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於2018年8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10/1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邊城(即茶峒)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邊城歷史文化名鎮實行分區保護。保護範圍根據《花垣縣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由花垣縣人民政府設立標識、標誌。
第三條 在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邊城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花垣縣人民政府負責邊城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
花垣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文物、文化、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
邊城鎮人民政府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所在的社區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按照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生產、生活。
第七條 花垣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的需要,可以與行政區域以外的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協調處理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花垣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花垣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第十條 花垣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後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者拒不執行已經批准的保護規劃。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保護範圍內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邊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閒置的國有土地,由花垣縣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第十二條 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對象包括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與邊城歷史文化名鎮密切相關的自然地貌、水系等。
第十三條 核心保護區是指從拉拉渡口南部沿從文路經板栗溪至花垣縣第三中學東南角,往北從民師懂山腳到馬鞍碉山腳邊緣。包括橋腳街、河街的全部以及沿清水江河岸、城內街的部分區域,面積為5.6公頃。
主要保護對象:
(一)藥王洞、古碼頭、國立茶師舊址等文物保護單位;
(二)古民居、老商鋪等特色民居;
(三)協台衙門、沈從文寫作樓等歷史建築;
(四)古塔、古橋樑、古城牆、古寺廟等建築物及構築物遺址。
第十四條 建設控制地帶是指除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北至民師懂和馬鞍碉山脊連線,西至清水江省界,東和南至三一九國道,最東至邊城中心國小,最南至邊城長途汽車站的保護範圍,面積為55公頃。
第十五條 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核心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建設控制地帶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三)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單位按照批准後的圖紙進行施工;
(四)建築體量、高度、色彩、風格等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六條 核心保護區建築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由花垣縣人民政府負責改造;建設控制地帶原有建築與保護規劃不一致的,由所有權人進行改造,花垣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對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歷史建築進行維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古民居、老商鋪等歷史建築由所有權人進行維護。所有權人確實無能力維護的,經管理機構確認後,花垣縣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在保護範圍內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一)按照相關規定用火或者存放、銷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燃放煙花爆竹;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進行防火處理,公共消防設施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
(三)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
(四)合理布局公共服務設施;
(五)劃定經營區域;
(六)車輛在規定的時間行駛和劃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九條 花垣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保護規劃要求制定煙花爆竹燃放、市容管理、戶外廣告設定等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保護範圍內的村(居)民應當在劃定的區域或者殯儀館辦理喪事,文明、節儉治喪。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護範圍內舉辦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損壞歷史建築和公共設施、阻礙交通、污染環境、影響周邊居民生產生活。
第二十二條 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的行為:
(一)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二)散養家畜、家禽;
(三)違規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生產、生活產生的噪聲超過環境噪聲標準;
(五)餐飲服務業排放油煙超過標準;
(六)在清水江水面經營餐飲業;
(七)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州、花垣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登記、建檔及管理,編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對具有突出價值並且未被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逐步申報文物保護單位。
第二十四條 管理機構應當組建巡查隊伍,加強對保護範圍內消防安全、文物保護、建設活動等日常巡查,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花垣縣人民政府對邊城歷史文化名鎮的漢戲、三棒鼓等地方戲曲,銀飾鍛造等傳統工藝,茶峒米豆腐等食品製作技藝,龍舟競渡、茶峒舞龍等民俗活動進行發掘、整理和利用。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項目保護單位開展傳承活動,培育傳承人才,發展傳承事業。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申請註冊商標或者地理標誌等方式,保護邊城歷史文化名鎮的標識、標誌。
第二十六條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以下方式展示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興辦傳統手工作坊;
(二)開發民間工藝及旅遊產品;
(三)舉辦民俗節慶活動;
(四)開辦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紀念館等;
(五)經營民俗客棧、茶館等;
(六)組建民間演藝團體。
第二十七條 花垣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邊城歷史文化名鎮密切相關的自然地貌、水系的保護,並開展公共綠化。
第二十八條 花垣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清水江河段遊船和渡船的管理,維護航行秩序。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邊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城鄉規劃、文物保護、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河道管理、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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