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4月30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申報認定
第三章規劃編制
第四章保護利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規劃、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等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第三條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政府引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的資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是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消防救援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第六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做好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白蟻等病蟲害防治工作;
(四)依法勸阻、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行為;
(五)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第七條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保護文物古蹟,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三)收集、保護散落的傳統建築構件;
(四)協助做好消防安全、白蟻等病蟲害防治工作;
(五)勸阻、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申報認定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落,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申報市級傳統村落:
(一)歷史建築、傳統建築等集中連片分布或者總量達到一定規模,較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
(二)村落選址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鮮明且保存良好,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
(四)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傳承形式良好。
申報國家級、省級傳統村落的,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報市級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基本情況、地方特色和重要人物、事件等的說明;
(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建築的清單、說明;
(三)選址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文獻資料;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統文化資源情況說明;
(五)已採取的保護措施以及擬保護的範圍、目標和要求;
(六)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申報的意見;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申報市級傳統村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聯合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條件而未申報的村落,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該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報建議。
第十一條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省級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重點村在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後,可以直接公布為市級傳統村落。
市級傳統村落可以優先申報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省級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重點村。
本條例施行後,申報省級、國家級傳統村落應當從市級傳統村落名錄中推薦。
第三章規劃編制
第十二條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及時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後一年內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保護髮展定位以及發展途徑;
(三)核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及其保護要求;
(四)村落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環境要素和傳統風貌保護要求以及措施;
(五)傳統建築的分類保護要求以及保護措施;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措施;
(七)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八)保護髮展規劃實施方案以及近期保護項目;
(九)其他應當規劃的內容。
傳統村落已編制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村落等保護規劃的,可以不再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傳統村落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其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已編制村莊規劃,且內容已包括本條第一款規定內容的,經完善並按照有關程式報批後可以作為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傳統村落應當編制村莊設計、農村住房設計,村莊設計、農村住房設計可以納入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第十四條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或者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並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保護髮展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
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後、保護髮展規劃批准前,應當妥善處理影響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設活動。
第十五條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經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一)因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護髮展規劃的內容需要作出修改的;
(二)因國家、省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三)確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傳統村落批准公布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等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狀況、保護髮展規劃編制以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
在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中,發現未及時組織編制保護髮展規劃、違反保護髮展規劃開發建設、對傳統格局及傳統建築保護不力等問題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
傳統村落因保護不力導致傳統格局和風貌受到嚴重破壞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章保護利用
第十七條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做好傳統村落、傳統建築普查工作,登記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數量、種類、分布、現狀等情況,建立檔案和保護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項用於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日常管理、傳統建築工匠培育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使用各類涉及傳統村落的財政資金,支持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傳統村落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投資、入股、租賃、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因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實施的建設需要。
傳統村落村民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築處置達成協定。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築按照處置協定收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不用於村民日常居住的,原宅基地占地面積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設定傳統村落保護標誌牌,對傳統建築設定醒目保護標識牌。
第二十一條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傳統建築、河塘水系、古橋古井古道、古樹名木等應當保持原有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危害傳統村落安全、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占用或者破壞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耕地、濕地、林地綠地、河塘水系、路橋涵垣等自然景觀、歷史環境要素;
(三)修建生產、加工、銷售以及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商店、倉庫等;
(四)其他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擴建活動;重建、改建房屋,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築物、構築物,設定標識、戶外廣告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
在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重建、改建、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保證色彩、體量、高度、建築形式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且不影響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輪廓線和主要視線走廊。
對保護範圍內已經存在的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採取補償、置換等方式予以拆除、改造。
第二十四條傳統村落內,使用傳統材料、具有傳統形制、運用傳統工藝建造的、建成年代較遠並且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社會文化價值,基本能夠反映當地城鄉發展歷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傳統建築。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傳統建築認定標準和保護辦法。
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編制傳統建築建議名錄,經公示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五條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傳統建築有毀損或者滅失危險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採用傳統建造技術、既有傳統建築材料進行維護修繕。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自籌資金修繕傳統建築且不改變傳統風貌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財政補助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培育傳統建築工匠隊伍,對傳統建築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
