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東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 通過日期:1995年3月18日
- 批准時間:1995年7月21日
- 所在地區: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申請許可證,
基本信息
(1995年3月18日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對林業的管理,實行縣、鄉(鎮)長林業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林業部門要對林業生產、加工、經營進行指導和配套服務。
縣林業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宣傳貫徹林業法律、法規、政策,建立森林資源監測體系,查處林政違法案件,保護山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鄉(鎮)林業工作站是縣林業主管部門的基層單位,受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村公所(辦事處)林業管理員(助理員)受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村公所(辦事處)領導。
第三條 林業公安科是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的執法機構,受縣公安局、林業局領導,負責管理和協調林區、自然保護區派出所、經濟民警中隊、木材檢查站的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林政、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組織完成植樹造林任務。
城鎮街道的綠化由縣城建主管部門負責規劃並組織實施。
全縣公民有植樹造林的義務。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發展林業。
對自治縣境內的宜林荒山、荒地的開發利用按《雲南省荒山有償開發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六條 堅持發展以思茅松為主的用材林和核桃、芒果、花椒、茶葉等適宜當地發展的經濟林木,建設林業基地。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林業科學技術的推廣套用,改善林業教育和科研條件,培養林業技術人才。
科技部門應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搞好林木良種的選育工作,提高造林營林質量。
縣職業技術學校,應當有計畫地開設林業課程,為農村培養林業技術人才。在招生中對貧困山區考生應當給予照顧。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實行多渠道分級籌資,專款專用,重點用於造林護林,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自治縣收取的育林基金及其他林業費用應全部用於本轄區內發展林業。
城建、交通、水電等部門和消耗林木的單位按規定提取造林綠化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第九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防治、檢疫工作,研究、套用有效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
第十條 自治縣、鄉(鎮)、村公所(辦事處)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落實責任制。應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和以民兵為骨幹多種形式的森林消防隊。
第十一條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20日為森林防火期,未經批准不得在林區野外用火;3月21日至6月20日為火險戒嚴期,嚴禁在林區野外用火。
第十二條 嚴禁在新造幼林、特種用途林地砍柴或放牧。
對新造林地、水庫周圍,水土流失危害嚴重的地區實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區分別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明令公布。
第十三條 嚴禁砍伐、採集珍稀野生植物。嚴禁獵捕珍稀野生動物或在禁獵期獵捕非保護野生動物。
自然保護區內保護的野生動物損害莊稼、傷害人畜,按保護區級別分別負責補償。
第十四條 禁止毀林開荒及其它毀林行為。因建設需要占用、徵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應由用地單位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交納補償費。
嚴禁破壞林區護林宣傳設施或測量標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入國有林區居住或者開墾種植。
第十六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辦採伐許可證,嚴禁無證採伐。
縣屬國有林業企業採伐林木,必須憑經營方案、當年伐區調查設計資料,報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核發採伐許可證。
集體或個人採伐承包山、自留山林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林業工作站在年度計畫指標內安排,並由林業工作站核發採伐許可證。
採伐許可證不得重複使用、買賣和轉讓。
第十七條 堅持森林資源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實行限額採伐、全額管理。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須按規定完成年度採伐林木跡地更新任務。未完成的,不得安排下年度採伐指標,並限期更新。
第十八條 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護路林、護岸林、風景林、珍稀樹種、古樹名木等嚴禁採伐。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損傷林木需要超限額採伐的,由林業站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核定數額,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另行核定採伐指標。
因緊急搶險需要就地採伐林木的,可由當地行政首長批准,在30日內向縣林業主管部門補辦採伐手續。
第二十條 嚴禁違章采脂,剝活樹皮,砍活樹明子。
採伐松木應當先採脂,後伐木,違者每株收取3至5元資源保護費。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內國有山林、承包山、自留山的面積和四至界限,以縣人民政府核定簽發的山林證為準,其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或個人不得侵占國有林地。
自留山應植樹造林,不植樹造林的,集體有權收回重新確定使用權;承包山必須履行承包契約,不履行承包契約的,由集體收回處理。
第二十二條 山林權屬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按分級負責,及時處理的原則,依照下列程式處理:
爭議雙方在同一鄉(鎮)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爭議雙方不屬同一鄉(鎮)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在權屬爭議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開發有爭議的林地。
