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是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業強省建設,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鄉村振興樣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規定。由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於2023年6月20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7月20日前。

意見徵詢,草案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徵求《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是海南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工作計畫確定的立法項目。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廳組織起草的《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7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59號省農業農村廳政策法規處317室,郵編57020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草案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6月20日

草案徵求意見稿

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業強省建設,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鄉村振興樣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發展目標】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落實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將鄉村振興與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相融合,推動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
第三條【工作機制】 本省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鎮、村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決鄉村振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建立鄉村振興掛點幫扶制度、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作為主責主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參與鄉村振興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和文化、生態環境、商務、科技、財政、人社、教育、衛生健康、司法、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鄉村振興促進的有關職責,共同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第五條【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等專項規劃,細化落實並指導完成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科學制定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地區鄉村振興規劃。
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第六條【城鄉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全省一盤棋、全島同城化”的發展理念,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統籌縣域城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加強縣域綜合服務能力,發揮鄉鎮服務農民的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加強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持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封關運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熱帶特色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出口,加強農業國際合作,提升農業國際化水平。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落實農產品出口促進政策,與所在地直屬海關加強農產品出口公共服務,指導農產品出口企業開展國際認證,扶持強化農產品出口市場主體,推動建設國際熱帶農業貿易中心。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所在地直屬海關探索開展檢測結果互認,共同推動最佳化檢疫審批流程和口岸通關流程。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證的優質農產品出口並符合相關條件的,海關免予出具檢疫證書和備案考核(註冊登記)。對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證書的低風險種質資源,探索實施便利化檢疫進境監管措施。
省人民政府商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業貿易風險評估,建立熱帶農業貿易調整援助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自產農產品實施海南原產認證,海關對經海南原產認證的農產品實施二線免檢通關。支持企業利用農產品加工增值免稅政策發展農產品加工貿易。
第八條【耕地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探索建立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機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強化土地流轉用途監管,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和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保護區,推進集中連片造大田行動,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加大農田水利、林區作業道路等設施建設和投入,因地制宜開展農田地力提升,建立農田管護隊伍,保障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撂荒耕地兩年的,發包方應當要求其限期恢復耕種;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恢復耕種的,發包方在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係的情況下,可以將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組織代耕,或者通過引導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託管服務等方式恢復耕種。
第九條【種業振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實施種業振興行動,加大種質資源和熱帶優異果蔬引進、開發和利用,加強種源關鍵核心技術和育種聯合攻關,採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科技成果評價改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等措施支持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打造南繁矽谷國家種業創新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作物良種(苗)繁育基地、畜禽核心育種場、水產原(良)種場、熱帶優異果蔬展示示範基地和種業產業園建設,提升用種保障能力。持續開展種業市場監管執法,保護種業智慧財產權。
第十條【農業全產業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資源優勢和主導產業,加快培育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全產業鏈,統籌布局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完善全產業鏈綜合支持政策和產業鏈利益聯結機制,加大財政支持重點產業鏈發展力度,推動土地、技術、資金等生產要素向重點產業鏈聚集,建立健全農民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機制,形成有競爭力的產業園、產業集群、產業強鎮,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一條【種植養殖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縣域主導產業,推進冬季瓜菜、熱帶水果、熱帶作物、花卉苗木、南藥、林下種植等特色產業發展,建設相對集中連片的熱帶現代農業產業帶、產業集群,提高規模化水平和產業集中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大力發展特色畜禽產業,保護提升生豬基礎產能,扶持黑豬、黑山羊、文昌雞、禽蛋等產業做大做強,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支持發展生態畜禽養殖和“立體式”種養殖,加快建設現代養殖體系。
第十二條【現代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保障水產養殖發展空間,保護和提高產地環境質量,推動水產養殖尾水處理和養殖池塘底泥資源化利用,推進健康生態水產養殖。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海洋漁業發展空間,推進現代漁業產業園區、海洋牧場、漁港、避風錨地、漁港經濟區建設,發展深水網箱、養殖工船等深遠海養殖,探索同東南亞區域產業鏈聯動,推動養殖、增殖、捕撈、加工流通產業融合發展,培育形成現代海洋漁業發展新態勢。
第十三條【休閒農業】 鼓勵發展鄉村共享經濟、創意農業、鄉村旅遊、特色文化產業、熱帶雨林生態旅遊,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加快推動農業、林業、漁業與旅遊深度融合發展。
支持建設具有科技、文化、生態特色的共享農莊,共享農莊配套的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可施行簡易審批。符合條件的共享農莊可以參與和美鄉村、高標準農田、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產業集群、產業強鎮、農業綠色發展等財政項目建設。
鼓勵發展休閒垂釣、增殖放流體驗、美麗漁村等多種類型的休閒漁業,探索根據休閒漁船的船長大小核定活動水域和載客人數。省人民政府休閒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休閒漁業船員管理辦法,適當放寬船員認定標準,引導休閒漁業開展特色經營,不斷豐富和拓展漁業的休閒功能和文化內涵,培育熱帶休閒漁業品牌。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為休閒漁船與設施、水上作業人員和經營活動辦理相關保險。
