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2010年5月12日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
- 外文名:Association in menglian dai lahu wa autonomous counties had done the dai national minority history culture famous town protection regulations
- 適用地: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
- 目的:加強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
- 參考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施行單位: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 執行日期:2010年6月1日
條例內容,入選,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以下簡稱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範圍是:以孟連宣撫司署為中心,東至南壘河,南至城西路,西至芒畔路,北至南雅路的區域,總面積73.2882公頃。
第三條在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在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突出傣族歷史文化特點、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並將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娜允名鎮保護管理資金,專項用於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資金由政府財政預算和社會捐助等組成。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娜允名鎮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娜允名鎮保護規劃和保護性詳細規劃;
(三)管理、維護和修建娜允名鎮公共設施;
(四)負責娜允名鎮古建築、古樹名木和古井等的登記建檔及掛牌保護;
(五)協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娜允名鎮的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
(六)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
(七)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自治縣的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水務、林業、文化、環境保護、廣播電視、旅遊、工商、電力等相關部門及娜允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娜允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娜允名鎮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民族民間藝術展演,生產經營民族傳統工藝製品。
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娜允名鎮範圍內的居民住戶使用電、液化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一條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下列建築設施和自然景觀列為重點保護對象:
(一)孟連宣撫司署;
(二)傳統宗教場所;
(三)傣族傳統民居;
(四)古井、古道、古樹、編者註:(此字上邊為立,下邊為電上邊不出頭)山;
(五)龍血樹群及原始森林。
第十二條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建築,應當符合娜允名鎮保護規劃,突出傣族傳統建築風貌,其建築物不得超過兩層。
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建築的,應當報經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詢娜允名鎮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新建的電信、電力、電視和給排水等管網應當入地埋設,原有的空中管線逐步改造入地。
第十四條娜允名鎮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垃圾;
(二)放養家畜、家禽和寵物,亂排污水;
(三)在建築物上刻劃、塗抹和張貼廣告;
(四)占道擺攤設點、堆物作業、堆放糞肥;
(五)焚燒油氈、橡膠、塑膠等;
(六)取土、采砂、採石;
(七)移植古樹,獵捕野生動物;
(八)損毀古建築和古樹名木。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娜允名鎮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房屋或者建築物超過兩層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娜允名鎮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十九條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入選
孟連縣娜允鎮入選第四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是我省該批次唯一入選的城鎮。
建城近700年的娜允,是我國現今保存最完好、規模最大的一個傣族古城,也是傣族四大支系的文化交匯點。為保護娜允古城,讓娜允傣族歷史文化遺產得到傳承和弘揚,孟連縣啟動實施了下城佛寺恢復重建、娜允鎮人民政府搬遷等古城保護工程,將逐步恢復娜允古城“三城兩寨”的傳統建築格局,再現娜允古城700多年的歷史風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2010年3月19日第26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孟連娜允名鎮始建於公元1289年,至今已有700餘年歷史。名鎮集傣、漢、白等民族建築風格為一體,是目前雲南省保存較為完好的具有傣族風格的傳統建築群。孟連宣撫司署是雲南省首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娜允名鎮是“省級歷史文化名城”,被國務院批准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被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評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具有鮮明的民族文化特點和較高的保護價值,為使娜允名鎮得到依法保護,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自治縣黨委、人大和政府高度重視娜允名鎮的保護和管理,於2006年3月成立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並著手起草條例工作。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與市、縣人大常委會及其政府有關部門一起深入調研,充分論證,認真修改,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及省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對條例又作了進一步完善,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省委批覆同意的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於2010年1月28日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已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文物保護法和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自治縣進一步加強對娜允名鎮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要求。條例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在審議中認為,第八條中列舉的五項表彰行為,因涵蓋不了所有的行為,建議刪除。同時,對個別文字進行了校正。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