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推進制度創新十一條措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推進制度創新十一條措施》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19年5月28日印發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推進制度創新十一條措施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措施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推進制度創新十一條措施》和《制度創新成果考核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人民政府推進制度創新十一條措施》和《制度創新成果考核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措施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推進制度創新十一條措施
為推進省政府系統制度創新各項工作,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把握創新原則。著眼中央對海南的工作要求,抓住重點,以點帶面,適度超前。堅持問題導向,從實際工作中發現問題,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問題,不貪大求洋,但求解決問題。立足於可複製可推廣,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反覆用實踐檢驗,不做“夾生飯”。統籌兼顧,既重視原始創新,又重視集成創新和引進吸收再創新;既重視重大創新,又重視“技術革新”。
二、做實前期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圍繞中央和省委要求、實際工作需要、基層民眾和服務對象期盼,開展各項前期工作。主要領導帶頭開展直達一線、直面基層民眾和各類市場主體的專題調研,精準摸排與自身職能相關的各類難點、痛點、堵點問題。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開設專欄,向全社會有獎徵集創新點子。
精心設計制度創新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基層實際需要,每兩個月提出一份制度創新項目建議清單,供各部門、各單位、各市縣參考。以部門(單位)為實施主體,編制項目建議書,明確項目路徑和預期成果,向省發展改革委申報。鼓勵跨部門(單位)協作,共同申報項目,但須明確牽頭部門(單位)。項目涉及行政審批許可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支持。無論是單一部門(單位)還是跨部門(單位),申報時須明確項目主持人。
三、建設好項目庫。建立省政府制度創新項目庫,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的入庫登記、梳理分類、立項報審、組織實施、出庫評審等全過程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應對相似相近或者關聯度高的申報項目歸類合併,避免碎片化創新和重複創新。歸併後重新明確牽頭部門(單位)和項目主持人。
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新增項目隨時入庫,已經達到推廣要求的項目及時出庫,不適合繼續推進的及時清理。調整情況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原則上半年一審。
編制年度計畫。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急用先行和務實可行的原則,協同各部門、各單位以入庫項目為基礎制定年度實施計畫,並跟蹤進度。
四、配強攻關力量。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年度計畫組建項目專班,明確項目主持人,並安排領導班子成員專人聯繫、指導。跨部門(單位)的項目應商議建立工作協同機制,抽調精幹力量參與。重大項目由省政府領導聯繫、指導。
五、落實資金保障。各部門、各單位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專款用於制度創新項目,經費列年度預算,專賬核算。
六、加強技術支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設成果,藉助網際網路、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前沿技術,提高制度創新水平。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大數據管理局要為制度創新提供信息化服務、網際網路技術、政務信息共享等支持。
七、建立對接機制。各部門、各單位要主動與對口國家部門對接,了解國家層面制度創新需求和擬開展試點計畫,主動請命領取先行先試任務,匯報試點進展情況,爭取支持指導。
要組織跨部門(單位)的工作專班駐京,輔以業務骨幹赴國家部門跟班學習或掛職等方式,建立高效靈活的對接溝通機制。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要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八、注重成果套用。著眼於制度創新成果的可推廣可複製,項目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對項目推廣套用做出計畫,項目出庫時原則上都要固化為不同形式的規範性檔案。
制度創新應始終堅持法治化原則。創新事項需要突破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在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向上爭取支持或授權。
九、強化考核評估。各部門、各單位的制度創新工作按創新成果等級和貢獻度,與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掛鈎。
將制度創新作為急難險重工作,作為評價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參考。
十、注意防範風險。將風險防範貫穿於制度創新全過程。項目申報時應開展風險評估,並為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應對預案,堅決守住意識形態、國家和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底線。項目專班指定專人負責研判、警示風險。項目出庫時應有風險評估及應對措施。
制度創新成果選擇合適的時機統一發布,統一宣傳口徑,解釋權歸口管理。
十一、積極容錯糾錯。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營造鼓勵創新的氛圍和環境。制度創新項目未達到預期效果或因外部原因終止實施,但是實施過程合法、合規,且參與人員未牟取私利、亂作為、不作為的,對項目單位和參與人員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制度創新過程中出現偏差應及時予以糾正。
上述措施實施情況,由省政府辦公廳每半年組織力量進行評估,並向省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各市縣政府參照執行,不再另行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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