市、縣(市、區)文化(文物)旅遊部門對於符合條件的傳統建築工匠,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將其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鼓勵傳統建築工匠開展技藝傳承活動。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傳統建築保護示範項目,推動傳統建築保護工作。
傳統建築保護示範項目的實施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下列損壞傳統建築的行為:
(一)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
(二)拆卸、轉讓傳統建築的構件;
(三)擅自遷建、拆除傳統建築;
(四)其他損害傳統建築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根據傳統村落的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傳統村落的白蟻防治和管理工作。
傳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加強白蟻等病蟲害的檢查,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白蟻等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傳統村落人居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傳統村落保護的科學研究,並根據傳統村落的規模聘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傳統建築工匠主持傳統村落保護項目實施,並推薦熱心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村民擔任聯絡員,負責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相關政策法規、反映項目進展、監督項目實施等工作。
鼓勵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志願者隊伍,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的保護與鄉村振興戰略相融合,扶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遊,推動重點旅遊景區建設與傳統村落旅遊開發有機銜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內村民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
傳統村落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傳統建築、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等發展文化創意、鄉村旅遊和傳統手工業。
鼓勵、支持傳統村落村民以傳統建築、資金入股等方式參與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文化(文物)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傳統村落的民風民俗、傳統技藝、文化藝術等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研究。鼓勵村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活態傳承、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在傳統村落內設立傳統文化教育基地、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並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拆卸、轉讓傳統建築構件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擅自遷建、拆除傳統建築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照法定程式組織編制或者擅自修改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
(二)不依法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傳統村落被依法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應當遵守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當遵守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傳統村落以外,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傳統建築認定條件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參照本條例傳統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維護傳統村落風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規劃、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等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第三條【保護原則】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的資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是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鄉鎮職責】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落實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白蟻等病蟲害防治責任;
(四)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第七條【村委會職責】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保護文物古蹟,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三)收集、保護散落的傳統建築構件,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等病蟲害防治責任;
(五)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申報和認定
第八條【申報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落,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申報市級傳統村落:
(一)歷史建築、傳統建築等集中連片分布或者總量達到一定規模,較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
(二)村落選址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鮮明且保存良好,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
(四)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傳承形式良好。
申報國家級、省級傳統村落的,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報材料】申報市級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基本情況、地方特色和重要人物、事件等的說明;
(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建築的清單、說明;
(三)選址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文獻資料;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統文化資源情況說明;
(五)已採取的保護措施以及擬保護的範圍、目標和要求;
(六)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申報的意見;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認定程式】申報市級傳統村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聯合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十一條【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傳統村落批准公布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等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狀況、保護髮展規劃編制以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
在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中,發現未及時組織編制保護髮展規劃、違反保護髮展規劃開發建設、對傳統格局及傳統建築保護不力等問題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
傳統村落因保護不力導致傳統格局和風貌受到嚴重破壞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銜接規定】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省級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重點村在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後,可以直接公布為市級傳統村落。
市級傳統村落可以優先申報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省級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重點村。
本條例施行後,申報省級、國家級傳統村落應當從市級傳統村落名錄中推薦。
第三章規劃編制
第十三條【規劃編制要求】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等部門,及時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後一年內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傳統村落已編制市級以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村落等保護規劃的,可以不再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傳統村落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其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已編制村莊規劃,且內容已包括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內容的,按照有關程式報批後可以作為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第十四條【規劃內容】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核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及其保護要求;
(三)村落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環境要素和傳統風貌保護要求以及措施;
(四)傳統建築的保護名錄、分類保護要求以及保護措施;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措施;
(六)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七)保護髮展規劃實施方案以及近期保護項目;
(八)保護髮展定位以及發展途徑;
(九)其他應當規劃的內容。
傳統村落應當編制村莊設計、農房設計,村莊設計、農房設計可以納入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第十五條【規劃報批程式】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保護髮展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後、保護髮展規劃批准前,禁止影響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設活動。
第十六條【規劃公布、備案、修改程式】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經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一)因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護髮展規劃的內容需要作出修改的;
(二)因國家、省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三)確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七條【傳統村落、傳統建築普查】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做好傳統村落、傳統建築普查工作,登記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數量、種類、分布、現狀等情況,建立檔案和保護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保護資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傳統村落保護專項資金,並依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使用各類財政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傳統村落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投資、入股、租賃、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
