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是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1995-11-27
  • 生效日期:1995-11-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審議結果,

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233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27
【生效日期】1995-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1995年3月22日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發展森林資源,保持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的林業按照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優先發展泡核桃、茶、桑、蘋果、梨、柑桔、芒果等經濟林,大力發展雲南松、華山松及杉木、竹林等用材林,積極營造薪炭林和防護林。
第三條 堅持森林資源的有償使用,按照誰投資誰受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開發宜林荒山,建立林業生產基地,興辦林業企業。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轄區內林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職能。鄉(鎮)林業工作站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村公所(辦事處)設定林業管理員,自然村或農業社設定護林員。
第五條 每年農曆6月6日為自治縣的植樹節。11周歲至55周歲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城鎮每人每年義務植樹5株,農村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株,完不成任務的限期補植。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村公所(辦事處)必須營造示範林。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進行庭院綠化。
第六條 林業三定時劃定的責任山、自留山、承包山不履行承包契約的,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由集體收回重新確定使用權。
第七條 凡營造連片經濟林或用材林的,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辦法,給予重點扶持。由林業部門提供苗木和籽種等服務。
在受讓荒山、自留山砍伐自己營造的林木自用的,免徵育林基金,作為商品材出售的,減半徵收育林基金。
第八條 林業科技部門,要加強以技術指導為中心的服務工作,結合當地實際注重林木良種的優選和培育。
自治縣的職業技術中學和農業廣播電視學校,應建立林業實驗基地,培養林業科技人才。普通中學應在勞動技術課中安排林業科技內容。
第九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實行多渠道籌集,分級管理,專款專用,重點用於造林、護林、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林業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林區建設保護基金;
(三)發展林業的專項基金;
(四)按規定收取的綠化費;
(五)自治縣、鄉(鎮)財政撥款;
(六)其它收入。
第十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對林業的投入應列入財政預算,年度投入不得低於上年本級財政總收入的1%。
自治縣境內所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於本縣發展林業。向集體或個人收取的育林基金的20%由鄉(鎮)林業站返還給被採伐林木的集體或個人,用於造林護林。
第十一條 自治縣、鄉(鎮)、村公所(辦事處)應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成立以民兵為骨幹的撲火隊,劃定護林防火責任區,落實責任制。
每年11月至翌年6月為森林防火期,3月至5月為森林火險戒嚴期。
第十二條 自治縣境內的無量山自然保護區和太極頂、白雲寺、靈寶山、草子山、太平山、大殿山等風景區內,嚴禁採伐林木、狩獵和從事其它破壞生態景點的活動。
嚴禁在鳳凰山、排山、菜子山等候鳥遷徙通道和棲息地捕殺候鳥。
第十三條 對自治縣境內水土流失嚴重的海孟公路、小普公路、巍南公路過境段沿路兩側山脊以內;巍山河過境段、南澗河、公郎河、石洞寺河流域,必須制定綜合治理規劃,以生態治理為主,限期營造防護林。
第十四條 水源涵養林、水土流失地段、大龍潭水庫、發達水庫、母子墾水庫庫區及溝渠,按已劃定的界線實行全封;縣城和村莊周圍、新造幼林地進行重點封山管護;飛播區實行定期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區分別由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明文公布,設立標誌,註明四至界線。
全封區域內禁止放牧、修枝、割葉、割草和採石、取土。
第十五條 中幼林的撫育間伐要有計畫地進行,並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林業部門應加強現場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自治縣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依法進行林木種子、苗木、竹材及其它林產品的檢疫。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的一律不準引種和銷售。
第十七條 林木採伐實行全額管理,按森林資源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生產生活用材的採伐量,大力推廣以煤、電、沼氣代柴等節能措施。
嚴禁盜伐、濫伐林木,毀林開荒,挖樹根,剝活樹皮。
禁止用柴燒石灰、燒磚瓦、釀酒、烘烤茶葉和菸葉。
第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占用、徵用國有或集體林地、砍伐林木和在林地採礦、採石、采土的,應按規定報批,依法辦理手續後方能施工,並繳納補償費。
第十九條 從事木材和其他林產品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嚴禁行政機關和執法部門以各種名義和形式經營木材。
第二十條 山林權屬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達不成協定時,爭議雙方在同一鄉(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爭議雙方不在同一鄉(鎮)的,由縣人民政府處理。對調處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權屬爭議未解決前,有爭議的林木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或在有爭議的林地上作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興辦林業企業,堅持封山育林,大力造林綠化以及完成發展林業的各項指標的;
(二)制止、檢舉、揭發盜砍濫伐和毀林開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推廣林業科技措施,引進優良品種,以煤、電、沼氣、太陽能代柴和推廣節能灶具的;
