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已由玉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9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9年3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19年3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1月1日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報認定和規劃編制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維護傳統村落風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規劃、保護和利用,以及市級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資源,具有地方特色,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經國家、自治區或者市人民政府認定的村落。
第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協調機制,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的投入和扶持。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內的文物、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編制並實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二)改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四)對傳統村落的環境衛生等實施監督管理;
(五)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傳統村落保護的要求,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工作;
(二)組織制定保護傳統村落的村規民約,指導、督促村(居)民保護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理使用歷史建築;
(三)發現文物、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的,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協助收集、保護坍塌、散落的歷史建築的構件,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九條 任何單位、組織、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傳統村落的義務,有權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破壞、損害傳統村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傳統村落規劃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由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
歷史建築所有權人可以與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約定保護責任,但是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保護責任。
第十條 建立傳統村落考核評估機制和退出機制。經動態監測、年度評估認定,對保護成績突出的予以獎勵;對喪失保護價值的啟動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文物、歷史建築搶救修繕、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村落日常保護經費。
傳統村落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申報認定和規劃編制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保護的傳統村落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經國家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
(二)市人民政府認定的玉林市特色嶺南文化(歷史文化)名村。
(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經申報認定的村落:
1.村落主體形成較早,建築主體結構及風貌基本保存完好;
2.文物古蹟較為豐富,存在多處歷史建築;
3.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傳統文化。
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村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徵求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主管部門審核,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符合認定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沒有申報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符合認定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報的同時,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進行保護。
第十四條 申報認定玉林市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村落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說明;
(三)文物古蹟、歷史建築、民俗傳統文化清單以及影像資料;
(四)擬保護範圍;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批准後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村莊規劃相銜接。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當地村(居)民的意見。
第十六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風貌協調區的劃定;
(三)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四)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五)民俗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措施;
(六)保護髮展定位與發展規劃;
(七)人居環境改善目標和措施;
(八)保護髮展規劃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經批准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九條 傳統村落應當實行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林地、水域等資源利用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完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
第二十條 經批准認定的傳統村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的主要出入口設定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
第二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
第二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圍填池塘、堵截河道;
(二)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三)在通道、巷道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四)向水井、溝渠、池塘、河流等水體直接排放畜禽養殖糞便、污水,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其他廢棄物;
(五)擅自挖掘山體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六)修建生產和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七)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傳統村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的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文化和自然景觀的整體銜接;
(二)文物、歷史建築應當完整保留;
(三)重點保護歷史建築及其街巷整體空間,包括古民居、宗祠、巷道、圍(城)牆、門樓、古戲台、古廟宇、古井、古樹名木等;
(四)修繕、裝飾歷史建築,設定標識、廣告牌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保持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傳統村落整體風格協調一致。修繕、裝飾歷史建築應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不得擅自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批准新建的建築應當與核心保護區的風貌保持協調;
(二)現有與核心保護區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可以進行改造;
(三)各種建築的修繕、改造、擴建和整體裝飾應當符合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保證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傳統村落整體風格協調一致。
第二十五條 傳統村落風貌協調區的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總體要求;
(二)新建、翻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的外觀、高度和形式等應當符合整體風貌要求,保持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輪廓線和視線走廊不受影響;
(三)做好環境整治,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
第二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傳統村落內有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築進行登記,並將登記結果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根據普查登記結果,組織編制歷史建築修繕計畫,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和歷史建築修繕計畫制定歷史建築修繕實施方案、傳統村落風貌整治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歷史建築修繕和傳統村落風貌整治完成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 傳統村落規劃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按照歷史建築的原貌在原址上及時維護和修繕。
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不明確或者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編制搶救修繕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審查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等主管部門,自本條例公布後制定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傳統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方案應當報當地縣級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引導村(居)民適度發展文化旅遊產業和傳統手工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
鼓勵傳統村落村(居)民在傳統村落內居住,參與傳統村落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合理享有傳統村落保護和開發收益。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村(居)民擔任社會監督員,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實施及村落內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鼓勵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志願者服務隊伍,引導村(居)民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每年對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村一檔”建立傳統村落檔案,並將有關信息錄入傳統村落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建立傳統村落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實施和保護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定期對傳統村落保護利用情況進行評估,並實行警示和退出機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保護標誌牌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保護範圍內擅自圍填池塘、堵截河道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委託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通道、巷道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雜物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綜合執法機構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多次有上述行為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向水井、溝渠、池塘、河流等水體直接排放畜禽養殖糞便、污水,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其他廢棄物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在保護範圍內擅自挖掘山體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修建生產和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設定標識、廣告牌等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修改、公布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
(二)未組織編制傳統村落內歷史建築修繕計畫,未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具體實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傳統村落風貌整治和歷史建築搶救、修繕工作,造成傳統村落格局破壞,或者歷史建築坍塌、損毀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傳統村落消防安全責任的;
(五)未開展傳統村落動態監測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