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8日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東彝族自治縣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條例
- 通過:1995年3月18日
- 性質:檔案
- 批准:1995年7月21日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建設監督,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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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水利工程是自治縣境內興建的水庫、塘壩、渠道、水閘、水池、水井、水窖和人畜飲水、排洪、護岸、堤防、機電排灌站等工程及其附屬的房屋、通訊、輸電線路、觀測、道路、界標、綜合經營的設施。
第三條 縣水利電力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
鄉(鎮)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是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負責轄區內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按規劃興建水利工程,保護興建者的合法權益。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農戶自建的溝、塘、池、窖、井等水利工程,應服從村公所(辦事處)規劃。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占用的土地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需要搬遷移民的,按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好移民的生產、生活。
第六條 水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應確定項目負責人,按設計規劃組織施工,嚴格進行工程的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
第八條 農村全半勞動力每年投入水利建設的勞動積累工日不得少於10個,可以投工,也可以以資代勞。
第九條 中型、跨鄉(鎮)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跨村公所(辦事處)的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鄉(鎮)、村公所(辦事處)自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
第十條 小(一)型以上的水利工程設施應設定管理機構。實行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的方法。其職責是:
(一)負責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
(二)嚴格執行灌溉用水制度,保證合理供水;
(三)做好水文、水量、降雨、沉陷、移位等觀測記錄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利用水土資源開展綜合經營;
(五)徵收水費;
(六)協助查處水行政違法案件;
(七)向灌區代表會報告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中的水實行有償使用,按用水量或灌溉面積徵收水費。收取的水費用於工程維修和管理人員的報酬等開支。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期繳納水費,對不按期繳納或無故拖欠水費者,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每日加收5‰滯納金;拒絕繳納者,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第十三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管理單位或個人簽訂管理承包契約,對工程安全、維修、養護、水量、效益、綜合經營、獎懲辦法等事項作出規定。
水利工程的日常維修由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人員不能承擔的歲修和整修工作,應納入水利建設計畫,組織受益區民眾投資、投勞修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用水計畫,不得干預或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不得搶占水源、擅自安裝提水機具,開挖、擴大引水口。
第十五條 發生水事糾紛,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糾紛未解決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水的現狀。
第十六條 嚴禁在河道、水庫、塘壩、渠道和飲用水源區域內拋投死禽畜、傾倒垃圾廢料、放牧以及進行其他危害水質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在水庫、塘壩、小(一)型以上渠道內炸魚、毒魚、電魚,放運柴、草、木等活動。
嚴禁在水庫、塘壩、渠道、水源林保護範圍內進行圍墾、濫伐林木、打井、爆破、取土、取石、取沙、採礦、建房和亂開水口等活動。
第十八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水利工程主管單位在雨季到來之前,應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清除;對河道、水庫和土石流易發地帶,應制定防禦方案和搶險預案。
第十九條 在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水利工程規劃建設中安全施工,質量優良,節約投資,縮短工期成績顯著的;
(二)維修養護水利工程,保障工程安全運行,發揮工程效益成績顯著的;
(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管好用好資金成績突出的;
(四)投勞投資有突出貢獻的;
(五)發現險情及時報告和搶救,減少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六)同盜竊、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等行為作鬥爭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盜竊水利工程設備,破壞水工程建築物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視情節並處以1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景東彝族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建設監督
景東縣政府出台《景東彝族自治縣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意見》,制定全縣水利工程監督四條措施,確保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投資的基礎效益。一是建立項目法人或項目負責人,適時履行相關職責,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進度和質量;二是水利工程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凡在全縣建設的水利工程,投資額達到或超過30萬元的水利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屬緊急渡汛、防洪、抗旱、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採取發包的形式進行水利工程建設,但在發包過程中必須完善相關手續,確保工程質量;三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把關,監察機關對水利工程招投標情況進行監督;四是水利項目全面推行建設監督制。全縣範圍內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委託有相應資質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監督,一般工程由水務部門派有相應資人員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