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33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7-21
【生效日期】1995-07-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5年3月18日雲南省
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對林業的管理,實行縣、鄉(鎮)長林業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林業部門要對林業生產、加工、經營進行指導和配套服務。
縣林業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宣傳貫徹林業法律、法規、政策,建立森林資源監測體系,查處林政違法案件,保護山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鄉(鎮)林業工作站是縣林業主管部門的基層單位,受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村公所(辦事處)林業管理員(助理員)受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村公所(辦事處)領導。
第三條 林業公安科是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的執法機構,受縣公安局、林業局領導,負責管理和協調林區、自然保護區派出所、經濟民警中隊、木材檢查站的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林政、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組織完成
植樹造林任務。
城鎮街道的綠化由縣城建主管部門負責規劃並組織實施。
全縣公民有植樹造林的義務。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發展林業。
對自治縣境內的宜林荒山、荒地的開發利用按《雲南省荒山有償開發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六條 堅持發展以思茅松為主的用材林和核桃、芒果、花椒、茶葉等適宜當地發展的經濟林木,建設林業基地。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林業科學技術的推廣套用,改善林業教育和科研條件,培養林業技術人才。
科技部門應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搞好林木良種的選育工作,提高造林營林質量。
縣職業技術學校,應當有計畫地開設林業課程,為農村培養林業技術人才。在招生中對貧困山區考生應當給予照顧。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實行多渠道分級籌資,專款專用,重點用於造林護林,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自治縣收取的育林基金及其他林業費用應全部用於本轄區內發展林業。
城建、交通、水電等部門和消耗林木的單位按規定提取造林綠化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第九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防治、檢疫工作,研究、套用有效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
第十條 自治縣、鄉(鎮)、村公所(辦事處)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落實責任制。應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和以民兵為骨幹多種形式的森林消防隊。
第十一條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20日為森林防火期,未經批准不得在林區野外用火;3月21日至6月20日為火險戒嚴期,嚴禁在林區野外用火。
第十二條 嚴禁在新造幼林、特種用途林地砍柴或放牧。
對新造林地、水庫周圍,水土流失危害嚴重的地區實行
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區分別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明令公布。
第十三條 嚴禁砍伐、採集珍稀野生植物。嚴禁獵捕珍稀野生動物或在禁獵期獵捕非保護野生動物。
自然保護區內保護的野生動物損害莊稼、傷害人畜,按保護區級別分別負責補償。
第十四條 禁止毀林開荒及其它毀林行為。因建設需要占用、徵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應由用地單位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交納補償費。
嚴禁破壞林區護林宣傳設施或測量標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入國有林區居住或者開墾種植。
第十六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辦採伐許可證,嚴禁無證採伐。
縣屬國有林業企業採伐林木,必須憑經營方案、當年伐區調查設計資料,報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核發採伐許可證。
集體或個人採伐承包山、自留山林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林業工作站在年度計畫指標內安排,並由林業工作站核發採伐許可證。
採伐許可證不得重複使用、買賣和轉讓。
第十七條 堅持森林資源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實行限額採伐、全額管理。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須按規定完成年度採伐林木跡地更新任務。未完成的,不得安排下年度採伐指標,並限期更新。
第十八條 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護路林、護岸林、風景林、珍稀樹種、古樹名木等嚴禁採伐。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損傷林木需要超限額採伐的,由林業站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核定數額,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另行核定採伐指標。
因緊急搶險需要就地採伐林木的,可由當地行政首長批准,在30日內向縣林業主管部門補辦採伐手續。
第二十條 嚴禁違章采脂,剝活樹皮,砍活樹明子。
採伐松木應當先採脂,後伐木,違者每株收取3至5元資源保護費。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內國有山林、承包山、自留山的面積和四至界限,以縣人民政府核定簽發的山林證為準,其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或個人不得侵占國有林地。
自留山應植樹造林,不植樹造林的,集體有權收回重新確定使用權;承包山必須履行承包契約,不履行承包契約的,由集體收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