第十九條【傳統村落用地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因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實施的建設需要。
因傳統村落保護髮展需要遷出傳統建築和自願向村民委員會捐贈傳統建築的村民,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另行安置。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傳統村落村民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築處置達成協定。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築按照處置協定收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不用於村民日常居住的,原宅基地占地面積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條【傳統村落保護標誌牌設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設定傳統村落保護標誌牌,對傳統建築設定醒目保護標識牌。
第二十一條【整體保護要求】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傳統建築、河塘水系、古橋古井、道路石階、古樹名木等應當保持原有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保護範圍禁止行為】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危害傳統村落安全、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占用或者破壞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耕地、濕地、林地綠地、河塘水系、路橋涵垣等自然景觀、歷史環境要素;
(三)修建生產、加工、銷售、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商店、倉庫等;
(四)其他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保護範圍內保護要求】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擴建活動;重建、改建房屋,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築物、構築物,設定標識、戶外廣告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
在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重建、修繕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保證色彩、體量、高度、建築形式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且不影響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輪廓線和主要視線走廊。
對保護範圍內已經存在的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逐步採取遷出、補償、置換等方式予以拆除、改造。
第二十四條【傳統建築保護】傳統村落中,使用傳統材料、具有傳統形制、運用傳統工藝建造的、建成年代較遠並且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社會文化價值,基本能夠反映當地城鄉發展歷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傳統建築。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傳統建築認定標準和保護辦法。
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編制傳統建築建議名錄,經公示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五條【傳統建築維護修繕】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傳統建築有滅失危險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採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築材料進行維護修繕。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自籌資金修繕傳統建築且不改變傳統風貌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財政補助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傳統建築工匠培育】市、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培育傳統建築工匠隊伍,對傳統建築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
市、縣(市、區)文化(文物)旅遊部門對於符合條件的傳統建築工匠,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鼓勵傳統建築工匠開展技藝傳承活動。
第二十七條【保護示範項目】市、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傳統建築保護示範項目,推動傳統建築保護工作。
傳統建築保護示範項目的實施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傳統建築禁止性行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下列損壞傳統建築的行為:
(一)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
(二)拆卸、轉讓傳統建築的構件;
(三)擅自遷建、拆除傳統建築;
(四)其他損害傳統建築的行為。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確需異地遷建保護的,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消防安全和白蟻防治】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根據傳統村落的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伍,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等。
傳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加強白蟻等病蟲害的檢查,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白蟻等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人居環境改善】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傳統村落人居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帶班工匠和村級聯絡員、志願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傳統村落保護的科學研究,並根據傳統村落的規模聘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傳統建築工匠主持傳統村落保護項目實施,並推薦熱心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村民擔任聯絡員,負責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相關政策法規、反映項目進展、監督項目實施等工作。
鼓勵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志願者隊伍,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傳統村落產業發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的保護與鄉村振興戰略相融合,扶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遊,推動重點旅遊景區建設與傳統村落旅遊開發有機銜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內村民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
傳統村落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傳統建築、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等發展文化創意、鄉村旅遊和傳統手工業。
鼓勵、支持傳統村落村民以傳統建築、資金入股的方式參與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市、縣(市、區)文化(文物)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傳統村落的民風民俗、傳統技藝、文化藝術等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研究。鼓勵村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活態傳承、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在傳統村落內設立傳統文化教育基地、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損害傳統村落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並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無法恢復原狀等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損害傳統建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拆卸、轉讓傳統建築構件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無法恢復原狀等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擅自遷建、拆除傳統建築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無法恢復原狀等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政府及其部門不依法履職法律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照法定程式組織編制或者擅自修改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
(二)不依法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法律適用】傳統村落被依法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應當遵守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當遵守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解讀
6月3日,記者從金華市人大法工委了解到,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已於近日審議通過了《金華傳統村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 10月1日正式實施,以立法形式留住這些“不可再生遺產”。
據悉,《條例》共分為六個章節,包含申報認定,規劃編制,保護利用,法律責任等六項內容,其中保護利用章節對傳統古村落如何合理保護開發利用進行了明確。
《條例》規定,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做好傳統村落、傳統建築普查工作,登記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數量、種類、分布、現狀等情況,建立檔案和保護管理信息系統。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設定傳統村落保護標誌牌,對傳統建築設定醒目保護標識牌。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傳統建築、河塘水系、古橋古井古道、古樹名木等應當保持原有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金華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制處處長吳建說,這次《條例》對傳統村落申報、規劃、開發和利用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同時對資金和用地也予以了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市縣兩級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保護資金,並鼓勵信貸支持和單位、個人的捐贈、投資,共同為傳統村落保護提供資金保障。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傳統村落建設需要,傳統村落的村民,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築按照處置協定收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不用於村民日常居住的,原宅基地占地面積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
“這將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金華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維護好傳統村落風貌,傳承好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也有利於推進鄉村旅遊和美麗鄉村建設,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吳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