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於2019年1月25日由木壘哈薩克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0/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統村落,傳承地域歷史文化特色和傳統風貌,建設美麗鄉村,促進與保障自治縣全域旅遊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傳統風貌,列入國家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第四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與改善村民生產生活相結合,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突出特色、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納入自治縣城鄉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批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根據實際安排保護和發展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文化傳承、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和宣傳教育等;
(三)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
(四)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傳統村落公共環境;
(五)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傳統村落的保護進行檢查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實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文化和旅遊、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民政、農業農村、水利、交通、公安、檔案、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傳統村落日常保護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明確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整治提升的範圍、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保護髮展項目;
(四)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行為;
(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防治鼠害、蟲害責任;
(六)保護傳統村落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依法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保護歷史遺蹟、傳承建築文化風貌,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對有安全隱患的拔廊房進行登記,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三)收集和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有傳承歷史文化價值的拔廊房構件,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傳統村落居住村民按照本條例規定保護傳統村落,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章 保護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體現歷史形成被固化延續的文化元素,並明確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調查傳統資源,建立檔案,劃定建設控制區域;
(三)拔廊房分等級保護要求;
(四)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整治和消防安全措施;
(五)村落發展定位和途徑;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七)分期實施方案和近期保護項目。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並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與自然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山、開礦、採石、取土、毀林、破壞植被、開荒和亂建墓地;
(二)占用或者破壞園林綠地、河道、泉眼、道路、公共設施和公共場地等;
(三)其他改變或者破壞與傳統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的行為。
鼓勵村落輸電、通訊線路地埋。設計修建信號基塔應當與傳統村落自然風貌相稱;鄉村綠化應當種植與本村落傳統自然生態相適應的樹木。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並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色調、體量、高度、材質、風格等應當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自治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指導下,會同村民委員會對傳統村落的拔廊房和古井、城牆、碉堡、石樁等歷史遺蹟進行普查,形成拔廊房、歷史遺蹟名錄,挖掘其歷史故事,並對歷史遺蹟設立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填埋古井,挖掘石樁、城牆;
(二)在石樁、古井、城牆周邊五米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三)損毀、移動和塗改標誌牌;
(四)其他破壞、損毀歷史遺蹟的行為。
古井、城牆、碉堡、石樁等歷史遺蹟,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文物等有關部門實施保護。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拔廊房實行分等級掛牌保護。維護修繕拔廊房的應當修舊如舊,並在傳統村落保護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掛牌保護的拔廊房。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拔廊房修建工藝進行搶救性保護,建立施工工藝檔案,培育和命名拔廊房傳統建築工匠,傳承修建技藝。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名木、樹齡五十年以上的樹木和古樹群,確定保護級別並掛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砍伐、買賣或者擅自移植;
(二)擅自修剪、攀樹折枝和剝損樹皮;
(三)在樹上掛物、刻劃、釘釘、搭架搭棚和拴牲畜;
(四)在樹冠外緣五米範圍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廢水廢渣、堆放物料、修建永久性或者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其他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群生長的行為。
第十七條 村民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古樹群由其實施保護管理;村莊、渠道、農田裡的古樹名木、古樹群,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實施保護管理。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做好搶救和復壯保護。
對已經死亡的古樹名木,由自治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與責任,予以註銷登記後方可處理。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下列傳統村落保護建設活動給予資金補助:
(一)拔廊房傳承工匠開展技藝傳承活動;
(二)維護修繕掛牌拔廊房;
(三)村民修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整治提升範圍內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
(四)村民自建建築物、構築物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且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傳承和發展傳統村落。
鼓勵利用拔廊房開設村史館、傳統作坊、傳統商鋪、傳統民宿等。
鼓勵支持建立鄉村體驗、農業生態、文化創意產業基地等。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利用傳統村落資源發展鄉村旅遊,鼓勵村民從事旅遊經營等相關活動。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而未編制的,或者在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中弄虛作假的;
(二)因保護不力導致傳統村落被瀕危警示通報或者除名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處罰: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項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處罰:
(一)有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項行為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處罰: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其他具有傳統村落特質的村落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