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恭城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恭城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於2018年2月8日恭城瑤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恭城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8/8/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恭城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和經濟價值,經縣級以上傳統村落評審部門認定,應當予以保護的村落。
第三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統籌指導,整體保護、兼顧發展,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導、村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納入全縣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實際統籌安排保護髮展資金。
投入傳統村落保護的財政資金,根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實行專款專用。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傳統村落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五條 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自治縣文物保護部門參與傳統村落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自治縣財政部門協助相關單位做好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申報工作,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自治縣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族、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環保、公安、安監、旅遊、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改善人居環境;
(三)挖掘村落傳統文化,鼓勵村民按照傳統習俗開展健康有益的鄉村文化活動,並保護與之相關的空間場所、物質載體以及生產生活資料;
(四)建立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定期巡查制度,保障保護髮展規劃的實施;
(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二)指導、督促村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使用傳統建築;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督促村民及時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構件,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五)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在本轄區傳統村落內設立民眾性保護組織,負責協助村民委員會對本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 傳統建築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修繕和維護。
第二章 申報批准與規劃編制
第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自治縣傳統村落:
(一)文物古蹟、歷史建築、鄉土建築等保存較好,能較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的村落;
(二)村落選址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環境條件,與維繫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鮮明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體格局保存良好;
(四)村落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或者擁有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態延續。
第十條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經村落所在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文化、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為自治縣傳統村落,設立標誌牌。
第十一條 傳統村落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內,由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完成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應當委託有相應規劃編制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廣泛徵求相關部門、專家和村民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髮展定位與目標;
(二)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三)劃定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
(四)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五)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措施;
(七)保護髮展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准的保護髮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後,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四條 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傳統建築調查、認定、建檔和掛牌保護工作。
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傳統建築所有權人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所有權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遷移傳統建築。
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
經批准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從事施工作業的,施工方應當制定施工方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人文景觀及周圍的林木、草地、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工程竣工後,施工方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除保護髮展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的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依法不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對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與村落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協調、不一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按照保護髮展規划進行逐步改造或者拆除,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原有架空管線應當由相關部門逐步改造,埋設入地或採取隱蔽措施,維護傳統村落歷史風貌。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傳統建築。在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重建、改建、擴建建築的高度、體量、形狀、色彩等應當與傳統村落的歷史風貌相協調,並符合保護髮展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新建、重建、改建、擴建建築,依法不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維修傳統建築,不得任意改變和破壞原有建築的格局、結構,除經常性養護和搶險加固外,對傳統建築的重點維修、局部復原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報告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並由其指導施工,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編制維修方案報文物保護部門批准。
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建立本地傳統建築工匠隊伍,傳統建築的修繕應當採用傳統工藝並由傳統建築工匠承擔。
所有權人自籌資金維護傳統建築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支持或者幫助;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自治縣人民政府視情況給予幫助。
第十九條 傳統建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遷移,確需拆除或者遷移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傳統建築因故或者自然倒塌,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護好其構件,並及時報告傳統村落民眾性保護組織。
傳統建築不得進行改建、擴建,所有權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條件的,可以另行申請宅基地建房。
第二十條 傳統建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人代管,致使傳統建築閒置的,由傳統建築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代管。代管期間,村民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向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資金保護,所有權人認領的,予以返還,但應當結清代管期間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物質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
自治縣鼓勵民族文化藝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傳統村落文化進行收集、整理和研究。
自治縣保護傳統村落文化智慧財產權,加強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的研究和管理人才的培養。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民眾性消防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制定防火安全公約,落實消防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因消防安全需要,應當在不破壞村落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基礎上,合理開設消防通道,配備相應消防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損壞消防設施。
第二十三條 傳統村落所在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加強村落環境衛生管理,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挖沙、取土、填塘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占用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林地、濕地、河塘水系或者道路、橋、亭、門樓等影響傳統村落公共環境的行為;
(三)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範圍內修建建築、埋設管線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四)刻劃、塗污、損壞傳統建築和村落保護設施的行為;
(五)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搭建廠棚等影響傳統村落環境風貌的行為;
(六)在公共場所、村落道路、巷道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存糞便、雜物,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等農業廢棄物和畜禽屍體的行為;
(七)其他影響傳統村落保護或者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民間藝人、工匠開展傳統技藝的傳承、研究和交流等活動。
自治縣宣傳、文化、民族等部門通過報刊、電視、網路等媒體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宣傳,開展傳統村落文化傳承教育活動。
自治縣鼓勵村民按照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在傳統民居內生活,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從事傳統特色產業的生產、加工和銷售等相關活動。
自治縣尊重和保護健康有益的傳統習俗,鼓勵村民穿戴民族服飾,支持和引導村民開展村落傳統民俗活動,傳承優秀傳統文化遺產。
第二十六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應當注重完整性、真實性和延續性,堅持保護與村民生產生活相結合,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優秀傳統文化遺產傳承的關係。
自治縣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自然資源和文化遺產,發展特色生態產業、民俗文化產業和休閒旅遊產業。
自治縣鼓勵和支持村民利用傳統建築租賃或入股,以及其他方式吸收社會資金,共同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依法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自治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報批、公布和修改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未按照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傳統村落風貌整治和傳統建築搶救修繕工作,造成傳統村落格局破壞,或者傳統建築坍塌、損毀;
(三)未按照規定落實傳統村落消防安全責任;
(四)未履行其他相關法定職責。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依法經過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區內進行施工、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刻劃、塗污、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的傳統建築屬於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歷史建築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刻劃、塗污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傳統建築和村落保護設施的,由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傳統建築和村落保護設施的,由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經催告仍不恢復原狀的,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自治縣傳統村落文化遺產保護價值受到嚴重損害,經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核實後,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形,向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通報瀕危警示或者退出自治縣傳統村落的處理結果,並向社會公布。
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傳統村落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被除名的,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傳統建築,是指經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具有一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特定時期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亦包括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的歷史建築。
傳統建築構件是建築結構和裝飾的組成部分,含梁、柱、門窗,磚、木、石雕件等。
第三十四條 社區中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歷史街區,可以申報自治縣傳統村落。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以外的傳統建築,以及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旅遊特色名村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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