第十四條【農產品加工和流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產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外向型加工和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支持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綜合利用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培育農產品加工產業集群和龍頭企業,提高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水平。
支持建設國際農產品加工園區,吸引加工企業入駐,充分利用加工增值免徵關稅等政策,發展特色農產品加工業。加快培育特色預製菜產業,制定預製菜地方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促進預製菜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支持圍繞國際旅遊消費中心發展農業文化創意型加工業,引導建設家庭工場、手工作坊、鄉村車間,開發黎錦、椰雕、黎陶、苗繡等本省專屬特色旅遊產品。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港口、機場、鐵路、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及物流配套設施建設,降低農產品物流運輸成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產品產地、銷地、集散地市場建設,支持在農產品產地、漁港規劃建設綜合加工配送中心,完善農產品分級、加工、包裝和行銷物流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電子商務平台建設,加大電商人才培養力度,加強與電子商務相配套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村電商與寄遞物流融合發展,建設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鄉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路。
第十五條【農產品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農產品品牌建設,培育本省特色農產品知名品牌,以糧食、蔬菜、水果、畜禽、水產、茶葉等特色農產品為重點,開展品牌評選活動,建立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體系,推動農產品註冊商標,推進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定,加強對農產品原產地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登記保護,依法查處商標侵權案件。
鼓勵使用“海南鮮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按照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商標與包裝設計、統一追溯、統一管理的原則,推進省級品牌、市縣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協同發展。
第十六條【農產品質量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體系和食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完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及農資和農產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禁用限用規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支持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建立線上線下指導用藥平台,指導農民正確掌握農藥適用範圍、施用方法、安全間隔期等專業知識以及田間作業安全防護知識。
第十七條【農業機械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先進實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的農機具推廣套用,做好農田宜機化改造,推動農機農藝相結合,制定高標準農田和丘陵山區種植區域宜機標準,推進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加強熱作、畜禽、水產養殖機械化技術與裝備的推廣套用,加快提升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水平,構建適用本省不同區域的規模化、標準化、信息化、機械化的先進生產模式。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應當加大農機惠農政策的實施力度,推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擴面提質增效。加快建設智慧農機管理平台,對農機推廣、鑑定、維修、銷售、生產、農機專業合作社運營實現信息化、智慧型化管理,全面提升農機化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數字鄉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鄉村數字基礎設施提升工程,推進農村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農業物聯網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鄉村光纖網路、行動網路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加快農村交通、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展鄉村治理與服務數位化套用場景,推動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向鄉村延伸,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基層黨建、政務辦公、便民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等領域的綜合套用,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第十九條【農業社會化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入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行動,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辦企業,帶動小農戶合作經營、共同增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促進行動,大力發展代耕代種、代管代收、農機作業、全程託管等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建設區域性綜合服務平台,促進農業節本增效、提質增效、行銷增效。
第二十條【壯大集體經濟】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財政補助資金經法定程式轉化為集體股份或者作為與企業合作的股本金,股份收益歸集體所有。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資源資產作價入股、資產託管、租賃、承包經營等多種經營模式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建農業產業園、創新創業園、農業科技園和鄉村旅遊示範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持社會資本投資農村重點項目清單制度,及時發布利益聯結項目清單,創新鄉村產業投融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過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中介機構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代理記賬服務,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一條【生態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資源保護,建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測制度,採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建設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使用先進種植養殖技術,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使用精確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和產業模式生態化。
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發展綠色生態循環農業。完善農業廢棄物回收體系,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引導種植企業開展減碳固碳試點。探索農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立農業生態產品價值核算體系,完善農業生態產品確權、量化、評估方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推進農村廁所革命、農村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體提升,建立健全農村人居環境管護長效機制。
第二十二條【鄉村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城鄉教育共同體,發展線上教育,推動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高等院校應當最佳化涉農學科專業結構,加快專業的調整、最佳化、升級與新建,增強學科專業設定的前瞻性、適應性和針對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因地制宜開發具有鄉村本土特色的校本課程,傳承弘揚鄉土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民族手藝等優秀傳統文化。
支持合作舉辦中外涉農培訓機構和項目,鼓勵境外涉農高水平大學、職業學校在本省獨立辦學。
第二十三條【鄉村醫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醫療共同體建設,建立城鄉醫院對口幫扶、巡回醫療和遠程醫療制度,健全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制度,推動優質醫療資源和服務向欠發達地區鄉村延伸。
推進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公辦村衛生室轉為鄉鎮衛生院延伸舉辦的村級醫療服務點。
鼓勵社會力量辦診所、門診部、民營醫院等,為農民民眾提供多元化醫療服務,並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四條【鄉村公共文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培育鄉土文化人才,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拓寬鄉村文化服務渠道,提高文化服務質量。
鼓勵依託新時代文明實踐站開展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文明實踐活動,支持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文藝創作,推動黎苗文化、東坡文化、瓊劇文化等文化下鄉,豐富鄉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滿足農民多樣化文化需求。支持將農家書屋與經營性旅遊休閒服務相結合,打造鄉村文化空間和旅遊休閒驛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和文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加強風貌管控。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以外的建設控制區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的高度、體量、色彩、材質等應當與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相協調,新建設項目不得破壞原有格局與景觀風貌。支持社會資本對傳統村落進行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鄉村治理】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台,與省社會管理信息化平台相銜接,提高鄉村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
