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申報認定辦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申報認定辦法》已經十四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1月12日印發,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申報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2日
  • 發布單位: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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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州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保護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文化部 國家文物局 財政部關於開展傳統村落調查的通知》(建村〔2012〕5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文化部 財政部關於加強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村〔2012〕184號)檔案要求,結合實際,建立湘西自治州傳統村落保護名錄,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條件
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傳統資源,具有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應予以保護的村落。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傳統建築風貌完整:傳統建築集中連片分布或總量超過村莊建築總量的1/3,或村落範圍內具有一定歷史、有區域影響、體現地域典型特色的歷史建築、鄉土建築或文物古蹟,較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
(二)選址和格局保持傳統特色:村落選址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環境條件,與維繫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村落格局鮮明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鮮明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體格局保存良好。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村落中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地域特色鮮明,或擁有州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形式好,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延續。
二、申報流程
州級傳統村落保護名錄原則上每年公布一次(具體時間以業務主管部門通知為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村落或行政范村範圍內傳統建築保護較為完整、體量較大的自然寨為單位向縣(市)住建局提出申請,縣(市)住建局會同縣(市)文旅廣電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民宗局等部門對申報村落進行初審,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合格後,將初審名單上報至州住建局;州住建局組織專家評審,形成擬列入州級傳統村落保護名錄範疇的村寨名單,並在州住建局網站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報州人民政府同意後,正式發文公布。已列入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名錄的不需再行申報。
(一)申報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村落或行政范村範圍內傳統建築保護較為完整、體量較大的自然寨為單位向縣(市)住建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湘西自治州傳統村落調查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紙質、電子版各一份。
(二)初評(材料審查)
(1)由縣(市)住建局聯合縣(市)文旅廣電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民宗局等部門,組織專家逐村查看申報材料,並依據《湘西自治州傳統村落認定標準》(見附屬檔案2)逐項打分;
(2)根據分值對所有申報村落進行排序,提出湘西自治州傳統村落初評名單,經縣市人民政府審定後上報。
(三)複評(會議審查)
1、由州住建局組織專家對縣(市)初審名單進行複評;對初審名單有異議的,按《湘西自治州傳統村落認定標準》重新量化評估逐項打分。
2、經2名以上專家同意,對未列入傳統村落初評名單的,也可納入複評集體研究討論,進行重新量化評估,逐項打分。
3、根據量化評估分值情況進行協商,提出傳統村落複評名單,形成《評審認定會議紀要》。
4.將《評審認定會議紀要》和傳統村落複評名單在州住建局(州人防辦)網站公示7天。
(四)公布
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發文公布;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州住建局(州人防辦)組織專家覆核審查,異議屬實的,取消申報資格;異議不屬實的,報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發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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