第二十三條 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建立木材交易市場。未經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入林區收購木材。
第二十四條 國有林實行劃價經營。承包山、自留山的林木出售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人工營造的林木,由其自主經營。
第二十五條 從事木材、林副產品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地、縣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木材、林副產品經營許可證,憑證申辦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二十六條 嚴禁偽造、買賣或轉讓木材生產、加工和經營的證照和票據。
第二十七條 運輸木材必須持有木材運輸許可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承運無證木材。
出縣的木材,必須持有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簽發的木材運輸許可證,並接受林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林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佩帶林政執法標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完成發展林業各項指標的;
(二)發展林業基地的;
(三)堅持限額採伐,遵守採伐更新規定,完成更新任務的;
(四)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產品綜合利用的;
(五)推廣薪材換代或者改灶節能的;
(六)鄉(鎮)連續三年無森林火災和無重大毀林案件的;
(七)保護珍稀動植物,防治森林病蟲害的;
(八)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九)按規定徵收各種林業費用完成任務突出的。
第二十九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屬國家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的由引起火災的單位或直接責任人員負責醫療費用、一次性撫恤;引起火災的單位或直接責任人無力負擔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醫療,一次性撫恤。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林業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視其情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森林防火或火險戒嚴期間,違反規定在林區用火的,處以10元至50元的罰款。違反規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二)在封山育林區砍柴或新造幼林地放牧的,每次處以5元至1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每株處以10元至500元的罰款;
(三)違章采脂、剝活樹皮,砍活樹明子或砍伐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護路林、護岸林、風景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四)擅自進入國有林區居住或在林區毀林開荒、採礦、采沙、採石、取土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50元至3000元的罰款;
(五)濫伐林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5倍的罰款;
(六)盜伐林木或者珍稀樹種、古樹名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10倍的罰款;
(七)擅自進入林區收購木材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八)偽造、塗改、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或運輸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已獲利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5倍的罰款;
(九)無運輸許可證運輸木材的,沒收其木材,並處以木材價值1至3倍的罰款;
(十)運輸木材不接受檢查強行沖卡的,處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十一)破壞護林設施或測量標誌的,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
(十二)在禁獵期獵捕非保護野生動物的,每條(只)賠償10元至500元的資源損失費,沒收獵獲物、獵具等,並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獵捕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在自然保護區採集野生植物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相當於採集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超越職權審批或者超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用木材票據以權謀私、放行無證運輸木材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景東彝族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申請許可證
一、集體(個體)林:
1、申請人填寫《集體林木採伐申請表》。
2、將《集體林木採伐申請表》等相關材料提報當地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林業站初審同意後上報縣林業局林業技術推廣中心。
3、經縣林業局林技中心進行現場核實,對伐區調查作業設計初審同意後上報縣林業局林政管理股。
4、縣林業局林政管理股對林木採伐申請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凡符合審批條件的給予受理,並在申請人所在地的單位(或者住所)、伐區所在地及周邊的鄉(鎮)、村委會、村民小組含村、組進行發前公示7天無異議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林業局領導審核批准後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簽訂相關責任狀。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林業局領導審核批准後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簽訂相關責任狀。
5、撥交:由當地林業站、伐區調查作業設計等相關人員到現場撥交後實施採伐。
二、國有林:
1、申請人填寫《國有林木採伐申請表》。
2、將林木採伐申請等有關材料提報經縣林業局林業技術推廣中心進行現場核實,對伐區調查作業設計初審同意後上報縣林業局林政管理股。
3、縣林業局林政管理股對林木採伐申請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凡符合審批條件的給予受理,並在申請人所在地的單位(或者住所)、伐區所在地及周邊的鄉(鎮)、村委會、村民小組含村、組進行發前公示7天無異議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林業局領導審核批准後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簽訂相關責任狀。
4、由當地林業站、伐區調查作業設計等相關人員到現場撥交後實施採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