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保護條例,於2019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4/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規劃、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傳統村落和省、州、縣(市)認定的傳統村落。州、縣(市)級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辦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未納入傳統村落保護名錄的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堅持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科學規劃、保護為主、活態傳承、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髮展,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城鄉規劃,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各項工作。
第五條 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州、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並對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州、縣(市)文化旅遊廣電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州、縣(市)發展和改革、財政、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族宗教、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協調或者組織實施傳統村落風貌改造、保護髮展項目;
(三)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
(四)協助做好傳統村落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保護、保存和傳承工作;
(五)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等安全防護責任;
(六)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
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具體做好下列工作: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依法組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構)築物進行登記,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構)築物的構件,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等安全防護責任;
(六)組織村(居)民按照傳統習俗開展各種文化活動,保護、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州、縣(市)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其資金來源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其他途徑依法籌集。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九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式報批後公布實施。
依法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和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應當包括保護範圍、保護對象、保護措施、產業布局、人居環境改善等內容。
第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突出民族地方特色,與國土空間、產業發展、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全域旅遊、鄉村振興和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等規劃相銜接。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注重保持傳統村落完整性、真實性和延續性,建(構)築物的風格、用材、選址、高度等符合傳統村落自然景觀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在報批前,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批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的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牌,公示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傳統村落主要保護內容包括傳統民居、整體風貌、文物古蹟、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等。
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傳統村落保護標識,並對傳統建築、古路橋涵垣、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場所等保護對象實行掛牌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保護標識。
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徵得文物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六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挖砂、葬墳、取土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或者破壞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濕地、林地、河湖水系、道路等自然景觀、歷史環境要素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工廠、倉庫等;
(四)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建(構)築物的;
(五)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標牌、招貼等影響環境風貌的;
(六)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擅自改變傳統建築原有高度、體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築風貌的;
(七)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實物和場所的;
(八)其他損害傳統村落的行為。
第十七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實行分區保護。
第十八條 核心保護區的保護應當堅持整體保護和原址保護的原則,保持傳統村落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自然景觀。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保護髮展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擅自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核心保護區修繕、裝飾、裝修建(構)築物,設定標識、臨街廣告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
第十九條 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不得影響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輪廓線和主要視線走廊,為核心保護區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
第二十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在保護傳統風貌和建築形式不變的前提下,引導傳統村落村(居)民對建(構)築物進行結構加固、隔熱保溫、通風采光、內部裝飾等改造,提升村(居)民居住品質。
第二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原有建(構)築物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保護髮展規劃逐步完成核心保護區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完成建設控制地帶改造,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或者獎勵。
第二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負責傳統建(構)築物的維護和修繕,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傳統建(構)築物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或者獎勵。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管人不明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搶救修繕方案,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非傳統村落內尚存可移動的零星傳統建(構)築物構件和具有較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碑刻、木雕等,經州、縣(市)文物主管部門認定,在徵得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遷移到傳統村落中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髮展規劃要求治理河道、山塘、水庫,修建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和開展亮化綠化建設,改善傳統村落人居環境。
第二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設定和完善消防設施,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做好預防和消除火災安全隱患工作。
因消防安全需要對傳統村落進行改造時,應當在不破壞傳統村落原貌的基礎上,合理開設防火通道,配備消防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二十六條 傳統村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適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鼓勵村(居)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利用傳統建(構)築物開設博物館、紀念館、傳統作坊、傳統商鋪、民宿等,對傳統村落民族文化遺產進行展示。
第二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工匠傳承人制度,組織培訓傳統工匠,鼓勵傳承民間手工技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傳統工匠參與傳統建(構)築物搶救修繕和傳統村落風貌整治。
第二十八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村落駐村專家、村級聯絡員制度,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實施及傳統村落內建設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發展促進
第二十九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應當保障村(居)民合法權益。因保護需要造成村(居)民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先行協商,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條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預留允許建設區,其選址應當徵求村(居)民意見,完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村(居)民房屋,因保護需要無法滿足居住需求的,村(居)民可以在允許建設區申請宅基地,具體申請辦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根據保護髮展的需要,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的方式,依法徵收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傳統建(構)築物。
第三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傳統建(構)築物所有人下落不明且無法確定繼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傳統建(構)築物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告認領,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由傳統建(構)築物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代管。代管期間,原產權人認領的,經審查屬實,予以返還。代管期間的經營收益扣除保護管理成本後,由原產權人享有。
第三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遊,推動重點旅遊景區建設與傳統村落旅遊開發有機銜接。
鼓勵村集體利用村(居)民空置或者退出的土地、住宅等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等產業。探索村(居)民自願參與的旅遊開發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傳統村落村(居)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鄉村旅遊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鼓勵發展傳統村落的民族民間工藝,搭建傳統村落文化消費、傳播體驗交流平台,建設民族民間文化展示、休閒養生、文化創意等產業基地。
第三十五條 傳統村落進行旅遊和商業項目開發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對開發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先予保護、禁止開發;已經實施開發的,應當加強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強度。
利用民族民間文化,應當尊重其傳統形式和內涵,不得歪曲、濫用、貶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對直接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州、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經催告仍不履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經催告仍不履行,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頒布一年內制定有關具體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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