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是1995年3月18日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
  • 發布時間:1995年3月18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233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7-21
【生效日期】1995-07-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對林業的管理,實行縣、鄉(鎮)長林業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林業部門要對林業生產、加工、經營進行指導和配套服務。
縣林業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宣傳貫徹林業法律、法規、政策,建立森林資源監測體系,查處林政違法案件,保護山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鄉(鎮)林業工作站是縣林業主管部門的基層單位,受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村公所(辦事處)林業管理員(助理員)受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村公所(辦事處)領導。
第三條 林業公安科是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的執法機構,受縣公安局、林業局領導,負責管理和協調林區、自然保護區派出所、經濟民警中隊、木材檢查站的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林政、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組織完成植樹造林任務。
城鎮街道的綠化由縣城建主管部門負責規劃並組織實施。
全縣公民有植樹造林的義務。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發展林業。
對自治縣境內的宜林荒山、荒地的開發利用按《雲南省荒山有償開發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六條 堅持發展以思茅松為主的用材林和核桃、芒果、花椒、茶葉等適宜當地發展的經濟林木,建設林業基地。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林業科學技術的推廣套用,改善林業教育和科研條件,培養林業技術人才。
科技部門應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搞好林木良種的選育工作,提高造林營林質量。
縣職業技術學校,應當有計畫地開設林業課程,為農村培養林業技術人才。在招生中對貧困山區考生應當給予照顧。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實行多渠道分級籌資,專款專用,重點用於造林護林,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自治縣收取的育林基金及其他林業費用應全部用於本轄區內發展林業。
城建、交通、水電等部門和消耗林木的單位按規定提取造林綠化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第九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防治、檢疫工作,研究、套用有效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
第十條 自治縣、鄉(鎮)、村公所(辦事處)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落實責任制。應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和以民兵為骨幹多種形式的森林消防隊。
第十一條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20日為森林防火期,未經批准不得在林區野外用火;3月21日至6月20日為火險戒嚴期,嚴禁在林區野外用火。
第十二條 嚴禁在新造幼林、特種用途林地砍柴或放牧。
對新造林地、水庫周圍,水土流失危害嚴重的地區實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區分別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明令公布。
第十三條 嚴禁砍伐、採集珍稀野生植物。嚴禁獵捕珍稀野生動物或在禁獵期獵捕非保護野生動物。
自然保護區內保護的野生動物損害莊稼、傷害人畜,按保護區級別分別負責補償。
第十四條 禁止毀林開荒及其它毀林行為。因建設需要占用、徵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應由用地單位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交納補償費。
嚴禁破壞林區護林宣傳設施或測量標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入國有林區居住或者開墾種植。
第十六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辦採伐許可證,嚴禁無證採伐。
縣屬國有林業企業採伐林木,必須憑經營方案、當年伐區調查設計資料,報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核發採伐許可證。
集體或個人採伐承包山、自留山林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林業工作站在年度計畫指標內安排,並由林業工作站核發採伐許可證。
採伐許可證不得重複使用、買賣和轉讓。
第十七條 堅持森林資源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實行限額採伐、全額管理。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須按規定完成年度採伐林木跡地更新任務。未完成的,不得安排下年度採伐指標,並限期更新。
第十八條 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護路林、護岸林、風景林、珍稀樹種、古樹名木等嚴禁採伐。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損傷林木需要超限額採伐的,由林業站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核定數額,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另行核定採伐指標。
因緊急搶險需要就地採伐林木的,可由當地行政首長批准,在30日內向縣林業主管部門補辦採伐手續。
第二十條 嚴禁違章采脂,剝活樹皮,砍活樹明子。
採伐松木應當先採脂,後伐木,違者每株收取3至5元資源保護費。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內國有山林、承包山、自留山的面積和四至界限,以縣人民政府核定簽發的山林證為準,其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或個人不得侵占國有林地。
自留山應植樹造林,不植樹造林的,集體有權收回重新確定使用權;承包山必須履行承包契約,不履行承包契約的,由集體收回處理。

修改情況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本次會議於1995年7月18日對《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及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這個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景東林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已基本成熟。特別是在增加林業投入、搞活林產品經營和維護林農利益等方面,還作出了一些有突破性的規定。這既體現了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原則,也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對自治縣的林業發展是有利的。委員們同意民族委員會所作的審議結果報告,並建議本次常委會批准這個條例。
