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年代較早,擁有較為豐富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等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並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廣西傳統村落名錄或者欽州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築,是指傳統村落中具有一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一定時期歷史風貌,體現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築的建(構)築物。
第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的統籌協調,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的協調、指導、管理與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文化廣電體育旅遊部門負責指導、管理與監督傳統村落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旅遊發展等工作。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傳統村落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協助相關單位做好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申報工作,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
市、縣(區)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知識;
(二)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和不符合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構)築物的調查登記;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民風民俗等歷史文化遺產的收集、整理、研究和推介等工作;
(五)落實消防安全相關措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白蟻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
(六)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
(七)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有關規定的行為;
(八)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依法做好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
(一)宣傳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知識;
(二)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建立村(居)民參與決策、管理、監督機制,調動村(居)民積極性;
(四)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事項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五)發現傳統建築有損毀危險或者建(構)築物不符合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的構件,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七)組織村(居)民開展各種傳統文化活動,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
(八)勸阻和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九)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措施;
(十)做好傳統村落的其他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九條 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每批(處)傳統村落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經依法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進行。
傳統村落已經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不再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第十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以務實管用為原則,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要求進行編制,明確傳統村落功能分區,科學定位布局,突出傳統村落特色,對傳統村落中的住宅、道路、公共設施、產業用地等要素作出有序合理的安排。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劃定傳統村落的保護範圍,包括劃定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必要時可以劃定風貌協調區。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實用性村莊規劃等有關規劃相互銜接,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係。
第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符合傳統村落實際,尊重村(居)民意願,突出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需要,體現地方特色。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邀請村(居)民參與,充分聽取村(居)民意見。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送審批前,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和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
編制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的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牌,公示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第十四條 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組織實施。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體育旅遊、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狀況、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以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欽州傳統村落名錄。
欽州傳統村落和傳統建築申報、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申報中國傳統村落、廣西傳統村落的,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程式與條件,從已批准公布的欽州傳統村落名錄中推薦。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文化廣電體育旅遊等部門做好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普查工作,登記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數量、種類、分布、現狀等情況,建立檔案和保護管理信息系統,並提出傳統村落建議名錄,指導和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申報。
第十六條 傳統村落應當實行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傳統風貌,在規劃布局上融入地方文化元素,在環境營造上體現地域特色,在利用方式上豐富文化活動;保護傳統村落內承載歷史記憶以及體現優秀歷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各類載體。
第十七條 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的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村落的傳統格局、傳統風貌、傳統文化和自然景觀的整體協調和銜接;
(二)傳統建築應當完整保留,對傳統建築進行保護性維修和功能利用時不得改建或者拆除,確需拆除重建的,應當在原址上按照原建築風格和規模進行;
(三)對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築應當進行整治和重新裝飾,嚴格控制高度、造型與色彩。
第十八條 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重建活動。但是,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水、電、路、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建設;
(二)垃圾、污水處理和廁所等生活設施的建設;
(三)非保護建(構)築物的拆除重建;
(四)鑑定為危房且經評估已喪失保護價值的傳統建築的拆除重建。
第十九條 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重建活動,對建(構)築物進行修繕和外部裝飾裝修的,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保證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整體風貌協調一致。對與核心保護區風貌不協調的現有建築,有序進行改造。
傳統村落風貌協調區要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做好環境整治,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設立統一的傳統村落保護標誌,在傳統建築的旁邊設定統一的傳統建築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
第二十一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標語牌、指路牌、櫥窗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保持風格、色彩等與傳統村落整體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籌資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和不符合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構)築物進行改造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財政補助或者獎勵。
第二十三條 因實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需要,給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宅基地被占用的,應當依法採取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村(居)民住宅設計、建設的指導,以便利方式無償向村(居)民提供、推薦住宅設計圖。
第二十五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取土、填塘等危害傳統村落安全、破壞傳統格局和傳統風貌的行為;
(二)占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林地、耕地、河塘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公共場所、村落道路、巷道、水域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存糞便、雜物,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等農業廢棄物和畜禽屍體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下列損壞傳統建築的行為:
(一)拆卸傳統建築構件;
(二)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和傳統風貌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欽州傳統村落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保護不力、傳統風貌保護不好的傳統村落給予瀕危警示,對失去保護價值的應當啟動退出機制。
中國傳統村落、廣西傳統村落的警示和退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綜合利用
第二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完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提升鄉村風貌,促進鄉村振興。
第二十九條 鼓勵通過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傳統建築:
(一)開辦博物館、紀念館、村史館;
(二)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
(三)設立傳統文化教育基地、建築文化實訓基地、文化創意產業基地;
(四)開辦傳統作坊、傳統商鋪、中醫中藥館;
(五)開辦農家旅館、特色民宿;
(六)其他有利於傳統建築保護的利用方式。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對傳統村落的紅色文化、英雄文化、楹聯文化、書院文化、嶺南文化、坭興陶文化、海絲文化等優秀歷史文化的挖掘、整理、闡釋和合理利用。
鼓勵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編纂村志、村史。
鼓勵、支持傳統村落技藝人才在傳統村落內開展授徒、傳藝、展示、傳統節慶表演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遊,推動重點旅遊景區建設與傳統村落旅遊開發深度融合。
鼓勵村(居)民在傳統村落內從事傳統特色產業的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支持傳統村落發展休閒農業、創意農業等,拓展農業多種功能,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利用網際網路、物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傳統村落數位化服務平台、數字博物館以及開發數位化創意產品等,促進傳統村落文化資源的共享、展示和傳播。
第三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集體經濟實體對傳統村落進行合理開發利用。鼓勵村(居)民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活動,合理享有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收益。
第三十四條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勞務、捐贈、投資、入股、租賃、設立基金、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研究和建設,增強傳統村落旅遊發展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的,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標語牌、指路牌、櫥窗等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的,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拆卸傳統建築構件的,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傳統村落依法被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適用歷史文化名村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當遵守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以外,符合傳統建築認定條件的建(構)築物,可以參照本條例傳統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