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傳統村落保護規定

2022年12月1日起,《海口市傳統村落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施行,系我省首個傳統村落保護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傳統村落保護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發展歷程,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9月2日海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美麗鄉村,促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傳統資源,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經濟、社會價值,列入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村、古樹名木等保護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村(居)民主體、社會參與,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應當與鄉村振興各項工作統籌推進、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指導、協調以及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區農業農村、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發展和改革、綜合行政執法、鄉村振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
海口桂林洋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或者委託,承擔本轄區內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相關職責。
第五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編制並負責實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組織宣傳傳統村落保護基本知識;
(二)挖掘傳統民風民俗,鼓勵村(居)民按照傳統習俗開展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化活動,並保護與之相關的空間場所、物質載體;
(三)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做好抗震、防風、白蟻防治等工作;
(四)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開展傳統村落保護情況監督檢查,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日常管理、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參與編制並配合實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宣傳傳統村落保護基本知識;
(二)將傳統村落保護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等;
(三)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構件,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勸阻、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確定村級聯絡員,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的政策宣傳、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報告等工作;
(五)成立志願保護隊伍,開展日常保護和消防安全巡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本規定所稱傳統建築,是指傳統村落中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之外,反映本地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徵、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列入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建(構)築物。
第七條  對傳統村落實行分級名錄保護。
國家級、省級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市傳統村落的保護情況建立市級傳統村落名錄。市級傳統村落申報、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單個村落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國家或者省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突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需要,並與文物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預留允許建設的區域。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因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實施的建設需要。
農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應當優先重點保障傳統村落村(居)民因保護需要易地建房用地需求。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村(居)民的房屋因保護需要嚴重影響居住使用,村(居)民同意退出原有宅基地及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可以在允許建設的區域依法申請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並按照法定程式辦理。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退出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村(居)民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重建和修繕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建築形制、材料、高度、體量、色彩等應當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
對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已經存在的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可以依法採取補償、置換等方式予以拆除、改建。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開展建設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傳統建築的安全、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傳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籌資金修繕傳統建築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傳統建築有滅失危險,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或者傳統建築長期無人維護、無法確認權屬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經費資助、依法置換、政府回購等方式予以保護,並建立健全認領保護制度,鼓勵社會力量認領傳統建築。
鼓勵傳統建築工匠採用傳統建造技術和建築材料對傳統建築進行維護修繕。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占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擅自拆除、擴建、改建傳統建築或者拆卸、損壞傳統建築構件;
(五)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張貼;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設定標誌牌。對傳統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場所,以及體現瓊北村落傳統特色和典型特徵的祠堂、牌坊、古井、石階鋪地、雕刻、碑幢刻石等保護對象,使用國際化旅遊標識,實行掛牌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和保護標識。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依法統籌農村環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美麗鄉村建設等各類涉及傳統村落的財政資金,支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融資用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資金,應當優先用於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投入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通過捐資捐贈、投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的供水供電、通信、物流、消防、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改造升級傳統村落路網,修建鄉村旅遊公路,完善污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改善傳統村落人居環境。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智慧海口”建設,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傳統村落數位化服務平台、開發數位化創意產品等,實現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傳統村落數字博物館全部上線,促進傳統村落文化資源的共享、展示和傳播。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等部門對傳統村落開展調查,按照“一村一檔”要求製作動態的數位化傳統村落檔案,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管理信息系統,推動傳統村落數位化保護。
鼓勵通過“網際網路+”、自媒體行銷、電子商務等途徑,傳播和展示傳統村落文化資源、特色產品等,促進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
第十七條  市、區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對傳統村落中留存的民間文學、傳統技藝、民俗文化等非物質文化資源進行調查、收集、整理、研究,推動傳統村落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保護和利用。
鼓勵原住村(居)民在傳統村落內居住,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促進傳統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鼓勵利用傳統建築設立博物館、村志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等,支持掌握瓊劇、海南齋戲、海南椰雕、土法製糖技藝、海南虎舞等傳統技藝人才在傳統村落內開展授徒、傳藝、展示、巡演、節慶等活動。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遊,推動中國雷瓊海口火山群世界地質公園、海口觀瀾湖旅遊度假區、海口紅樹林旅遊區等旅遊景區建設與傳統村落旅遊開發有機銜接,在鄉村旅遊評級認定等方面對傳統村落予以優先。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傳統村落發展農業生態旅遊、文化創意、民宿等產業。
第十九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應當調動村(居)民參與的積極性,保障其合法權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傳統村落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建立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促進傳統村落產業振興和村(居)民增收。
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宅基地、房屋、資金等入股的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合理享有傳統村落保護利用收益。
第二十條  鼓勵在傳統村落較為集中的區域設立傳統村落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示範區。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優先支持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的傳統村落。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擅自拆除傳統建築或者拆卸、損壞傳統建築構件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擅自擴建、改建傳統建築的,依照城鄉規劃、村莊規劃、違法建築處置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標誌牌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負有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明確住建部門是傳統村落保護的主管部門,農業農村、旅文、資規、財政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保護工作。明確鎮政府、街道辦在協助規劃編制、宣傳保護知識、挖掘民風民俗等方面職責。同時,要發揮民眾自治作用,要求村(居)委會將傳統村落保護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確定村級聯絡員,成立志願保護隊伍開展日常巡查等。
《規定》同時要求,海口各區住建部門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組織編制單個村落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同時,提出“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預留允許建設的區域”,為傳統村落長遠發展留白。明確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重建和修繕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
《規定》明確,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村(居)民的房屋因保護需要嚴重影響居住使用,村(居)民同意退出原有宅基地及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可依法申請宅基地。要加快傳統村落供水供電、通信、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村(居)民幸福感獲得感。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宅基地等入股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共享保護利用收益。
《規定》鼓勵通過“網際網路+”等途徑傳播傳統村落文化資源和產品;鼓勵原住村(居)民在傳統村落內居住,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支持傳統技藝人才在傳統村落內開展授徒、傳藝、展示、巡演、節慶等活動,引導傳統村落發展農業生態旅遊、文化創意、民宿等產業;扶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遊,推動旅遊景區建設與傳統村落旅遊開發有機銜接;政府應當支持傳統村落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建立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促進產業振興和村(居)民增收。
《規定》明確了破壞傳統村落行為的法律責任。其中,擅自拆除傳統建築或者拆卸、損壞傳統建築構件的,由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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