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

2001年4月27日經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8日經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7月28日
  • 頒布單位: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堅持大力造林,科技興林,開發宜林荒山;實行分類經營和封山育林,加強森林資源管護,提高森林覆蓋率,逐步把林業建成自治縣的支柱產業。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建設的領導,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實行行政首長任期目標責任制。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並為組織實施林業發展規劃提供服務。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縣內外單位和個人採取多種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方式,依法投資開發宜林荒山,興辦林場、苗圃、果園。堅持誰投資誰受益,可以繼承和轉讓。
第六條 個人投資營造用材林、薪炭林面積集中連片在20畝以上,管護三年後,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達到質量標準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每畝不低於50元的獎勵。
第七條 引進資金、技術、人才進行造林的,自有收益之日起,用材林減半徵收育林基金;經濟林果投產後三年內減半徵收農林特產稅。在國有荒山造林的,有收益前免徵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人工培育的商品用材林的採伐,由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採伐限額內優先安排。
第九條 二十五度以上退耕的宜林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限期完成造林。在規定期限內不造林的,由集體收回安排造林。
第十條 自治縣境內的公路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縣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村寨周圍,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劃定綠化區,組織植樹、種竹。
第十一條 每年六月為自治縣全民義務植樹月。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按規定履行植樹造林義務。城鎮居民不履行植樹義務的,應當繳納綠化費。縣、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營造樣板林,提倡種植結婚紀念樹、成年紀念樹,營造紀念林。
第十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培育思茅松、西南樺、紅木荷等鄉土樹種,引進優質適生樹種,建立優質苗木基地,並為推廣優良樹種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林業發展基金。林業發展基金應當多渠道籌資,專款專用。林業發展基金主要來源:
(一)縣級財政撥款;
(二)上級國家機關撥款;
(三)育林基金;
(四)更新改造資金;
(五)按規定繳納的綠化費;
(六)其他。
自治縣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額用於自治縣發展林業。
第十四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分級落實護林防火責任。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訂立護林防火的村規民約。
每年1月1日至6月20日為森林防火期,未經縣護林防火指揮部批准,不得在林區野外用火;每年3月20日至5月30日為火險戒嚴期,嚴禁在林區野外用火。
第十五條 自治縣境內的麻栗河大黑山、戰馬坡大黑山、雪林大青山、雅口仙頂岩等天然林區和景邁古茶園列為縣級自然保護區。對富東邦崴過渡型千年古茶樹以及其它珍貴樹種,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水源林區、中幼林區、新造林和飛播造林區,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育林。
禁止在封山育林區砍伐林木、放牧、狩獵和進行其他毀壞林木的活動。
第十七條 禁止在陡崖、岩石裸露地及地表侵蝕嚴重的地段砍伐樹木;禁止砍活樹明子、油茶樹和(木+多)(木+衣)、楊梅等野生果樹。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國有林區建蓋房屋、開墾種植和養殖。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節能節柴措施,逐步實行以煤、電、沼氣、太陽能、液化氣等代柴。扶持農戶規劃種植薪炭林,推廣使用節柴灶、沼氣等,並提供技術服務。對以木材為燃料、原料的工礦企業,實行限額管理。
第二十條 農民自用材採伐和因自然災害造成林木損傷需要零星採伐的,由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經鄉(鎮)林業站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免徵育林基金。因自然災害損傷採伐的零星林木,可持有關證明在縣內上市經營。
採伐自留山林木上市交易的,由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經鄉(鎮)林業站核實、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木材交易市場。木材交易活動必須在木材交易市場和指定的場所進行。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對松木實行先採脂,後採伐。對野生竹林,實行定期封山養竹,隔年采筍。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按責任目標完成造林任務,經檢查驗收合格的;
(二)護林防火成績顯著的;
(三)連續三年無超計畫採伐,當年完成採伐跡地更新的;
(四)開發宜林荒山,推廣林業科技成績顯著的;
(五)推廣薪材替代項目或節能改灶、封山育林成績顯著的;
(六)按時收繳各項林業規費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森林防火期和火險戒嚴期,違反規定在林區野外用火的,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視其情節,責令限期更新造林或者賠償損失,可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准在天然林和封山育林區砍伐林木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砍伐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在封山育林區狩獵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獵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放牧的處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林木損失的責令賠償;
(四)砍活樹明子、油茶樹和(木+多)(木+衣)、楊梅等野生果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進入國有林區建蓋房屋、開墾種植和養殖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林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01年6月12日召開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林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土地資源十分豐富,全具有土地面積8807平方公里,其中林業用 地面積596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45.5%,發展林業的潛力很大。經過多年來的努力和建設,加之氣候和雨量適宜多種森林資源生長的有利條件,使森林面積不斷增加,2000年森林覆蓋率已達到53.9%,並建立和發展了松香廠、木材加工廠、地板條廠、民族家具廠等一批林產品加工企業。自治縣的林業,在保持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和山區各族民眾脫貧致富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自治縣在林業發展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如管理保護措施不力,重砍輕造的傾向沒有根本糾正;毀林開荒、亂砍濫伐屢禁不止;森林資源低價值消耗較為突出;宜林荒山面積大,造林任務重,資金嚴重不足;林業的基礎包括林產工業比較薄弱,有的地方生態環境還在不斷惡化。這些困難和問題,已嚴寬制約著自治縣林業優勢的充分發揮。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加快林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林產業的整體效益,把自治縣林業建設的指導思想、發展思路、管理辦法和措施用條例加以規範,是十分必要的。
二、自治縣於1998年7月開始著手條例的起草工作。為了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自治縣 人大常委會曾兩次組織代表視察林業,並組織工作組對貫徹森林法的情況作調查。條例初稿形成後,廣泛徵求各鄉鎮及縣屬有關部門的意見,還將條例印發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徵求意見,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和地區人大工委多次到自治縣幫助研究和修改條例,並徵求了省人大農工委和省林業廳的意見。經過上下反覆研究和多次修改,條例11易其稿,逐步充實完幫,形成了黨內送審稿,省委於2001年1月批覆,同意將條例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1年4月27日,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除了對個別文字作了調整和校正外,還作了如下 修改:
1.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與森林法規定的實行森林年採伐限額及其審批許可權不相符。故 將其修改為人工培育的商品用材林的採伐,由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在採伐限額內優先安排”。該款修改後作為第八條,以後條目次序順延。
2.將第十九條第二款“自治縣要建立木材交易市場”一句,在內容上加以充實後,作為新的一條,即第二十一條,具體內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木材交易市場。木材交易活動必須在木材交易市場和指定的場所進行。”
民族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森林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符合自治縣加 強林業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的實際需要,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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