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境內的縣道、鄉(鎮)道、村道、專用公路及其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縣道、鄉(鎮)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鄉(鎮)道的建設和養護,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公路管理員。
自治縣人民政府計畫、土地、林業、農業、水務、環保、城建、農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公路相關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縣道、鄉(鎮)道建設列入國民經濟計畫。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列入縣、鄉(鎮)財政預算。
籌集的縣鄉公路建設資金、公路養護資金、拖拉機養路費,依法使用的集資和貸款,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規費的分成和各級財政部門的撥款,應當專項用於自治縣縣道、鄉(鎮)道的建設和養護。
第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每年組織農村居民履行建設和養護鄉(鎮)、村道的義務。
第六條 鄉(鎮)道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計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村道的建設項目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縣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確定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監理人員。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必須執行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應當徵得原規劃設計單位同意,並按程式報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對公路建設和養護依法使用土地、砂石取料場或者搬遷居民的,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公路養護人員在依法取得的場地上挖砂、採石、取土或者侵占、毀壞公路養護指定的砂石料場地。
第九條 每年11月10日為護路日。自治縣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民,應當積極參加護路活動。
第十條 自治縣境內的公路養護實行分級管理。縣道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養護;鄉(鎮)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養護;村道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和養護;專用公路由使用單位管理和養護。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村實際,制定村道的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公路養護應當堅持對公路及其設施進行正常養護和小修保養,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 縣道兩側各5米,鄉(鎮)道兩側各3米,村道兩側各1米為公路保護用地範圍。
第十三條 在公路保護用地範圍內,不得新建車輛維修點、洗車台、加水點、松脂池和永久性建築物;不得採礦、採石、挖砂、取土、建窯、施工或者傾倒廢土、堆放雜物。
第十四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行道樹架設線路、拉鋼筋;
(二)阻塞側溝或者利用橋涵築壩蓄水;
(三)塗改、移動、毀壞公路設施;
(四)建設永久性建築物、電力、通訊等設施;
(五)毀路種植、開溝引水;
(六)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雜物;
(七)破壞植被,毀林開墾。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路大、中型橋樑上下游各200米內,小型橋樑上下游各40米內,涵洞周圍10米內進行採礦、採石、挖砂、爆破、修築堤壩、縮小或者擴大河床,以及其他影響公路橋涵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一)至(七)項之一和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對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02年7月1日舉行第20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縣鄉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民族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景東彝族自治縣是一個邊遠山區貧困縣。多年來,自治縣縣委和政府在上級國家機關的扶持和幫助下,帶領全縣各族千部民眾艱苦奮鬥,義務投勞,修建縣、鄉(鎮)、村公路3287公里,占全縣公路總里程3437. 2公里的95. 65% (縣內還有國道36公里,省道114. 2 公里)基本上實現了村村通公路的目標,有效地改善了縣內公路交通落後的狀況和各族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但是,由於資金投人不足,該縣縣、鄉(鎮)、村公路的技術等級很低,3287公里道路中只有177.7公里彈石路面和321公里砂石路面,其餘2788. 3公里均為土
路6所以,路通車難通,晴通雨不通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此外,因為管理不規範,尤其是鄉村公路方面的法規很不完善,給路政管理工作帶來一定雉度。占路建房、毀路種植等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民眾的生產生活和農村的交通運輸,加強縣鄉公路的管理,明確公路養護的職責,加快公路建設的步伐,以適應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
條例的起草工作始於1999年3月。縣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視條例的起草工作,專門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小組,負責條例的起草工作。條例初稿擬定後印發縣級機關和鄉(鎮), 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並在此基礎上多次討論修改,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逐級上報審批。 後因公路法修改頒布,省委便同意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建議,批覆“待條件成熟後再作考慮”。2001年條例的制定工作重新啟動。據修改後公路法的精神,結合實施公路法的實際 情況,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和起草小組對條例又作了全面修改,並再次徵求各級各部門的意見。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曾兩次到自治縣實地考察縣鄉公路狀況,與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修改條例,同時民族委員會還約請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省交通廳及有關單位,與自治縣人大、政府及交通部門的負責同志一道.,共同對條例 進行了論證和修改。經過上下結合,反覆修改,再次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上報省委。省委 於2002年1月批覆同意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2年3月17日,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除對個別文字和條款作了校正和調整外,主要對第四條第二款作了修改,即把該款內容修改為籌集的縣鄉公路建設資金、公路養護資金、 拖拉機養路費,依法使用的集資和貸款,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規費的分成和各級財政 部門的撥款,應當專項用予自治縣縣道、鄉(鎮)道的建設和養護”。這樣修改,既符合現行交通規費徵收管理政策,又考慮到了與《公路法》關於燃油費改稅的規定相銜接。
民族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也符合自治縣縣鄉公路建設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已基本成熟。值得一提的是,就縣鄉公路的管理制 定條例,在全省還是第一家,是一個有益的嘗試。制定這個條例,不僅對該縣縣鄉公路的建設和管理有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對全省縣鄉公路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納人法制規範,也有積極的借鑑意義。因此,民族委員會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這個條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