,研究決定辦公廳的重要問題;
5.討論決定秘書長職責範圍內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
秘書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三、正副秘書長實行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向秘書長負責。在秘書長領導下按照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副秘書長辦理的事項,重要的應當經過秘書長核閱後再報省長、副省長審批,一般的可以直接報省長、副省長審批。
四、省政府辦公廳作為秘書長領導下的辦事機構,負責協助秘書長、副秘書長辦理會議、檔案、電報、信息、值班、調研、信訪、接待、人事保衛、行政事務等日常工作,以及省長、副省長交秘書長、副秘書長辦理的其他事項。
附屬檔案二關於省政府會議組織工作的規定
一、按照省政府工作規則,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的秘書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承辦。
二、各部門需要提交上述會議審議的議題,必須先作好調查研究和充分準備。需要會議決定的事項,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會前由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部門協調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在會上要將分歧意見如實匯報。凡事前未經協商、徵求意見的議題,省政府辦公廳不予安排審議。
三、各部門向省政府會議匯報的議題材料,要簡明扼要,表述準確,需要會議決定的問題,應有明確具體的建議。匯報材料一般要提前三至五天印送省政府辦公廳。議題匯報發言一般不要超過半小時,其他補充發言一般不要超過十分鐘,以便省政府領導同志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討論,作出決定。開會期間,與會同志不要閱批檔案或個別議論與會議無關的問題,以集中精力,開好會議。
四、每次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均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審定後印發與會的部門和單位,並印送省委、省人代、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領導同志,必要時增發各市、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上述會議紀要,未經省政府辦公廳批准,不得翻印。
五、參加省政府會議,不準私自錄音、整理會議紀錄;對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和領導同志的講話、插話,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傳達和擴散。會議作出正式決定和需要傳達的事項,要以正式檔案或紀要為準,並要按規定的範圍傳達。省政府會議討論的檔案要注意保管,並及時清退。
六、省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部門和市、縣必須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將執行辦理情況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催辦、檢查。
附屬檔案三關於各部門、各單位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活動的規定
一、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具體業務會議、座談會和其他禮儀活動等,一般不要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講話、接見、照相和剪彩等活動。
二、確需省長或分管副省長出席由部門舉辦的接見、照相、參觀、剪彩等活動,有關部門應事前提出具體方案,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部門不要直接向省長、副省長發邀請。
三、各企事業單位舉辦的開業、剪彩、宴請等活動,一般不要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確需邀請的,要通過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
四、各部門、各單位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外事活動,要考慮規格,方式要改進,時間要縮短,並視外賓情況,分別歸口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外聯辦公室和省經濟合作廳等涉外部門提出具體方案,通過省政府辦公廳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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