(四)當年無森林火災和無重大毀林案件的鄉(鎮);
(五)撲救森林火災的;
(六)保護珍稀動、植物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
(七)徵收、管理各項林業費用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在林區用火或進入林區狩獵的,處20元至100元的罰款,並沒收獵具、獵物。對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並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二)毀林開荒和在水土流失地段採石、取土的,除賠償林木損失外,並處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三)在封山育林區、新造幼林地放牧、修枝、割葉、割草、採石、取土,以及挖樹根、剝活樹皮和破壞護林標誌的,除賠償損失外,並處10元至300元的罰款。
(四)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占用林地的,責令其限期退出,並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五)濫伐、盜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罰款。
(六)哄搶、破壞林木的,視其情節,除賠償林木損失外,並處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林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林業保護和發展的各項指標的,縣長、鄉(鎮)長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條例草案

各位代表:
我受縣七屆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依據
民族立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項重要自治權。南澗彝族自治縣,是山區、貧困、人口密度大的農業自治縣,全縣1731. 63平方公里國土面積中,山區面積占99.3%,河谷平地僅占0.7%,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18人,境內最高海拔3061米,最低海拔916米,地形複雜多樣,地質結構特殊,年降雨量充沛,日照時間長,年總積溫達6952°C,屬南亞熱帶山地季風氣候,有“一山多氣候,隔里不同天”的自然特點。但是,由於歷史的原因,我縣的林業優勢不僅沒有充分發揮,反而使森林覆蓋率從建國初期的50%下降到20%左右,導致生態失調,水土流失嚴重,氣候惡化,如1986年全縣區域內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旱、澇、土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這些都是森林資源遭到過量採伐,毀林開荒等造成的。近幾年,雖然通過各級政府的不懈努力,認真貫徹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林業法規,使森林覆蓋率回升到30.3%。目前全縣活力木蓄積量為290萬立方米,林業用地面積有160萬畝,占總面積的61.7%,其中有林地78萬畝,占林業用地面積的48.8%,還有一半以上的少林或空地有待於進一步造林綠化。總之,林業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林業是我縣發展民族經濟的必由之路,它不僅是一項戶業,還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靠山吃山”,“吃山”必須“養山”,制定林業管理條例,就是為了發揮林業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真正體現林業的優勢。
二、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
林業的發展狀況如何,關係到我縣能否脫貧致富奔小康。制定林業管理條例的指導思想是: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按照黨的十四大和十四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聯繫實際、結合縣情、深化改革、發揮優勢,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森林法、縣自治條例的基本原則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把有效地保護、培育、發展和合理開發利用林業資源納入 法制軌道。條例草案堅“以營林為基礎,大力造林,普遍護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突出大力發展經濟林木的特點,將堅持改革開放、強化林業管理、加快林業發展、發揮林業優勢、振興南澗經濟、提高林業的三個效益、造福子孫後代的精神貫穿於其中。
三、林業管理條例的起草過程
為了起草好林業管理條例,縣委和縣人大常委會的有關領導及有關人員於1994年7月中旬到漾濞縣進行了專題考察學習。同時,縣委於1994年7月15日批准成立了由12人組成的“南澗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起草領導組”,由縣委副書記熊開祥任組長,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查雲良、楊德華、副縣長朱如釗任副組長。經領導組的積極工作,條例初稿於1994年8月下旬脫稿,經領導組討論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各鄉(鎮)、縣級有關單位和有關領導,共有450多人次參加修改,提出意見78條。根據修改意 見,起草領導組將初稿中的八章改為六章、四十七條改為四十五條,並將縣委、政府《關於放手開發荒山大辦綠色企業的決定》和上級近期作出的一些林業政策貫穿於其中,然後又將此稿交縣人民政府組織討論,同時報請州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在條例草案的結構、內容等方面給予幫助修改。
通過几上幾下的反覆徵求意見和修改,於1994年11月9日經縣人大黨組和起草領導組修定後形成正式的“黨內送審稿”報縣委審批,縣委於11月18日審定後又上報州委審批,州委於12月23日審定後再上報省委審批,這期間,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兩次召開會議幫助修改,刪去重複法律的條款,整個條例不再分章,將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特點的東西補充進去。最後,省委於1995年3月9日以“雲復〔1995〕18號”檔案批准,完成黨內送審的立法程式。
縣人大常委會接到中共雲南省委和中共南澗縣委批覆後,於3月17日舉行縣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專題作了討論,認為黨內送審稿修訂本比較成熟,決定將此稿提請縣七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總之,現在提請的林業管理條例草案,是七易其稿後形成的,是我縣繼1987年制定《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後起草的第一個單行條例,這次立法,是我縣進行的第二次民族立法。
四、條例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
1、我縣現在的森林覆蓋率是30.3%,林業用地面積占總面積61.7%,宜林荒山龍地很多。優越的自然和地理條件,適合種植各種林木。條例草案從發揮林業效益出發,突出“造”和“管”兩個字, 立足調動全縣各行各業和各族人民的積極性,並明確提出必須完成法定義務植樹任務、繳納有關費用,從法律上保證造林護林工作的開展。
