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於2002年3月10日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的林業堅持以營林為基礎,以發展為前提,實施分類經營,加速後續資源培育,最佳化樹種結構,提高林分質量,使森林覆蓋率達到並保持在70%以上,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管理、監督和服務職能。
鄉(鎮)林業工作站依法管理本轄區的林業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的生態公益林、商品林按其用途和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分類管理。
建立生態公益林保護及補償機制。
國有商品林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經營;集體商品林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多種經營;自留山、承包荒山、輪耕地退耕還林的林木及農戶種植的其他林木,由承包者或者農戶自主經營。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商品林區的宜林荒山進行規劃,實行有償轉讓,誰種誰有。
在宜林荒山從事商品林基地開發建設達3公頃以上的,在有經濟效益後,免徵1至3年的農業特產稅,並免交育林費。
第六條 農戶承包集體輪耕地恢複種植的林木,其所有權歸農戶所有。
25度坡以上已退耕還林的輪耕地,禁止再毀林種植其他作物。
第七條 商品林中的低產林、病蟲害林,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有計畫地進行改造。
第八條 農村建房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使用集體林地3公頃以下的,報經縣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採伐該林地林木的,依法辦理採伐許可證。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實行多渠道籌集,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自治縣收取的育林費,納入林業基金管理,全部用於造林、護林和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自治縣森林防火責任區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實行農戶義務巡山防火值日傳令牌制度。
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為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3月19日實行林區野外用火審批制度;3月20日至6月15日為防火戒嚴期,在林區內嚴禁野外用火。
第十一條 對生態公益林區、水源林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和水庫保護範圍實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區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明令公布。
禁止在新造林地放牧。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的能源建設,推廣節柴灶,以煤、電、沼氣、液化氣、太陽能等能源代柴,逐年降低薪材消耗量。
城鎮居民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及飲食服務行業禁止燒柴。
第十三條 自治縣對森林資源堅持采育結合的原則。採伐商品林,必須於當年或者次年度完成跡地更新任務,未完成跡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計畫的,不得安排下年度採伐指標。
第十四條 實行憑證采脂,堅持先採脂後採伐。嚴格執行采脂規程,禁止違章采脂。
第十五條 採伐自留山、承包荒山及輪耕地已退耕還林的林木,林木所有者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後,由鄉(鎮)林業工作站在年度計畫指標內優先安排,並依法辦理採伐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立木材交易市場,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木材交易市場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自治縣建立林價制度,實行劃價經營,允許活立木進入市場。
第十七條 有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植樹造林,開發利用宜林荒山成績顯著的;
(二)封山育林成績顯著的;
(三)節柴改灶、降低森林資源消耗量成績顯著的;
(四)改造低產林、病蟲害林成績顯著的;
(五)鄉(鎮)、村民委員會本轄區內,當年未發生森林火災和毀林案件的;
(六)撲救森林火災,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七)制止、檢舉、揭發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協助查處林業案件,調處林權糾紛成績顯著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輪耕地已退耕還林再毀林種植其他作物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每畝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用火規定引發森林火災的,承擔撲火費用,賠償林木損失,並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引發的森林火災,由監護人承擔撲火費用和賠償損失;
(三)在新造林地放牧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林木損失,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禁止燒柴規定的,處薪材價值3至5倍的罰款;
(五)採伐林木後完不成跡地更新任務的,責令其限期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每畝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章采脂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實物價值1至3倍的罰款。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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