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髮展與合理利用,維護傳統風貌,弘揚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與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並列入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具體包括:國慶鄉么等村博別寨組,整董鎮曼灘村曼灘組,整董鎮整董村城子三寨(曼賀組、曼賀井組、曼景寨組)、曼寬組、曼坡組、曼畔組、曼稼組、曼景灣組等村落。
第四條 傳統村落內文物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公共環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投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發展。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的保護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
(二)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與利用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按照一村一檔建立檔案;
(四)建設傳統村落保護管理信息系統和數字博物館;
(五)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相關職責。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體育、民族宗教、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林業和草原、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發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內容包括保護範圍、保護內容、保護措施、產業布局、人居環境改善等。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文化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並預留新增人口建房空間和公共空間。
第九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劃定,設立保護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實施相關建設項目,組織開展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防治自然災害、蟲害責任,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工作,繼承發揚優秀文化習俗和道德風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活態傳承。
支持將傳統村落保護要求和利益分配原則納入村規民約。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應當以傳統建築、傳統文化、生態環境為主,維護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和村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入口設立傳統村落標誌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標誌牌。
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古樹名木實行掛牌保護。
第十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的要求。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改擴建活動;在建設控制區內的新建、改擴建活動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後方可實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補償、置換等方式對保護範圍內已經存在的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進行拆除、改造和修繕。
第十五條 傳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要求,負責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傳統建築沒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修繕。
傳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理、環境衛生保護、消防安全檢查、蟲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六條 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採用傳統建造技術、既有傳統建築材料進行維護修繕,並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
傳統建築內部的提升改造,應當保持傳統風貌和建築形式不變,村民可以進行給排水、環境衛生、通風采光、內部裝飾等改造,提升居住品質。
第十七條 傳統村落內的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建設應當體現民族文化元素,適度配置商業、旅遊等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因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實施的建設需要。
因生產生活需要,傳統村落內的村民經批准新建住宅的,傳統村落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與其就傳統建築的保護利用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傳統村落內經認定的乾欄式傣族民居和“閃片房”一樓一底彝族民居等少數民族特色民居建築及塔、寺、亭、雕塑等歷史遺蹟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完善傳統建築資料檔案和資料庫。
第二十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建築;
(二)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等;
(三)拆卸、轉讓傳統建築的構件;
(四)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五)占用或者破壞保護與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林地綠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六)建設生產易燃、易爆物品工廠,或者設定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合理利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認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在傳統村落內設立傳統文化教育基地、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等場所,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類別建立傳統村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對民族習俗、民族醫藥、民族歌舞、農耕文化、民族節慶等優秀傳統文化進行傳承保護和開發利用,支持創作展現傳統村落優秀傳統文化的文藝作品。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開展文化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並定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與傳統村落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對傳統村落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支持文旅企業開發文化旅遊產品,促進傳統村落經濟發展,展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風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充分利用沿邊傳統村落的區位優勢,依法組織開展與周邊國家的合作交流,開發文化旅遊項目和相關產業。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在尊重其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支持傳統村落發展特色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民族手工藝、餐飲、民宿客棧等鄉村振興產業。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傳統村落內的文化傳承活動:
(一)傳統建築工匠、民間藝人開展傳承活動;
(二)舉辦民俗節慶展演等活動;
(三)開發非遺文創產品;
(四)捐獻(贈)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
(五)其他應當給予支持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行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標誌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建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等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後,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說明
各位代表:
我受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現對《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傳統村落現狀
截止2019年底,經過申報、認定和公布,江城縣共有8個村落入選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占普洱市九縣一區39個的21%,是普洱市中國傳統村落最多的縣。具體包括:國慶鄉么等村博別寨組,整董鎮曼灘村曼灘組,整董鎮整董村城子三寨(曼賀組 曼賀井組 曼景寨組)、曼寬組、曼坡組、曼畔組、曼稼組、曼景灣組,是立法保護的重點村落。
目前,我縣中國傳統村落格局和風貌沒有較大變化,除了與整體風貌相協調的傳統建築外,還保留了古塔、竜山、竜樹、古井、古樹茶、召存信故居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由於環境優美,風情濃郁,有序的規劃和建設,曼灘村被評為全國“十佳魅力鄉村”、全省民族團結進步示範村、雲南省旅遊名村;整董鎮、整董村分別入圍國家住建部美麗宜居示範小鎮和示範村莊;曼賀成功申報為首批“國家級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城子三寨被雲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七批雲南省文物保護單位。
