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海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7月14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辦發〔2023〕18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7月14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2023年6月30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2023年7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根據《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海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行鄉村振興責任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考察海南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省,嚴格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構建職責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推進的鄉村振興責任體系,舉全省之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為建設農業強國貢獻海南力量。
第三條 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統籌協調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全面落實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要求,壓實市縣鄉村書記責任。
第四條 在省委的領導下,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各部門分工負責,推動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責任落實、組織推動、社會動員、要素保障、考核評價、工作報告、監督檢查等機制並抓好組織實施。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安排部署,牽頭組織開展鄉村振興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項協調、重大任務督促落實等工作。
第二章 部門責任
第五條 省有關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落實鄉村振興各項任務,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省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負主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一)省紀委監委負責強化對各級黨委、政府貫徹執行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決策部署,以及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省委組織部負責推進抓黨建促鄉村振興,加強村黨組織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加強農村基層幹部和黨員隊伍建設,推動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系等工作。
(三)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負責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統籌推進農村思想道德建設、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等工作。
(四)省委政法委負責統籌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常態化推進農村掃黑除惡等工作。
(五)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協調推動鄉村人才振興工作;支持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鄉村人才職稱評審,實施鄉村振興人才計畫、工程、項目等工作。
(六)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實施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提出鄉村振興領域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牽頭推動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責任落實,統籌推進農村地區電網建設改造、城鄉融合發展、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等工作。
(七)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全省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指導市縣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加強耕地保護和用途管控,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強化鄉村振興用地支持保障,抓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鄉村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
(八)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負責加強農村地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鄉村文化振興,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促進鄉村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等工作。
(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牽頭推進鄉村生態振興;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
(十)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農業農村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牽頭推進鄉村產業振興,擬訂深化全省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措施,負責全省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業投資管理,推動全省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統籌開展全省農業對外合作等工作。
(十一)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做好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省級財政投入保障,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比例,提出相關財政支持政策建議,指導和督促市縣做好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等工作。
(十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政策和標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等工作。
(十三)省教育廳負責統籌推進農村地區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校外教育,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強化農村地區教育領域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四)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動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做好農村地區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應急救援,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建設等工作。
(十五)省民政廳負責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農村移風易俗,統籌推進特殊群體福利保障,抓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工作。
(十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農村戶廁改造,承擔傳統村落的審查報批和監督指導等工作。
(十七)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統籌推進全省農村公路建設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推動實施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行動、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負責全省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現代物流業交通運輸等工作。
(十八)省水務廳負責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省鄉村供水節水、排水防澇、污水處理以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等工作。
(十九)省林業局負責承擔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相關工作任務,實施全省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推進全省林業改革等工作。
(二十)省鄉村振興局負責統籌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統籌協調保持過渡期內主要幫扶政策穩定,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指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項目庫建設管理,承擔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後評估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行業幫扶和相關考核評價,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牽頭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等工作。
(二十一)省委、省政府其他部門,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省政協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中央駐瓊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鄉村振興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有關部門主動配合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工作,接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按照職責分工抓好鄉村振興有關工作落實,做到有領導分管、有部門負責、有工作部署、有目標任務、有措施保障、有進展成效。
第七條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人推進鄉村振興工作,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有關部門負責推動、落實。