審議過程中,委員們對條例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7月19日舉行了第十七次會議,對委員們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作了認真研究,並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擬對這個條例再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改為:“堅:持發展以思茅松為主的用材林和核桃、芒果、花椒、茶葉等適宜當地發展的經濟林木,建設林業基地,
二、將第十條中的“各級行政首長”改為“各級行政領導
三、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中的“集體承包山”改為“承包山
四、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一句中“林業主管部門”刪去,使政府的處理職權更明確。
五、將第二十四條“農林特產稅及費用減半徵收”一句刪去。稅收減征作為一項特殊政策,是有一定期限的,可不寫入條例。
六、在第二十八條後新增加一條,其內容表述為:“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屬國家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的由引起火災的單位或直接責任人員負責醫療費用、一次性撫恤;引起火災的單位或直接責任人無力負擔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醫療,一次性撫恤。”對撲救火災傷亡的人員作出醫療和撫恤的規定是必要的,能夠更好地調動民眾護林撲火的積極性,解除民眾的後顧之憂。
七、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中“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一句,修改為:“違反規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這樣表述更為準確,與森林法實施細則的提法相吻合。對該條第(十二)項非法獵捕保—護野生動物、植物的處罰部分,作分開表述,並作適當修改,使處罰的提法與有關法規相銜接。修改後的內容為:“非法獵捕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沒收獵荻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在自然保護區採集野生植物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相當於採集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四條中“國有林實行劃價經營”是否可行。民族委員會就此問題與該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協商研究後認為,國有林實行劃價經營,是把國有淋的活立木通過評價測算,實行源頭收費,進行承包經營。這既有,於提高出材率,減少木材的浪費,又有利於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和更新;同時,也能夠促進國營林業企業深層次開發和加工林產品,提高經濟效益。通過實行畫有林劃價經營,對森林資源實行有償採伐和利用,最終實現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是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因此,為了推動和保幛林業改革,作出這個規定是必要的,結合該縣林業實際也是可行的。
以上修改後的條目依次順延,對個別文字、標點還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
以上說明當否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秀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1995年6月27日舉行36次會議,審議了
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景東彝族自治縣於1994年初即開始著手條例的起草工作。在條例起草過程中,該縣人大常委會徵求了地、縣有關部門的意見;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委領導親自帶隊下去指導、幫助條例的起草工作。在條例定稿前,縣人大常委會又派人專程到民族委員會匯報,並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上下共同對條例作了修改。條例經自治縣人代會通過上報後,民族委員會又對條例作了認
真修改,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該條例經過廣泛聽取意見,反覆 研究修改,已基本成熟。
二、民族委員會在審議中,對條例的內容相近或重複的條款作了合併,並對表述不夠準確的條款作了修改,主要是:
1、在第二條第一款後加上“各級林業部門要對林業生產、加工、經營進行指導和配套服務”,以明確林業部門的服務職責。
2、在第六條第一款中加“茶葉”兩字,並刪去該條第二款,使該條內容集中反映包括貧困山區在內發展林業的優勢和重點。
3、將第九條的內容分別合併到各有關條款中。將第(一)項合併到第十八條作第一款,原該條內容作第二款;第(二)項合併到第八條作第三款;第(三)項合併到第十四條作第一款,原該條內容作第二款;第(四)項合併到第二十一條作第一款,原該條內容作第二款;第(五)項合併到第十三條作第一款,原該條內容作第二款。這樣調整處理後,減少了向容上不必要的重複,使條例更精煉一些。
4、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縣人民政府最後核定簽發的山林
證為準”句中的“最後”兩字刪去。第三款修改為“自留山應植樹造林,不植樹造林的,集體有權收回重新確定使用權;集體承包山必須履行承包契約,不履行承包契約的,由集體收回處理。”這樣修改後,使條文表述更準確。
5、將第二十九條的第(三)項去掉,將第(四)項與第(六)項合併修改為,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綜合利用的;”第(九)項與第(十)項合併修改為:“保護珍稀動植物,防治森林病蟲害的。”
6、在第三十條第一款末尾加一句:“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該條第(五)項調到第(十二)項後;將氟(四)項和第(十一)項的處罰上限,分別由5000元改為3000元,並在第(十一)項開頭加“運輸木材不接受檢查”幾個字。經過調整修改後,使該條內容層次分明,處罰也較為恰當。
7、將第三十條第(十三)項作為單獨一條,其內容修改為“對超越職權審批或者超限額發放林木采錢許可證、用木材票據以權謀私、放行無證運輸木材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於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修改合併後的條、項目依次順延。其他個別文字的校正就不再贅述,請各位委員參閱民族委員會的修改本。
民族委員會認為,經過修改後的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景東彝族自治縣發展林業的賣際;規範的重點突出,內容較為精煉,規定具體,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當否,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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