2、針對有些農戶對自留山、責任山管護不當,荒蕪面積較多等問題,條例草案作出了明確規定,目的就是為把至今還在荒蕪的土 地重新利用起來。
3、整個條例草案在突出植樹造林、資源保護、林業生產科技教育、行政管理等政策性、技術性措施的同時,還從林業基金的來源、預算、分級管理、專款專用等方面作了規定,並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及不斷提高林業自我發展能力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4、我縣歷來重視森林防火工作,但因少數人認識不足,用火不慎造成火災的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條例草案對森林防火工作從時 間、組織、責任、資金、撲救等方面都作了規定,並在獎懲方面重點落實,這樣既可以增強各級領導搞好護林防火的責任感,同時也利於提高廣大民眾對森林防火工作的認識。
5、過去幾年,我縣少批多砍、盜砍濫伐林木的現象比較突出,為了制止和改變這些行為,條例強調森林實行限額採伐、全額管 理,採伐指標不得突破。對木材、林產品的經營、加工、運輸,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木材市場要做到活而不亂,還有林產品加工企業應有計畫地建立原料基地,這樣既解決木材生產中後續資源問題,也從根本上減少木材的低價值消耗。
6、植樹節定在每年農曆6月6日,這與全國的植樹節不一致,全國的植樹節是3月12日,這個時候我縣絕大部分地區比較乾燥,栽下去的樹,成活率不高。自治縣的特殊規定,是利用民間“六月六,棒頭栽得出”的傳說,既便於記憶,也切合我縣實際。
7、獎懲部分規定得也比較詳細,從法律角度講只能這樣規定,再粗就沒有可操作性。致於具體怎樣獎懲,條例草案最後規定,“本條例的具體套用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實際就是授權給政府,在條例規定的原則範圍內靈活實施。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並請代表們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 結合本縣實際和有利於今後實施操作出發,集思廣益,提出更好更完善的修改意見。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1995年11月7日舉行第20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南澗彝族自治縣近幾年來,縣委、人大、政府認真貫徹森林法,把林業作為全縣脫貧致富奔小康的重要基礎產業來抓,制定和實施了全縣林業經濟發展和綠化荒山的規劃,並在大力造林、護林,重點治理水土流失上狠下功夫,使全縣森林覆蓋率回升到30.3%,生態惡化有所控制,並朝著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鑒於此,該縣把貫徹森林法,實施林業發展規劃的成果和經驗,經過總結完善形成條例,對於加強林業管理,促進林業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自去年(1994年)7月開始起草條例以來,該縣人大常委會廣泛徵求了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多次到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匯報,上下共同對條例作了反覆修改。條例經該縣人代會通過上報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研究的意見,又派人專程赴該縣實地考察,與縣委、人大、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共同就條例的指導思想,規範重點進一步作了充實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將第二條第一款中“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並重”一句刪去,並將發展經濟林、用材林的樹種具體化。同時,將第五條內容與該條第二款合併單獨作為一條,其內容修改為“堅持森林資源的有償使用,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的原則,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開發宜林荒山,建立林業生產基地,興辦林業企業”。這樣修改符合該縣實際,使林業建設的方針和思路更加明確,並突出了封山育林和開發荒山的重點。
2、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經濟果木從有收入起5年內減半徵收農業特產稅;用材林進入間伐階段,優先安排採伐限額指標,減半徵收農林特產稅”一句,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辦法,給予重點扶持”。使該條與稅法規定相銜接,也有利於當地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採取靈活措施。
3、將第十一條的內容,分別充實到以後的條款中,使相關內容更集中,條例也更精煉。即:第四項修改為“嚴禁在鳳凰山、排山、菜子山等候鳥遷徙通道和棲息地捕殺候鳥”作為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項單獨列為一條,放在第十三條後;將該條第一、二、三、五項內容合併修改後,作為第十七條內容。第一款表述為林木採伐實行全額管理,按森林資源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生產生活用材採伐量,大力推廣以煤、電、沼氣代柴等節能措施”。第二款表述為嚴禁盜伐、濫伐林木,毀林開荒,挖樹根、剝活樹皮”。第三款表述為:“禁止用柴燒石灰、燒磚瓦、釀酒、烘烤茶葉和菸葉”。
4、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水源涵養林、水土流失地段、大龍潭水庫、發達水庫、母子墾水庫庫區及溝渠,按已劃定的界線實行全封;縣城及村莊周圍、新造幼林地進行重點封山管護;飛播區實行定期封山育林”。將第二款“新造幼林地實行封山育林”一句刪 去。增加一款為第三款,其內容表述為全封區域內禁止放牧、修枝、割葉、割草和採石取土”。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封山育林的重點和範圍,有利於加強管護工作。
5、將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刪去,這樣符合該縣實際,突出了造林和管護。
6、對第二十四條各項內容進行了合併和調整,既保留了原意,表述也更準確清楚。
7、將第二十五條開頭一句與第二十六條內容合併為該條第一款,其內容表述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內容表述更全面。同時,對該條一至十二項內容作了歸類和修改,並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以便實際操作。
將該條第十三項內容作為單獨一條,放在第二十五條後,其內容修改為“林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修改的條目依次順延。此外,還對條例的文字作了修改和調整,請委員們一併參閱修改本。
民族委員會認為,條例經過反覆修改後,符合森林法的規定,反映了南澗彝族自治縣林業的實際,突出了該縣大力造林,封山管 護,治理水土流失的特殊需要,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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