第三章 各級黨委和政府責任
第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決策,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和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二)以鄉村振興統攬新時代“三農”工作,將鄉村振興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黨委和政府工作重點統籌謀劃部署,結合實際制定推動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專項規劃和年度任務並組織實施,加強重點工作的協調落實,推動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振興。
(三)夯實糧食安全根基,把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作為首要任務,全面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強化“菜籃子”市縣長負責制,保質保量完成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目標任務。打牢現代農業基礎支撐,深入實施種業振興行動,嚴格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加強高標準農田、水利設施、天然橡膠保護區等建設,發展設施農業。落實強農惠農政策,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全面提高本地區糧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強海洋牧場、海洋經濟區等建設,推進林下經濟發展,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
(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擺在突出位置,確保兜底保障水平穩步提高,確保“三保障”和飲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鞏固提升,不斷縮小收入差距、發展差距,增強脫貧地區和脫貧民眾內生髮展動力,切實運行好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努力讓脫貧民眾生活更上一層樓。
(五)推進鄉村產業發展,立足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發展規劃和本地區農業農村優勢特色資源規劃發展鄉村產業,拓展農業多種功能、挖掘鄉村多元價值,打造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全產業鏈,促進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動現代服務業同現代農業深度融合,把產業鏈延伸環節更多留在鄉村,把產業發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給農民,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加強鄉村振興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培養面向農業農村的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鼓勵和引導各類人才投身鄉村振興,選派優秀幹部到鄉村振興一線崗位,大力培養本土人才,引導返鄉回鄉下鄉就業創業人員參與鄉村振興,支持專業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推動鄉村振興各領域人才規模不斷壯大、素質穩步提升、結構持續最佳化。
(七)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農民民眾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推進城鄉精神文明建設融合發展,加強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傳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八)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推進生態產業化和產業生態化,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持續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輪作制度,防治外來物種侵害,促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九)加強鄉村建設,結合農民民眾實際需要,做好鄉村規劃,統籌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布局,完善鄉村水、電、路、氣、通信、廣播電視、物流等基礎設施,提升農房建設質量,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加強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村教育、醫療、養老、文化、社會保障等服務水平,加快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加強縣域商業體系建設,逐步使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十)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安全體系和矛盾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決機制,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加強農業綜合執法,及時處置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等風險隱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持續整治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和民眾身邊的腐敗問題。落實減輕基層組織負擔的有關要求。
(十一)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以縣域為重要切入點加快城鄉融合發展,加快推進墾地融合發展。推進城鄉和墾地空間布局、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等縣域統籌。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持續推動農業轉移人口融入城鎮,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轉讓。
(十二)深化農村改革,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維護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項權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不減少、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等底線基礎上,充分尊重基層和民眾創造,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用好試點試驗手段,推動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攻堅突破、落地見效。
(十三)提升鄉村振興要素保障水平,統籌資源要素配置支持鄉村振興,優先保障鄉村振興財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提高鄉村振興領域項目儲備質量。強化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依法依規加快支出進度,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有效。加大金融服務“三農”力度,積極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領域,加大“三農”信貸投放力度,縣域新增貸款主要用於支持鄉村振興,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確保投入力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同步、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用海)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發揮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等作用,推進議事協調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建立健全重點任務分工落實機制。加強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完善運行機制,強化決策參謀、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督導檢查等職能。堅持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抓黨建促鄉村振興。落實市(縣、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檢查、評估或者考核制度。
(十五)建立爭先創優機制,及時總結推介鄉村振興經驗典型。組織開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監測評價,鄉村振興有關指導督查、示範創建、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九條 海口市、三亞市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做好上下銜接、域內協調、督促檢查,發揮好以市帶區作用。
海口市、三亞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鄉村振興的階段目標、年度計畫和具體安排,及時分解工作任務,指導區級抓好落實。對鄉村振興有關工作推進、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監督。
(二)每年主持召開黨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年度重點任務。每半年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工作匯報不少於1次,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及時研究解決鄉村振興重大問題。每年組織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不少於1次。
(三)結合實際,定點聯繫1個以上涉農鄉鎮(三亞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定點聯繫1個區),實施常態化、長效化聯繫指導,定期開展鄉村振興專題調研,總結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問題、指導推進工作。制定工作計畫,原則上任期內基本走遍轄區內所有鄉鎮(三亞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走遍半數以上的行政村)。
(四)督促黨委常委會委員、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行業(領域)或者部門(單位)鄉村振興具體工作。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責任分工機制,以上率下督促區領導抓好落實。
第十條 儋州市黨委和政府、縣級黨委和政府是鄉村振興“一線指揮部”。
儋州市黨委和政府、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結合本地區實際謀劃制定鄉村振興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階段性目標和年度目標任務,組織直屬部門和鄉鎮抓好落實。整合各類資源要素,做好鄉村振興進度安排、資金使用、項目實施、工作推進,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開黨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年度重點任務。每季度主持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鄉村振興工作不少於1次,不定期召開工作調度會、現場推進會,紮實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每年組織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不少於2次。
