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
- 條數:二十五條
- 實行時間:2008年5月29日
- 通過會議: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為保護、傳承和弘揚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根據《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結合維西僳僳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內下列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受本條例保護:
(一)阿尺目刮、神川熱巴、瓦器器、阿勒、大詞戲等傳統歌舞和戲曲;
(二)僳僳族音節文字等民族傳統語言文字及其文獻,各類具有學術、史料和藝術價值的文稿、繪畫、碑刻、雕塑等作品;
(三)臘裱刺繡、熱巴鼓等民間手工藝品的傳統製作技藝;
(四)民族傳統習俗、節慶。
第三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對象,已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適用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促進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搶救、徵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珍貴資料和實物;
(二)研究、整理、出版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
(三)培養、資助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
(四)扶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之鄉和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建設;
(五)表彰、獎勵在保護和傳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利用規劃,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組織開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和資料庫;
(五)指導、監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產品的開發利用和市場經營;
(六)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八條 自治縣的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族、宗教、旅遊、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協同文化行政部門做好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做好轄區內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尚未列入保護名錄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推薦或者提出申請,由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組織評審認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為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
(一)通曉本民族或者本區域某種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活動形式、內涵和組織規程的;
(二)熟練掌握某種民族民間傳統技藝的;
(三)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原始資料或者實物的。
第十一條 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
(二)傳授、展示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資料和實物;
(三)申請保護、研究資助或者生活困難補助。
第十二條 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存珍貴資料、實物;
(二)培養新的傳承人;
(三)依法開展傳播、展示活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地方,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為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之鄉:
(一)民族風情或者地方特色鮮明;
(二)傳統文化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和旅遊、經濟開發價值。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族聚居村寨,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自治縣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特點突出,保護較好;
(二)生產、生活習俗較有特色;
(三)建築風格獨特並具有一定規模。
第十五條 在自治縣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民居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審批部門在審核規劃、建設手續時,應當徵求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符合州、省和國家命名條件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之鄉、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部門向上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民族事務部門申報。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組織開展民眾性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活動。
開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民族團結,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和損害公民身體健康。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合理開發利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源,發展民族民間傳統手工藝品、文化展演、影視創作、民族風情旅遊等文化產業。
工商、文化等部門和金融機構對興辦和經營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費、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第十九條 利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文化經營許可證照。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有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搶救、發掘、收集、整理、研究、傳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
(二)向國家或者研究機構捐贈具有重要價值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或者實物的;
(三)為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傳承人資格;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文化經營許可證照,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由自治縣建設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