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推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加強法律服務;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健全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機制,提高鄉村法治建設水平。
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採取指導、建議等方式,引導和教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覺守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鄉土人才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人才返鄉、入鄉激勵機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遊、醫療衛生、規劃建設、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人才返鄉下鄉服務鄉村振興事業,鼓勵退休公職人員、退役軍人回鄉村服務;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開展支農、支教、支醫和幫扶志願活動,創辦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濟實體。充分利用組織、人社、農業農村等部門資金,加大對鄉土人才培養力度,培養一大批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鄉土人才。
鼓勵各市縣搭建“候鳥”人才工作站,創新服務模式,發揮“候鳥”人才在教育培訓、專家門診、顧問指導、科技幫扶、志願服務等方面的作用,激勵“候鳥”人才圍繞科技推廣、文創產品研發、國際貿易、特色農產品發展等方面創新創業。
鼓勵農民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以帶領技藝傳承、帶強產業發展、帶動民眾致富作為職稱評審重點,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傾向,暢通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企業等生產經營主體中農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渠道。作出重大貢獻的農民,可以按程式直接認定為中級或者高級職稱。
第二十八條【鄉村幹部培養】 支持從農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人員、本土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醫村教、退休公職人員中選拔村幹部。加強村幹部隊伍培訓,制定完善關愛激勵政策,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建立村幹部任職年限與相關待遇掛鈎激勵增長機制。在發展村集體經濟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幹部,可從當年度村集體經濟經營性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獎勵。
健全從鄉鎮事業單位、優秀黨組織書記、到村任職過的選調生、駐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常態化工作機制。堅持和完善駐村工作機制,建立新進公職人員到農村開展定期服務制度,改進抽調幹部支持鄉村振興的管理模式,最佳化派駐人員工作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基層工作人員待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鄉鎮工作補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根據路程長短、工作環境艱苦程度設定不同的補貼、津貼檔次,確保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高於縣直機關同職級人員。
第二十九條【科技教育醫療人才】 從事科技創新或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下鄉領辦、創辦、興辦農村集體經濟項目,可以智慧財產權、資金等要素入股、參股,獲取股份收益。為集體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期滿後返回原單位的,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和人崗相適原則安排工作崗位,在職稱評定和崗位聘任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鼓勵基層農技人員提供農業技術增值服務並獲得合理報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方式促進高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加強本土鄉村教師培養。創新鄉村教師招錄機制,提高鄉村教師學歷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其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機制促進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從醫,加強本土醫生培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採取簡便靈活的方式公開招聘,並推行定向評審、定向使用的職稱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醫療服務收入(不含藥品耗材、檢查化驗)扣除成本並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可以用於人員薪酬分配。
中國小教師、衛生等重點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晉升高級職稱前,應當具有累計不少於二年的農村基層工作服務經歷,超過規定年限的優先推薦。
第三十條【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優先保障和持續增長機制,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進行績效評價,確保資金投入與農業產業發展需求相匹配,提高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省人民政府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農業項目財政補貼申報流程,簡化程式,對產業振興示範帶動作用強、聯農帶農緊密的企業及產業予以重點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穩步提高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
健全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穩步提高生態補償標準,推動建立林業碳匯交易機制,最佳化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推動農村綠色發展。
第三十一條【金融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面向小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小企業等開展小微普惠金融服務。鼓勵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集體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海域使用權、集體資產股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活體畜禽、生物資產、農業商標和保單等依法開展抵押、質押融資。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發展商業性、互助性農業保險,支持開展特色農業保險、天氣指數保險、農業大災保險、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
第三十二條【用地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產業用地保障,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編制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安排不少於10%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省級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安排不少於5%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節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發展鄉村產業項目。農業種植養殖配套建設的輔助設施用地納入農用地管理,農業設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簡化林地使用審核審批手續。
農民在原有合法來源宅基地上進行自建房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規劃審批,實行申報承諾制。在農民自願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將有償收回的閒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入市或合作聯營等方式開發利用。農村閒置校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獨經營或者與社會資本合作經營,優先用於公共設施建設和產業項目發展。
第三十三條【用海保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科學確定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功能、布局和規模,與漁業產業規劃做好銜接,保障漁業產業用海和陸域配套用地。加強養殖用海用地確權登記管理,及時為符合確權登記條件的養殖用海、漁業基礎設施等項目用海辦理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為配套的陸域養殖設施、育苗基地、冷鏈物流基地、養殖專用碼頭及管理用房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支持探索混合用海和立體開發利用。依託深水網箱、大型智慧型養殖漁場和養殖工船等已有設施和海域開展休閒垂釣、採集、漁事體驗、水面與水下觀光等休閒漁業活動,不再重複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和徵收海域使用金(立體分層設權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考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考核監督和激勵約束,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列入年終述職內容。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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