(三)推動建立鄉村振興推進機制,組織攻堅重點任務,謀劃推進落實鄉村振興重要政策、重大項目,把抓黨建促鄉村振興作為年度基層黨建工作重點,加強對直屬部門和鄉鎮鄉村振興督查考評和考核結果運用。
(四)以縣(市、區)域為單位組織明確村莊分類,最佳化村莊布局,指導推動村莊規劃編制,分類推進鄉村振興。建立鄉村振興項目庫,健全鄉村振興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鄉村振興資金項目管理負首要責任。
(五)深入基層聯繫民眾,經常性調研鄉村振興工作,定點聯繫1個以上行政村(儋州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定點聯繫1個鄉鎮),原則上任期內基本走遍轄區內所有行政村,協調解決鄉村振興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六)組織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鄉村振興工作,創新落實鄉村振興宣傳發動、表彰激勵機制,選優配強鄉鎮領導班子和村黨組織書記,選派優秀幹部到鄉村振興一線工作鍛鍊、幹事創業,發揮鎮村基層組織、駐村第一書記、鄉村振興工作隊員、科技特派員和幹部民眾主體作用,支持推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團組織等參與鄉村振興。
(七)督促黨委常委會委員、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行業(領域)或者部門(單位)鄉村振興具體工作。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責任分工機制,推動鄉村兩級抓好落實。
第十一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把鄉村振興作為中心任務,發揮基層基礎作用,健全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機制,“一村一策”加強精準指導服務,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抓好鄉村振興資金項目落地、重點任務落實。
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集中精力抓黨建、抓治理、抓發展、抓服務,發揮推進鄉村振興基層基礎作用。
(一)謀劃以及明確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目標任務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計畫,統籌政策、項目、資金等資源,組織本級和村級組織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部署的鄉村振興重點工作。
(二)完成糧食生產任務和重要農產品保供任務,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做好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落實低收入農戶返貧動態監測和精準幫扶舉措,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加快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推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提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規範村級組織運行,健全村民自治、村級議事決策、民主監督管理、民主協商等機制,完善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措施。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推動加強“兩委”班子、優秀村幹部後備梯隊建設,常態化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三)經常性、制度化進村入戶開展調研,原則上任期內走遍轄區所有自然村組,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第十二條 村黨組織統一領導村級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基礎性作用,全面落實上級“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四議兩公開”制度和“一核兩委一會”制度,組織動員農民民眾共同參與鄉村振興。確定本村鄉村振興重點任務並組織實施,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農村基層協商,支持和保護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具體落實各級各部門下達的各類政策、項目、資金等,及時公開村級黨務、村務、財務情況,公布惠農政策落實、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土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加強村“兩委”班子建設和人才培養,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加強農村黨員教育管理監督。
村黨組織書記是本村鄉村振興的第一責任人,領導村黨組織團結、組織、動員民眾,集中精力推動鄉村全面振興各項任務落實。帶領村“兩委”班子成員抓好具體任務落實,加強與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等幫扶力量溝通協調,經常性入戶走訪農民民眾,原則上每年走遍或者聯繫本村所有農戶,及時協調解決農民民眾生產生活實際問題。
第四章 社會動員
第十三條 各級定點幫扶單位應當履行幫扶責任,聚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制定年度計畫,發揮自身優勢創新幫扶舉措,持續選派掛職幹部、駐村第一書記和鄉村振興工作隊隊員,加強工作指導,督促政策落實,提高幫扶實效。
第十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優勢和力量參與鄉村振興。鼓勵和支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無黨派人士等在鄉村振興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五條 支持駐瓊軍警部隊持續推進定點幫扶工作,健全長效機制,鞏固提升幫扶成效,協助建強基層組織,支持提高民生服務水平,深化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積極促進退役軍人投身鄉村振興。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支持鄉村振興,深入實施“萬企興萬村”、“百企聯百村”行動,探索建立健全企業支持鄉村振興機制。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勵引導各類公益慈善資金支持鄉村振興。鼓勵公民個人主動參與鄉村振興。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十七條 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市縣黨委和政府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定考核辦法。堅持全面考核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統一規範與分類考核相結合、實績考核與督導檢查相結合,重點考核市縣黨委和政府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鄉村振興階段性目標任務和年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委組織部、省農業農村廳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確考核指標和具體程式,經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審定後,向各市縣黨委和政府通報,並作為對市縣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以及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市縣級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結合實際對區、鄉鎮組織開展檢查、評估或者考核。
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評估)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探索採取第三方評估、暗訪抽查、民眾認可度調查等方式,對各地鄉村振興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評價。考核工作應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防止出現頻繁報數據材料、過度留痕等問題,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十八條 實行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制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
各級黨委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作為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各市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情況開展督查,督查結果納入年度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定期對省有關部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情況開展調度、督查。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定期對下級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政策舉措落實落地。
第二十條 省紀委監委牽頭對鄉村振興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執紀問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審計廳、省鄉村振興局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政策落實、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等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海南調查總隊依法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對本地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省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激勵。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常態化約談機制,抓好結果運用,對鄉村振興工作中履職不力、工作滯後的,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約談下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約談同級有關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三沙市應當結合實際做好鄉村振興工作。省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機構改革和“三定”規定調整,及時調整部門職責,主動做好工作承接。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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