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於2020年6月5日由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管理和建設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傳統村落是指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並按國家規定列入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第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第一、規劃先行、政府引導、兼顧發展、合理利用、村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保護管理協調機制,所需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傳統村落的資金投入,優先予以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和人居環境。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傳統村落保護管理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管理和建設利用。
第八條 自治縣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傳統村落保護管理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九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協助做好傳統村落的調查統計、認定和日常巡查等工作。支持村民委員會將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內容依法納入村規民約。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傳統村落的義務,對破壞傳統村落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申報傳統村落,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規劃編制應當結合農村實際,突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需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經依法批准的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和調整。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對傳統村落內的民居建築風貌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古橋、古井古塘、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場所的保護,並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傳統單體民居建築實行掛牌重點保護。
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內的傳統民居、歷史遺址遺蹟應當保持原狀。確需維護、修繕的傳統民居,應當依法報經批准。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支持其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修繕、改造,保持傳統村落的原有格局和風貌。
第三章 建設與利用
第十六條 傳統村落的建設與利用應當注重傳統文化的延續性,保持村落的傳統格局和原有歷史風貌。
第十七條 傳統村落進行旅遊和商業項目開發的,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進行可行性論證,並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扶持傳統村落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利用傳統建築、自然資源、歷史文化等發展傳統特色商品和鄉村旅遊。
第十九條 在傳統村落內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並依法取得許可。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徵得有管理許可權的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的建設秩序和建築質量的監管,對民居建築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指導,並做好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傳統村落內的傳統民居建築設施進行提升改造的,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並保持原有的建築風貌。
傳統民居建築的外觀改造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採用傳統工藝、使用鄉土材料。不得使用彩鋼瓦、琉璃瓦、空心磚及鮮艷塗料等現代建築材料。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修繕,應當符合文物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由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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