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富川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富川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於2019年3月28日富川瑤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富川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0/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富川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維護傳統村落傳統風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規劃、保護和利用以及自治縣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資源,具有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應當予以保護的村落。
第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遵循規劃先行、統籌指導,整體保護、兼顧發展,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導、村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採取以下措施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一)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分類保護,分級管理;
(二)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設立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專項資金,專款用於傳統建築搶救性修繕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管理,以及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維護修繕費用的補助;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扶持的產業項目應當向傳統村落保護傾斜,不斷加強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
(四)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
第五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自治縣文體和旅遊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內的歷史文物、民間文化項目保護和合理利用,復甦民間節日、技藝和優秀傳統文化習俗;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落實責任,保障保護髮展規劃項目的實施;
(二)參與傳統村落資源的普查、項目編制和申報工作;
(三)指導村(居)民保護村落中的文物古蹟、特色民居等傳統建築,改善傳統村落的人居環境,恢復傳統村落的文化空間、原有格局與形態;
(四)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工作,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定期巡查制度,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傳統村落保護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納入村規民約,督促村(居)民保護傳統建築、構築物和文物古蹟,合理利用傳統村落內的歷史文化遺產;
(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資源的普查,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構築物等進行登記、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構築物等;
(三)加強對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安全防範;
(四)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五)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負責傳統建築、構築物的維護和修繕。
第二章 申報和規劃
第九條 自治縣傳統村落的申報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三個月內,應當會同文體和旅遊、自然資源、財政、民族宗教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名錄。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申報縣級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村落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說明;
(三)已經採取的保護措施和擬保護範圍;
(四)歷史環境要素和村落人居環境現狀;
(五)傳統建築、文物古蹟清單。
原已列入自治區級以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名錄、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均列入縣級以上傳統村落保護名錄,不需要重新申報。
第十條 傳統村落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時,應當做好村落文化遺產詳細調查,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村(居)民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編制規劃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三)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四)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五)保護和利用規劃實施方案。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二條 被列為自治縣人民政府保護的傳統村落,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一村一檔”要求建立傳統村落檔案,實行掛牌保護,設立統一的傳統村落保護標誌;對傳統建築、構築物等設定統一的保護標誌。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傳統建築、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簽訂保護責任書。傳統建築、構築物因故損毀或者自然倒塌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護好其構件,並及時報告村(居)民委員會。對所有權人不清或者無人管理的傳統建築、構築物,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代管。
第十三條 對傳統村落實行整體保護,針對不同類型,突出地域特色,注重建築風貌協調一致,以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對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點的保護,由自治縣文物主管部門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納入保護範圍,落實保護措施。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由自治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劃出古樹名木周圍建設控制帶,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相關規定,設立標誌牌,納入保護。
第十四條 在傳統村落核心範圍內的所有建設施工活動,包括翻建、改建、搶救、修繕房屋、道路、供排水網、電網、光纜、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並經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批,方可實施。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施工)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證照前,應徵求自治縣文物主管部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等部門的意見。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傳統建築修繕的監管,項目施工方應公開項目內容,接受社會監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應當給予支持或者配合。
建設施工時,施工方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傳統建築、人文景觀以及林木、水體、地貌等。
第十五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粉刷牆面,擅自拆除、新建、改建、擴建傳統建築,破壞傳統格局、結構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開山、採石、開礦、取土、填塘(井)等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的活動;
(三)占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域、塔橋亭閣、堤壩涵洞、道路等影響傳統村落公共環境的行為;
(四)在傳統建築、傳統構築物上刻劃、塗污,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傳統建築、傳統構築物、古橋古井、道路石階、石碑刻、標誌牌、護欄等行為;
(五)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六)亂搭建房屋、廠棚,設定戶外廣告牌,堆放雜物,亂倒垃圾等有礙安全和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對傳統村落保護區內與村落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協調、不統一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自行進行改造或者拆除;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同意自行改造或者拆除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有關部門對改造活動優先辦理審批手續,並按照傳統村落發展規劃要求給予風格設計方面的指導。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範圍內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正確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係,合理安排住宅建設用地。
對文化傳承、傳統作坊以及其他商服等掛牌保護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權人確需易地新建住宅且承諾不在掛牌保護房屋內居住的,經房屋所有權人與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達成保護與利用協定,其掛牌保護房屋占地面積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對其掛牌保護房屋土地的用途依法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動傳統村落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的開發與利用納入本級旅遊發展規劃,支持發展傳統特色產業和旅遊;對已經開發與利用的傳統村落,應當注重保護和監管。
加強對傳統村落內村(居)民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鼓勵傳統村落村(居)民在傳統村落或者傳統建築內,從事傳統特色產品的生產、經營等與旅遊相關的活動,合理享有傳統村落保護開發的收益。
支持和引導傳統村落村(居)民開展健康有益的鄉社文化、民俗節慶、競技等活動;鼓勵和支持傳統村落的民間藝人、工匠開展傳統技藝的培訓、研究和交流等活動,注重培訓傳承人。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傳統建築所有權人、社會組織和其他個人依法通過投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以及傳統建築的保護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自治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報批、公布和修改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劃和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傳統村落風貌整治和傳統建築搶救修繕工作,造成傳統村落格局破壞或者建築坍塌、損毀的;
(三)未按照規定落實傳統村落消防安全責任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未履行其他相關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傳統村落核心範圍內進行翻建、改建、搶救、修繕房屋、道路、供排水網、電網、光纜、公共服務設施等施工活動,不符合村莊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且未經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批的,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傳統建築或者傳統構築物上刻劃、塗污的,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移動、損毀傳統建築或者傳統構築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未納入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名錄的傳統建築、歷史文化街(區)、旅遊特色名村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