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於2017年10月3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12/12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管理,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浦市歷史文化名鎮實行分區保護,依據《湖南省瀘溪縣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劃分為歷史文化核心保護區(以下簡稱核心區)、建設控制地帶,由瀘溪縣人民政府設立標誌,予以公告。
第三條 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瀘溪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負責對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瀘溪縣人民政府負責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設立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
瀘溪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文物、文化、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管理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調查重要景觀,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三)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和衛生;
(四)規範管理建設、經營、廣告設定、大型活動;
(五)組織或者協助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收集、整理、展示和利用;
(六)履行瀘溪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因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的需要,瀘溪縣人民政府實施的建設、維修改造等活動,造成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第九條 瀘溪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本條例實施情況。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的義務,對破壞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州人民政府、瀘溪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
第二章 保護
第十二條 瀘溪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瀘溪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實施具體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者拒不執行已經批准的保護規劃。已經公布的保護規劃,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對象包括核心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與浦市歷史文化名鎮密切相關的自然地貌、水系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十四條 核心區包括太平街核心區和十字街核心區。太平街核心區北起李家弄,南至余家巷、中正街,東起河街,西至后街、浦陽路,面積三十公頃;十字街核心區北起鐘巷街,南至陸軍監獄,東起河街,西至上正街西側農田,面積約十八公頃。
核心區主要保護以下對象:
(一)陸軍監獄、李家書院、楊家院子、周家院子等文物保護單位;
(二)以太平街、中正街、李家弄、煙坊弄、后街、唐家巷、余家巷等為主的保存完整、有代表性的傳統街巷格局;
(三)姚家大院、李家大院、鄭家大院等天井屋院子和繡花樓、愛鄉樓等樓閣。
第十五條 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核心區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核心區內新建、擴建屬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築應當為坡屋頂,高度不得超過二層,門窗、牆體、屋頂等應當符合風貌要求,色彩控制為黑、白、灰及紅褐色、原木色等。
歷史文化街道應當保持原有的空間尺度,禁止任意拓寬;太平街、中正街、上正街立面應當保持為歷史樣式,不得任意改變牆體、門窗位置;街巷應當採用地方特色的青、赤色石板鋪地。
第十六條 在核心區內應當採取以下主要保護措施: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用火或者存放、銷售易燃易爆物品;公共消防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歷史建築應當進行防火處理;
(二)建築物、構築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附屬物和設定戶外廣告、店標,應當符合浦市歷史文化名鎮風貌要求;
(三)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專供觀光遊覽的環保型車輛和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搶修、環境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特種車輛除外;
(四)經營者應當在瀘溪縣人民政府依據保護規劃劃定的區域內經營。
第十七條 建設控制地帶東起沅水,北至護城河,西到浦陽路,南抵陸軍監獄,範圍內除核心區以外總面積約一百一十二公頃。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活動,應當經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並且符合以下建設控制要求:
(一)建築層數不得超過四層,最高建築檐口高度不得超過十三米;
(二)外觀造型採用青瓦坡屋頂,色彩以黑色、白色、灰色為主調;
(三)外牆裝飾應當使用與浦市歷史文化名鎮風貌相協調的建築裝飾材料。
第十八條 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從事新建、擴建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 對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歷史建築進行維修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古民居、古商鋪等歷史建築、構築物由所有權人進行維護。所有權人確實無能力維護的,經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管理機構確認後,瀘溪縣人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進行維護。
第二十條 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采砂、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五)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六)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
第二十一條 州、瀘溪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登記、建檔及管理,編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對具有突出價值並且未被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逐步申報文物保護單位。
第二十二條 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管理機構應當組建巡查隊伍,加強對保護範圍內消防安全、文物保護、建設活動等日常巡查,做好台賬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三條 瀘溪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浦市歷史文化名鎮密切相關的自然地貌、水系的保護,並開展公共綠化。
第二十四條 瀘溪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的民間工藝、民間小吃、傳統習俗、傳統節慶進行發掘、整理和利用。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申請註冊商標或者地理標誌等方式,保護浦市歷史文化名鎮的標識、標誌。
第二十五條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以下方式展示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興辦傳統手工作坊;
(二)開發民間工藝及旅遊產品;
(三)舉辦民俗節慶活動;
(四)開辦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紀念館等;
(五)經營民俗客棧、茶館等。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六條 瀘溪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保護規劃要求制定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建築附屬物管理、戶外廣告和店標管理等市容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瀘溪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浦市歷史文化名鎮道路交通、供氣、給排水、電力、通信、停車場、公共廁所、垃圾站點、消防栓等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八條 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禁止葬墳。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墳墓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瀘溪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提倡文明、節儉治喪。居民應當在劃定的區域或者殯儀館辦理喪事,不得沿途拋撒冥紙。
第二十九條 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舉辦社會、文化、體育、商業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當依法申報,不得損壞歷史建築、公共設施和妨礙交通、污染環境。
第三十條 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有損環境和影響市容的行為:
(一)擅自搭建、堆放、吊掛等;
(二)放養家畜、家禽;
(三)擅自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五)車輛違規行駛、停放;
(六)生產、生活產生的噪聲超過環境噪聲標準;
(七)餐飲服務業排放油煙超過標準;
(八)在沅江水面經營餐飲業;
(九)其他有損環境和影響市容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中,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於城市綜合管理範圍內的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每年3月1日為浦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宣傳日。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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