二、立法必要性
傳統村落凝聚著中華民族精神,是維繫華夏子孫文化認同的紐帶,是繁榮發展民族文化的根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傳統村落遭到不同程度破壞,新建房與傳統建築極不協調,破壞了傳統村落的古風古貌。加之經費投入不足,傳統村落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正在逐年消失,加強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就目前來看,全縣共有52個(48個村民委員會,4個社區)村(居)民委員會,600個(548個村民小組,52個居民小組)村(居)民小組,除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8個村民小組還保留著原有的風格風貌外,其餘的都在歷年修建或者重建過程中改變了村落傳統的風格風貌和民族文化元素。另外,大量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代表性實物和資料難以得到妥善保護,流失嚴重;民間藝人年事已高,年青人對傳統文化的研究和認識淡漠,後繼乏人,面臨失傳的危險。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對這些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進行保護與傳承,歷史文化的脈絡就會斷裂、消失。基於目前現狀,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涉及鄉(鎮)都強烈要求通過立法來保護傳統村落。因此,《條例》的制定有利於傳統村落的保護髮展與合理利用,有利於維護傳統風貌和弘揚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有利於從法律制度的層面保障和促進歷史文化的傳承。同時,做好這項工作,對我縣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用足、用好、用活自治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立法依據
《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重點保護乾欄式傣族民居建築和“閃片房”一樓一底彝族民居建築風格風貌及與傳統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四、起草過程
2017年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後,提出了《條例》為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並列入省、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條例》主要在保護傳統村落原有功能,整合資金改善基礎設施、人居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打造“看得見山、望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農耕文化基礎上,按照“保護古建、引導在建、規範未建、改造老建、打擊違建”的思路,注重文化遺產“活態”傳承來起草。
《條例》制定工作得到了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和起草小組,明確起草單位和起草人員。《條例》立法工作啟動以來,起草小組深入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部門,整董鎮政府、國慶鄉政府以召開座談會,走訪民間藝人、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調研,徵求意見建議,形成《條例》草擬稿。2020年7月29日召開立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在草擬稿的基礎上,集中修改形成了《條例》初稿。《條例》初稿印發縣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政協,整董鎮政府、國慶鄉政府及個別離退休人員,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8月27日召開《條例》立法座談會,聽取省、市人大立法專家、縣級部門和鄉(鎮)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9月10日召開縣人大立法諮詢專家庫成員會議,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合法性審查。9月14日縣人大常委會第69次主任會議,聽取立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條例》起草、修改、合法性審查等情況匯報,並提出修改意見建議。9月21日—22日省人大民族立法專家顧問對《條例》逐條逐句進行論證修改;11月13日縣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審查了《條例》,並提出了審查意見書;11月26日—28日省人民政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針對現行政策對《條例》提出相關意見建議。11月30日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以縣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名義報送縣委審查,《條例(草案·黨內送審稿)》通過逐級報送審查,2021年1月7日普洱市委轉發了《中共雲南省委關於〈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黨內送審稿)的批覆》至江城縣委,完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程式。在《條例》制定工作中省、市人大常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給予高度重視,提前介入指導,深入江城開展調研,多次與縣委、人大、政府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討論研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見建議。省人大民族委嚴格把關,幫助解決了《條例》起草中的重點、難點及民族立法過程中的技術規範等問題。
《條例》先後29易其稿,做到了體例合理、內容全面、突出特色,符合江城縣實際,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現按照立法程式提請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五、基本內容
《條例》不分章節共30條,基本內容為:
第1條為立法依據,主要說明了制定《條例》的目的意義及法律依據。
第2、3條為適用範圍,主要對什麼是傳統村落和具體包括的傳統村落進行界定。
第4條對傳統村落內的文物保護管理作出規定。
第5條為立法原則,傳統村落的保護髮展與合理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6條為資金來源,主要明確了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所需經費的來源和方式。
第7條主要明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教育體育、民族宗教、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林業和草原、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發展相關工作。
第8、9條明確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的編制、內容、範圍和程式,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文化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並預留新增人口建房空間和公共空間。
第10至19條為傳統村落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中縣、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傳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20條為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
第21至25條對傳統村落內的文化傳承、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傳統村落內的文化傳承活動。
第26至28條為法律責任,對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管理過程中失職、瀆職等情形依法予以處罰作了規定。另外對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第29、30條主要對《條例》的報批程式、施行及解釋權作了規定。
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文化遺產的問題
《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檔案明確規定: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全縣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22項,其中市級10項、縣級12項。已批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34人,其中省級8人、市級13人、縣級13人。不可移動文物點27處,已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3處。未公布的文物保護點18處。
1.物質文化遺產。本《條例》所稱的物質文化遺產是指以乾欄式傣族民居建築、“閃片房”一樓一底彝族民居建築和南傳佛教塔、寺、亭、雕塑等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各類傳統建築物紋飾、建築結構、裝飾的組成部分,包括梁、柱、門窗,磚、木、石雕等傳統建築構件。
2.非物質文化遺產。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是指祭竜等民俗活動,煙盒舞、虎脊舞、大刀舞、象腳舞等傳統舞蹈,火把節、潑水節、開門節、關門節等傳統節日,彝族扒卡茶和嘗新茶、傣族織錦製作等傳統技藝,白母、竜頭等傳承人。
(二)關於《條例》名稱的問題
按照立法規劃,《條例》原來上報名稱為《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傣族民居保護條例》。起草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普遍認為原名稱調整範圍比較窄,而江城又是哈尼族彝族為主的自治縣,傣族民居保護不具有代表性,因此把名稱確定為《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這樣不僅涵蓋了傣族民居、彝族民居等傳統建築,還涵蓋了文化遺產等方面的內容,更加符合《條例》立法目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